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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昨閉幕前就多項議案表決。此前在民間及法律界極受爭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 160票反對、 57票棄權下通過;財政預算案反對票達 438票、棄權 131票,為歷年罕見。
新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第 73條,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第 83條則規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屬。由於一稿第 73條也有不通知家屬的內容,故上述兩條統稱第 73條。
反 73條浪接浪內地社會近來反 73條呼聲一浪接一浪。曾有網上調查指有 93%民眾支持應「暫緩表決 73條」,但投票活動隨即遭刪除。內地法律學者也痛斥, 73條一通過會影響言論自由的尺度,異地監視居住地可能演變成黑監獄,不通知家屬等同秘密拘捕,違反人權等。
官方新華社前晚一度報道,指 73條不在即將表決的刑訴法修正草案中,但昨早表決的草案中, 73條仍然在列。草案最後以 2639票贊成通過。多家國際主流媒體昨也以「新法例充許秘密拘捕」為題報道有關消息。對於財政預算案反對票達 16%,有內地資深傳媒人指,事件反映以官員居多的人大代表群體,對不透明的財政預算普遍不滿。
《蘋果》記者/中央社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