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ellawyc 於 09-12-28 17:10 發表
以我做employment contract的經驗, 並唔係咁解.
睇多次個字面 :
問2.甚麼是連續性的僱傭合約?答2.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係4星期之 ...
contract seen collectively as a whole after the first 4 weeks.原帖由 sweetcouple 於 09-12-28 16:42 發表
按我的理解 (當然係睇勞工處網站原文啦), 係頭四星期, 份合約未被視為連續性, 過左四星期後先會被視為連續性!
咁即係, 即使過左四星期, 都唔可以追番之前未係連續性果陣的福利架喎......
即係, 按我的理解去舉一 ...
| 問2. | 甚麼是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
| 答2. | 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
原帖由 siusum 於 09-12-28 15:55 發表
其實我地同工人簽個份合約係兩年約, 係咪己經係"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呀...咁理解的話, 唔理工人做唔做夠4wk都應該有有薪rest day喎
呢個定議會唔會係for冇簽contract個d工人, 而有兩年合約己經定左性為"連續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