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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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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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6-7-19 17:38 |只看該作者

很多人以為,今時今日做買賣,文件一律可以電子簽署。

但在物業交易上,這個想法其實是錯的。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涉及土地或物業的文件屬於「排除文件」,包括臨時買賣合約、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並不適用電子簽署。


換句話說,就算你真的用電子方式簽了,該文件都有機會無法打厘印,甚至不具法律效力。

問題不只是技術,而是法律風險。

對地產代理而言,如果安排或協助客戶以電子方式簽署這類文件,有機會違反《操守守則》,被紀律處分,甚至引發民事索償。

現實中很常見的情況是,客戶不在香港,或者想加快流程,要求用電子簽。但這一類要求,其實是不能配合的。


值得留意的是,並非所有文件都受限制。《地產代理條例》下的代理協議(表格3至6)則可以電子簽署。


電子簽署已經很普及,但在物業交易這一塊,仍然有清晰的法律界線。一旦踩錯,不只是程序問題,而是整份文件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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