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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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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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9-8-15 17:51 |只看該作者
自己家園自己保衛,亦給正當理由警察,因報案會有報案紀錄,請真街坊報警1:非法集會,2:滋擾民居。

for all reference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刑事責任
1. 任何時間製造噪音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 第5(1)及(2)條 :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

經營生意或業務;或

操作、促使或准許操作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2. 夜間或公眾假日製造噪音
任何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發出或促使發出擾人的噪音,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1)條 )。

即使閣下沒有製造噪音,但閣下容許其他人在您的住所內製造噪音,閣下亦可能會遭受檢控。任何住用處所的業主、租戶、佔用人或掌管人,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明知而准許或任由噪音從該住所發出,並因此對他人構成煩擾,即屬犯罪( 《噪音管制條例》 第4(2)條 )。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

以上兩者(1及2)的分別,在於 第4條 管制於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所有噪音來源; 第5條 則不論晝夜,管制個別噪音來源,例如樂器、空調設備、動物、雀鳥,或擺賣叫喊聲。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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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9-8-15 18:36 |只看該作者
wylerC9 發表於 19-8-15 18:19
其實大部份會被針對的店舖係唔會開門, 其他好多都休息, 因犯不著到時食催淚彈。 ...

佢地話街坊 要佢地攞証明出黎 唔系就即拉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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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9-8-15 18:19 |只看該作者
其實大部份會被針對的店舖係唔會開門, 其他好多都休息, 因犯不著到時食催淚彈。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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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畀面勳章


3#
發表於 19-8-15 18:1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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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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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9-8-15 17:53 |只看該作者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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