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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婆婆試用印傭八天後,認為印傭表現不佳,決定不作聘用。梁小姐說:「阿媽話佢洗廁所要三日,又唔識摺被,表現根本唔合格。」黃婆婆即繳付該名印傭八天試用工資共八百多元,並於十月二十七日前往僱傭中心要求退回一千元按金,但職員拒絕退款。梁小姐勞氣地說:「佢明明話個印傭試工後,唔請可以退番按金;依家又話唔可以退,即係反口啦!有冇搞錯!」。 檔案編號:C04/1116/Ic13 傳恩僱傭公司發言人孫小姐回覆,十月十八日黃婆婆到屯門分店欲聘用傭工,當時職員介紹一名印傭給她,她們會面後初步同意聘用,黃婆婆遂繳付一千元作為聘用該名印傭的按金。 孫指出,不少僱主為了解僱員的表現,會要求僱員試工,而不少合約期滿的傭工,會趁尚有十四天離港限期,到其他僱傭公司搵工,期望可覓得新工,亦大多同意試工。但她強調,有關試工的一切事宜,均為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協定,與僱傭公司無關。而黃婆婆欲聘用的印傭因被僱主解僱,已終止合約,她在離港限期前另找工作,試工屬雙方自行協議。 孫續稱,黃婆婆試用該名印傭八天後,十月二十七日再到僱傭公司,當時其兒子亦在場,並與印傭以印尼語傾談個半小時,最後決定聘用她,並繳付一千元及簽約作實。她強調,黃婆婆前後共付二千元作聘用傭工的按金,該公司不會作出退款;合約上亦已註明,如僱主不滿意所聘外籍傭工表現,僱傭公司會免費為僱主更換傭工至滿意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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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發言人回覆,外籍家庭傭工只可在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僱主居所執行家務職責,若有傭工以試工形式到其他僱主家中工作,即屬違法,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唆者當受同等刑罰。 此外,外籍家庭傭工通常獲准在香港逗留兩年或逗留至終止合約後兩星期,他們必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離港,更不可在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下,從事兼職工作或轉工。除非因原先的僱主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傭工曾遭受苛待或剝削情況,否則傭工不准轉換僱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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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傭工在合約期滿前便終止合約,希望在香港轉工,他們必須先返回原居國家,並向當地的中國駐外國使館遞交僱傭工作簽證申請書,或直接將申請書郵寄香港入境事務處;若家庭傭工被發現違反逗留條件或觸犯香港法例,可被檢控及遣離香港。被遣離人士,將不獲准來港擔任家庭傭工。 入境處:2824 6111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表示,僱主除非透過僱傭中心介紹,否則難以認識海外家庭僱傭,甚至作出聘用。如僱主聘用外籍家庭傭工試工,僱傭中心實難以推卸責任。她強調,香港的外籍家庭傭工並沒有設置試工機制,且屬犯法。惟不少僱主均不懂法律,以為可以在聘用傭工前進行試用,以便了解其工作能力;另外,亦有僱主急需僱用傭工處理家務,以致聘用一些違法傭工。她坦言,除非僱主自行舉報,否則難以監管僱傭公司安排非法試工。她建議政府可設立牌照制度,限制僱傭公司仲介外籍家庭傭工的形式,加強有關事宜的監管。 容馬珊兒提醒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不可違規要求傭工試工,如欲了解傭工的工作表現,可要求他們在僱傭中心示範不同的工作,另可致電其前任僱主查詢其以往的工作表現,以免觸犯法例。 |
原帖由 Crystal_C 於 10-10-7 17:57 發表
我所有本地菲傭都係咁請番泥,個人覺得無問題。我頂唔住的印印的味。
請問你地見工時,的僱主有無叫你做不同的test? 我見嘅多數是律師行的工,佢地的test仲變態,要翻譯同心理測驗,好鬼難。一個test只比二十分鐘做五十至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