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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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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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6-24 00:00 |只看該作者
跟據入境處規定d賓賓或印印無論約滿定簽新顧主,係要返回原居地度假再來香港,但只要雙方同意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假,入境處會批准佢地延期逗留,但通常最多一年.

佢地響期限內一定要出境再返香港,理論上緊係要返原居地(即係菲律賓或印尼),但我知好多時佢地因為之前已經返過去,總之係無錢或者想閒錢,係咁意去澳門或返大陸走一轉就算,我賓賓個教堂甚至幫佢地組團tim.

請問各位姊妹點睇,應該唔合法wor,我地明知係咪由得佢就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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