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10 07:37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的解釋提請權屬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
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常任大法官以大比數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簽署後,
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會議後決定駁回修改議案,有關會議紀錄及原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分別保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需解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重選。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除了修改基本法,入境處應收回審批內地移民的權力。由香港在內地設辦事處進行審批和考核,人數由香港決定。
-常任法官(唔計首席)得果3人,大比數即係2人同意?我覺得呢個係終審法院內政,唔需要寫得咁詳細。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簽署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會議後決定駁回修改議案,有關會議紀錄及原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分別保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需解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重選。
-現行基制在立法會投票後,是否都需要議員簽署作實?此項有何作用?
-被全國人大駁回修改議案後,由香港特首解散立法會?呢點驚訝,立法會非特首內閣,如何可以有此權力解散立法會再重選?
除了修改基本法,入境處應收回審批內地移民的權力。
呢點同意,唐英年最近都有提出類似想法。
( 一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合法居住,或已取得香港居留權 |
( 二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 三 )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 四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 五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 六 )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