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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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積分: 4028


1#
發表於 20-9-9 19:43 |只看該作者
同事A欠債(唔知銀行定財仔)本來冇人知,但同事B收到電話短訊,內容如下⋯⋯(同事A,欠債未還,本公司將有所行動,速電xxxxxxxx!)同事B大驚,問同事A所謂何事?原來同事A借錢時,把聯絡人一欄寫了B,結果2人幾乎大打出手!其實呢d追數手段,係咪2線財仔行為?而同事A未經同意,寫了B電話名字,係咪犯法?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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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熱血


91#
發表於 20-9-11 20:19 |只看該作者
docomo 發表於 20-9-11 18:20
咁以前果隻 xx吸塵機,成日叫人提供朋友電話號碼應該都係唔合法啦。我都試過收到呢類推銷電話,原來係我同 ...

呢家公司好精啊。因為呢家公司會講妳知係邊個畀contact既。咁沒有保密同輸送既“犯人”係妳朋友,唔係呢家公司。因為呢家公司已經同妳朋友講明用contact既目的(免費家訪吸塵),所以衰都係妳朋友衰,而唔係呢家公司衰。妳又唔會為左呢件事去報警報妳朋友嘛。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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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BK Milk勳章


90#
發表於 20-9-11 20:11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我老公試過同事借錢,寫我老公電話,追數佬打黎破口就鬧xxx(同事名)還錢呀,仲不停電話騷擾


大宅

積分: 4941


89#
發表於 20-9-11 19:27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比我都嬲爆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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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發表於 20-9-11 18:2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咁的情況可以報警嗎?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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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勳章蛇年勳章 牛年勳章 畀面勳章


87#
發表於 20-9-11 18:20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20-9-10 19:22
其實妳將我既電話畀左一個我無話過可以畀既人,即係將我私隱畀左我未同意輸送給第3者,我的確係可以報案架 ...

咁以前果隻 xx吸塵機,成日叫人提供朋友電話號碼應該都係唔合法啦。我都試過收到呢類推銷電話,原來係我同事試完機跟住比左我電話號碼比個職員,結果我番到公司指住佢嚟鬧。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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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 Milk勳章 hashtag影視迷勳章


86#
發表於 20-9-11 18:02 |只看該作者
有無攪錯架.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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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節2025勳章 母親節2025勳章 2025勳章蛇年勳章 2024年龍年勳章 2023年兔年勳章 2018父親節勳章 親子王國15週年勳章 開心吸收勳章 食得好勳章


85#
發表於 20-9-11 17:57 |只看該作者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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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發表於 20-9-10 20:32 |只看該作者
alicego62 發表於 20-9-10 20:04
你講出重點來了
所謂新目的是建基於雙方有冇走原有目的清楚定立。
Jm千萬不要誤會我玩野,我真係純討論。 ...

我無以為妳玩野。我都係真討論

如果之前無訂立目的,更加不能亂用私隱資料。

妳無得罪我呀。我出咁多個條例post只係因為每個post有字數限制,迫不得已要分4個post.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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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齡達人勳章


83#
發表於 20-9-10 20:2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哇,如果知道老細個電話咪仲大鑊


子爵府

積分: 13194


82#
發表於 20-9-10 20: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比我係同事B,我都火


珍珠宮

積分: 30223


81#
發表於 20-9-10 20:04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20-9-10 19:26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 ...

你講出重點來了
所謂新目的是建基於雙方有冇走原有目的清楚定立。
Jm千萬不要誤會我玩野,我真係純討論。如有得罪講聲唔好意思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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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發表於 20-9-10 19:29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20-9-10 19:28
此外,必須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給予同意。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告知:打算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 ...

如屬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予第三方的情況,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條例第64條訂明另一項罪行 —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假若披露是出於獲取得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損失的意圖,或有關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便會構成罪行。雖然此類行爲可能已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限制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所規限,但鑑於對私隱的嚴重侵犯及資料當事人可能蒙受的重大傷害,這條文將此類行爲刑事化,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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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熱血


79#
發表於 20-9-10 19:28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20-9-10 19:27
就個人資料的使用限制,條例第6A部進一步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向第三 ...

此外,必須讓資料當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給予同意。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告知:打算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意圖、如沒有資料當事人同意的話資料使用者不能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意圖使用的個人資料類別、意圖就甚麽類別的促銷目的使用有關資料。資料使用者亦需告知資料當事人有權撤回同意。如果資料使用者意圖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作直接促銷,須將這意圖告知資料當事人,並説明可能會提供資料予哪類人士和涉及甚麽類別的促銷目的,以及是爲了得益而提供資料等。違反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可構成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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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發表於 20-9-10 19:27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20-9-10 19:26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 ...

就個人資料的使用限制,條例第6A部進一步規定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或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作直接促銷前,須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知情的同意;這同意必須是由資料當事人明確表示,可包括表示不反對,但是沉默並不能構成同意。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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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熱血


77#
發表於 20-9-10 19:26 |只看該作者
alicego62 發表於 20-9-10 18:56
除非借錢的人代表公司收集員工個人資料, 亦代表公司向員工解釋蒐集資料的用途。否則如果他是從普通交往獲 ...

原則3 資料的使用

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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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發表於 20-9-10 19:22 |只看該作者
alicego62 發表於 20-9-10 18:56
除非借錢的人代表公司收集員工個人資料, 亦代表公司向員工解釋蒐集資料的用途。否則如果他是從普通交往獲 ...

其實妳將我既電話畀左一個我無話過可以畀既人,即係將我私隱畀左我未同意輸送給第3者,我的確係可以報案架。個個得到我電話既人,打電話畀我,我可以當係騷擾架。


珍珠宮

積分: 30223


75#
發表於 20-9-10 18:57 |只看該作者
alicego62 發表於 20-9-10 18:56
除非借錢的人代表公司收集員工個人資料, 亦代表公司向員工解釋蒐集資料的用途。否則如果他是從普通交往獲 ...

不過我純粹估,其實唔䛊


珍珠宮

積分: 30223


74#
發表於 20-9-10 18:56 |只看該作者
786 發表於 20-9-10 17:52
除了收集外,處理和輸送都是這條例範圍以內的事情。

除非借錢的人代表公司收集員工個人資料, 亦代表公司向員工解釋蒐集資料的用途。否則如果他是從普通交往獲得電話,我睇唔到犯咩罪。情況就如你是我朋友,有一個男仔想追你,我冇話俾你聽,將你嘅電話俾咗個男仔,等個男仔約你,咁我係咪犯法


禁止訪問

積分: 196


73#
發表於 20-9-10 18:2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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