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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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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4-10-22 08:0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2 08:08 編輯

點解到宜家都冇乜人提起嘅,當初已撤回條例,宜家假日原本乜色嘅香港人自動送自己去內地玩,仲要冇一個人出事喎,政府仲要派錢氹大家搞到財赤,咁係咪好應該有啲人放下面子講吓補返條法例引到佢去受審呢

點評

特派員  政治及有關爭拗話題或最終演變成相關討論,現已移到時政擂台  發表於 24-10-2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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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發表於 24-10-26 21:53 |只看該作者
kittykwok385 發表於 24-10-26 11:23
回覆 ilovehuman 的帖子

嗯好似以仔瘋狂炸死加沙同黎巴嫩人一樣, 全世界都無它符 ...
有電視睇到,手機睇到,記者睇到, 多地領事館知道嘅 大屠殺,都冇乜國家用大屠殺去指責佢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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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發表於 24-10-26 11:2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ilovehuman 的帖子

嗯好似以仔瘋狂炸死加沙同黎巴嫩人一樣, 全世界都無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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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發表於 24-10-26 11:10 |只看該作者
kittykwok385 發表於 24-10-25 19:38
估吾到過左咁耐陳同佳依然無需受到法律制裁, 當局依然無為而治無他符他真係行運一條龍

...
呢幾年好怪,全球好多殺人放火冇王管,所有制度制裁吾到呢啲行為,有啲什至被美化,我覺得魔高一丈嘅社會現象會帶來一般人人身安全嘅危機,希望吾好再擴展落去啦,祝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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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發表於 24-10-25 19:38 |只看該作者
估吾到過左咁耐陳同佳依然無需受到法律制裁, 當局依然無為而治無他符他真係行運一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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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發表於 24-10-23 15:19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3 14:29
我真係動腦筋同你傾架,不過太忙,如果要講啲好複雜嘅嘢變成一啲好簡單嘅說話好困難,所以呢個話題我放棄, ...

我真係有認真睇曬你嘅嘢,但返緊工,有時間再詳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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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發表於 24-10-23 14:32 |只看該作者
特派員 發表於 24-10-23 09:49
政治及有關爭拗話題或最終演變成相關討論,現已移到時政擂台
呢間嘢其實係一單案件, 其實未必算係政治嘅話題, 不過個話題都講完, 尊重特派員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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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發表於 24-10-23 14:29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3 10:32
同你傾咗一段時間,感覺你係良好意願,希望你能夠成功,我某程度上都認同你,有機會係其他話題上面再討論 ...
我真係動腦筋同你傾架,不過太忙,如果要講啲好複雜嘅嘢變成一啲好簡單嘅說話好困難,所以呢個話題我放棄,我又了解你睇呢件事多咗人情上嘅角度,所以我更加冇得補充,我要 撤退先得, 恩怨情仇嘅嘢 如果要化解 最高嘅境界原本就係要大家學會原諒諒解反省同埋改善, 互鬥只會 衍生更多嘅傷害,不過古代有啲法治專家, 經歷好多嘅事 覺得人类未必次次用前者可解決問題, 就強調法治不能因情感而退縮 妥協 同埋讓步,因為只要用情感去處理件事,日後其他人就會借呢啲案例去脫罪畫減輕刑罰,所以亦人話處理審判案件係一種藝術, 呢個話題真係講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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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發表於 24-10-23 10:32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3 02:32
不過你都啱嘅,呢個係一個悲劇,遲遲未判對一個犯案人心理上係一個大折磨,但我咁堅持 要追究到底,我係擔 ...

同你傾咗一段時間,感覺你係良好意願,希望你能夠成功,我某程度上都認同你,有機會係其他話題上面再討論,傾偈幾有趣,我會認住你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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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發表於 24-10-23 09:49 |只看該作者
政治及有關爭拗話題或最終演變成相關討論,現已移到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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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發表於 24-10-23 02:3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3 02:41 編輯
TATEYAMA 發表於 24-10-23 02:24
佢係黃曱偶像,殺人唔使坐監!

我所以咪就攞出嚟提囉,你都知網上有班人推佢做英雄,嗰班人係玩政治,借陳同佳去攻香港,希望陳會識諗反省吓,因為佢地吾好受,我冇嘢再提了,我最想班搞政治亂港嘅人快啲收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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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發表於 24-10-23 02:32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3 00:49
其實呢個算唔算係漏洞?即使係漏洞,都唔係由單一地區可以解決得到,亦無任何法律基礎將疑人長期拘禁。
不過你都啱嘅,呢個係一個悲劇,遲遲未判對一個犯案人心理上係一個大折磨,但我咁堅持 要追究到底,我係擔心有啲人睇呢件事係犯罪嘅機會,加上之前咁多人犯法當冇件事,如果佢地每一個人會反省就好囉,但最危係有啲討論區仲係講到佢地係英雄,咁會影響其他年青人既價值觀,禍害更大,不過呢如果吾提呢單嘢,唯有轉個角度多啲揚善,唉,呢個話題我都係認輸,手掌係肉手背係肉,好難搞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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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發表於 24-10-23 02:24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佢係黃曱偶像,殺人唔使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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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發表於 24-10-23 01:5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3 02:14 編輯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3 00:49
其實呢個算唔算係漏洞?即使係漏洞,都唔係由單一地區可以解決得到,亦無任何法律基礎將疑人長期拘禁。

其實我想舉一個貼切嘅例子,但我一時間冇案例去睇下,應講得吾好,但係為自已 國家某一地官方提出嚟嘅消息有可能產生社會公害而立嘅例, 例如國內某地官方話有一班證實係香港人嘅海盜船 已經去到香港嘅海域就快去到某一個區域登錄上岸, 咁政府應該點對待呢啲信息呢 ,但呢到只不過係一個官方訊息, 冇附加證據,香港係咪當吾可信,就算派人見到,只係當一班出海玩完反嚟嘅普通嘅市民呢。其實我想講,台灣省又好,廣東省又好,官方 講出嚟嘅嘢係咪就代表某一層面嘅証據,而香港係咪應該要做番啲嘢呢,另外,香港本身好多法例都冇,但因為發事嘅事而加例或修例 先至會累積咁多嘅法例,點解有啲特別情況,吾去搵类同嘅案例去修例或加例呢,例如我宜家用防止公害角度去修或立例去拘禁疑犯待查, 咁係咪咁都唔可行呢,係咪前人未發生嘅事,又冇法律基礎,香港就要好死板乜都做吾到呢,其實我同樣覺得陳同佳呢一刻係比一般犯案人難受,但香港總要做啲事防守, 修補漏洞係為住後嘅日子做準備。呢單嘢只係空談,本身我都冇嘢做到,我最吾服氣到宜家 仍然有個漏洞冇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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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發表於 24-10-23 00:49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3 00:07
嘩呢次醒喎, 捉番我嘅睇錯字喎,叻叻喎咁可能我真係怪錯你係無間道啦,因為我冇睇你過去嘅嘢,不過 ...

其實呢個算唔算係漏洞?即使係漏洞,都唔係由單一地區可以解決得到,亦無任何法律基礎將疑人長期拘禁。


你口中嘅漏洞香港點樣可以單方面修補嗎? 基本法列明香港只可以處理香港特區範圍內的事宜。無了期拘留疑犯直接牴觸人權法。


我明白你嘅出發點,我相信有好多法律專家已經研究過呢個案件,喺無可奈何嘅情況下,先會選擇現時嘅處理方法,邊個想無了期處理陳呢件事。相信現時陳同佳都唔好過,你覺得佢有食有住唔使受罰,我嘗試換位思考,代入佢無了期無未來,出街又驚,日日留喺所謂安全嘅地方,到審判日並不會計算之前等候嘅時間,你會選擇爽快面對審判還是無了期避世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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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發表於 24-10-23 00:3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3 00:38 編輯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3:12
你睇清楚,我從來都冇寫禁錮呢兩個字,我係寫拘留。

我唔係話香港唔可以修改法例,我係話應該修改邊條法 ...

但係呢件事上何為證據呢,如果有一日有一百殺人犯都係咁樣返香港呢,以你嘅角度,會吾仲係將台灣省官方嘅說話,只係當成一個普通嘅說話呢,咁到時嗰一百個殺人犯係香港搞事咁點呢,過去應該有類似事件可以借鑒去修改法例,希望各位網友諗到一啲例子係用於 防範社會安危而提出修例或去加例嘅事件,另外逃犯引渡條例亦都係呢單案件未經審訊下 香港政府要作出一啲行動上嘅行為引領犯案者交去台灣省受審理,呢個行為其實又係唔係叫未審先去判呢,,,,我覺得如果同你打官司好有趣,你有啲先設嘅說話令到件事 變成一個 冇乜可能改變嘅事, 要搵啲陪審團 講下啲睇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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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發表於 24-10-23 00:07 |只看該作者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3:12
你睇清楚,我從來都冇寫禁錮呢兩個字,我係寫拘留。

我唔係話香港唔可以修改法例,我係話應該修改邊條法 ...
嘩呢次醒喎, 捉番我嘅睇錯字喎,叻叻喎咁可能我真係怪錯你係無間道啦,因為我冇睇你過去嘅嘢,不過你又睇錯我內容喇,我意思冇話吾跟法例處理喎,我最奇怪係,台灣省官方都話有殺咗人,你就將佢作為一個假設看待,而就呢單嘢明明就係有個漏洞 ,但你又吾主張香港呢邊諗計修補,有得日後呢啲情況嘅殺人犯可以通街走,只一味話台灣嗰邊錯就了事, 我喺度諗緊咁你其實入嚟只係想講台灣省錯就算?不過我要小心應對你,你有時未瞓醒咁 睇錯嘢答錯嘢,有時又醒曬搞到我一時間吾知點 簡單咁樣將我嘅觀點講出嚟, 因為你將對方官方個說話 當成一個普通嘅假設看待,呢個令到香港乜都做吾到 眼白白睇住殺人犯通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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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發表於 24-10-22 23:12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3:01
你又錯喇, 呢個唔係叫禁錮,係待查待審理,不過我吾明你點解話香港冇得修例,每條例係 千錘百鍊係前人 累 ...

你睇清楚,我從來都冇寫禁錮呢兩個字,我係寫拘留。

我唔係話香港唔可以修改法例,我係話應該修改邊條法例?修改成點樣? 因為現時臺灣省嘅態度係唔合作,亦即係話無了期,點樣修改法例為無了期拘留?間接未審先判為終身監禁?

你要知道所謂明明知道佢犯法,都只限於表面證供,始終未經審訊,亦不能定罪。 唔止搵我做法律從業員係噉做,就算你係法官都係噉做,如果唔係就唔會有咁多人可以放生,明知有好多保釋都會逃走離開香港,但法律上都要比佢保釋。

逆思考,如果你做法律從業人員就大件事,你認為某人有罪就唔跟法例,或想盡辦法修改法例要將違法者繩之於法,香港法例將會變成一塌糊塗,今日為A案件修改,聽日為B案件修改,後日又要再改,互相違反立法精神,立法原意。

我哋好多議題都好熱心,舉例但不限於陳同佳事件,你可以睇下我嘅其他回復,你話我係無間道,解釋下點樣無間道法? 無間道啲乜嘢?有乜嘢好處? 等我又學返啲新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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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發表於 24-10-22 23:0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ovehuman 於 24-10-22 23:05 編輯
fannychau 發表於 24-10-22 22:39
首先一切要按法例,法律上陳係冇犯違反香港法例,法律上亦冇權將佢拘押。

你話等臺灣省回復,如果臺灣省 ...

你又錯喇, 呢個唔係叫禁錮,係待查待審理,不過我吾明你點解話香港冇得修例,每條例係 千錘百鍊係前人 累積修番嚟嘅,但明知有人犯法都吾修得,搵你做法律從業員你真係好好做,打開本法律書,書寫乜就跟足晒就放工,明明政府都有權修例,你話吾得,你咪權力更大呀,,仲有你咁熱心落嚟用咁多字講啲什麼無可能嘅說話,仲係冷係識法跟法, 好可疑喎,會吾會無間道呀,一個正常市民吾會有得一個殺人犯通街走,又會將香港修例嘅權力都 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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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4-10-22 22:39 |只看該作者
ilovehuman 發表於 24-10-22 22:28
我意思係香港冇方法去審判 呢個人之前, 用法例去hold住佢嘅某一個地方待台灣回覆先處理佢, 只係做到呢一 ...

首先一切要按法例,法律上陳係冇犯違反香港法例,法律上亦冇權將佢拘押。

你話等臺灣省回復,如果臺灣省真係有心回復,或許香港看管陳仲有少少道理。現時臺灣省表明不合作態度,你係香港你會點做?

你認為應該香港加設啲乜嘢法例?拘留冇違反香港法例,懷疑違反某地法律,但某地又唔肯合作,你要知道『懷疑』違反法例有拘留時限,臺灣省根本完全唔合作,如果有法例可以無了期拘留,即係無了期終身監禁?

我覺得香港可以做嘅已經做咗,可以做嘅點會唔做,唔通想無了期處理陳呢個問題?與其要香港設立一啲唔合理法例,點解唔係要求臺灣省合理處理案件。

我都好唔滿意臺灣,所以加臺灣省以表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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