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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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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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2-2-9 19:58 |只看該作者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0208/00408_005.html

公文袋舊年畀建制派狂轟係外傭居港權案嘅幕後黑手,市民亦以選票向公文袋說不,依家社會開始熱議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問題,公文袋日前就發起街頭簽名運動,要求政府立即暫停雙非孕婦配額,企圖「洗底」,點知有團體就踢爆佢哋偽善。
一直狙擊公文袋嘅愛護香港力量(愛港力)公關組,尋日向各大傳媒發表以「公民黨『賊喊捉賊』」為標題嘅新聞稿,指公文袋嘅李志喜就係雙非始作俑者,又狠批公文袋一眾大狀有法不依,導致今日有大量雙非湧港衝閘產子,令港人嘅福利資源被無止境蠶食。


愛港力又印製號外詳盡講解雙非嘅來龍去脈,短短三個多小時就收到六千個簽名,又要求公文袋認錯同向市民交代佢哋創黨至今做過嘅種種禍港惡行喎。

點評

heroes5  其實愛港力仲要出醜到幾時, 根本一入個GROUP就見到成班新移民O係到撐大陸  發表於 12-2-11 08:16
joycehang41010    發表於 12-2-10 00:34
柚子萍果    發表於 12-2-9 23:36
heroes5  愛共力SUM CHAN  發表於 12-2-9 22:02
manicheung  超討厭呀  發表於 12-2-9 20:56
manicheung  超討厭呀  發表於 12-2-9 20:56
joycec9  又係害港力! 悶!  發表於 12-2-9 20:06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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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2-2-9 20:00 |只看該作者
愛港力量,我係高登搵到依幅圖





誰在「愛護香港力量」背後?

外傭居港權一事,掀動的不只是香港人的種族、階級、本土情緒,還有捲入黨派政治矛盾,如果你有細心看一下近日冒起的「愛護香港力量」,便會看到黨派政治已浮出水面,不是「無黨無派」、「網民發起」。

昨日下午「愛護香港力量」又舉行了一次遊行,口號是「用行動去愛護香港,用選票踢走公民黨」,基於好奇,我與阿藹於一時許便到北角英皇道遊樂場的出發點去看個究竟。其實從口號上已看到這次矛頭直接指向公民黨。不過,現場沒有任何建制派著名的政治人物出現,而組織者又多次強調自己是無黨無派,傳單上也經常有”facebook”字樣,強調自己是一群網民。然而,不管組織者是否「隱形民建聯」,你只要到現場,便能感受到建制派的政治力量。

你只要踏進出發地點,你便會看到各類辱罵公民黨各位大狀的標語及漫畫等等,而且,訴求已不停留在外傭居港權,而是一連串性質各異,但皆與公民黨黨員有關的事件上,包括1999年的「莊豐源案」、五區公投、港珠澳大橋「環評」司法覆核、外傭居港權等等。而組織者在擴音器中散佈的,不是為反對外傭居港權的理由(根本相關口號很少聽到),而是咒罵李志喜等公民黨成員,例如,台上台下便經常喊出「李志喜,快D死」,更不忙提醒出席者要用選票踢走公民黨。

環顧四周的示威牌,看不到平日網民式的創作,卻看到大量親北京社團的名字,類別上以街坊組織及婦女團體為主,出席者也以他們為主,另外,亦有一些商販組織,年青人不算多,只看到呂智偉的香港青年發展網絡。究竟「愛護香港力量」有多少不經社團而動員來的網民,我實在非常懷疑。我們記下了這些團體,並標在google map上,發現一個有趣現象:雖然遊行在港島舉行,但是,出席的團體卻多以九龍東為主。究竟這是否有甚麼特別原因,請讀者代為解釋。

遊行人數我們也不懂得統計,大約二千人左右吧。不過值得留意的不是人數,而是參加者的情緒。我也觀察過幾次建制派遊行,參與者情緒以這次最激昂,從群眾情緒上能比得上這一次的,大概只有多年前反對鄭經翰等政客亂港的遊行。

這股情緒經此一役,讓親北京陣營過去無甚市場的反民主派修辭,有了新的更本土、右翼、民粹的內容。過去,我們聽過他們罵民主派人士收受美國金錢援助,搞亂香港,挑戰北京,現在公民黨大狀作為「訟棍」,他們收取的不是或不單是美國金援,而是納稅人的公帑,因為,多宗官司都獲得法援。而他們搞亂的不是抽象的香港,而是在想像中更切身的利益,包括人口、就業、教育、福利等等。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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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2-2-9 20:04 |只看該作者

回覆:愛港力要求公民黨向香港人交代創黨至今做過嘅種種惡行!

:;pppp: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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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2-2-9 20:05 |只看該作者
如果“民建聯”真係肯出來反外傭反雙非,值得香港人撐!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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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2-2-9 20:10 |只看該作者

回覆:愛港力要求公民黨向香港人交代創黨至今做過嘅種種惡行!

向政棍說不,上年區議會係前菜,就嚟上主菜啦



祂對我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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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2-2-9 20:10 |只看該作者

引用:如果“民建聯”真係肯出來反外傭反雙非,值

原帖由 sum-910 於 12-02-09 發表
如果“民建聯”真係肯出來反外傭反雙非,值得香港人撐!
Wahahahahahahaha!!!!!!!!!!



點評

牛精仔  你都笑醒左呀, whahahahaha  發表於 12-2-9 23:44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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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12-2-9 20:14 |只看該作者
1999年1月29日 --- 回歸後,公民黨策動第一宗居港權案:「吳嘉玲案」宣判當時香港政府敗訴,終審法院裁決香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包括私生子女在內)可享居港權。

1999年5月18日 --- 為化解此案可能釀成160萬內地人湧港的人口危機,當時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聯同當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1999年5月18日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

1999年6月26日 --- 全國人大就「吳嘉玲案」釋法,當時已經指出「雙非嬰兒」在香港出生不可以有居港權。

當時,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中亦澄清全國人大有釋法權,其釋法對香港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有約束力。

之後,公民黨司法界一眾大狀卻發起所謂「黑衣遊行」,企圖醜化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權利。

2001年7月 --- 但事隔不到兩年,到了2001年7月的「莊豐源案」中,終審法院卻「忘記」自己 1999 年說過「釋法對香港各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有約束力」的話。大法官竟公然蔑視基本法,有法不依。當時終審法院五位大法官拒絕以99年人大釋法的「依據」作為審理「莊豐源案」。最終裁定「雙非嬰兒」也擁有居港權。令香港“中門大開”。

====================

下一個香港「人口核爆」---《外傭居港權》

導演:公民黨,監製:李卓人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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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12-2-9 20:18 |只看該作者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

當年大法官和特區政府沒有執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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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12-2-9 20:21 |只看該作者
負(攻民黨ⅤS害港力量)負係晤係會得個正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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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12-2-9 20: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2-9 20:23 編輯
sum-910 發表於 12-2-9 20:14
1999年1月29日 --- 回歸後,公民黨策動第一宗居港權案:「吳嘉玲案」宣判當時香港政府敗訴,終審法院裁決香 ...

釋法係釋第二十四條第二、三款,並無就第一款進行解釋wor。而且釋法文件其中一段所指的會議有講佢地講gei居港權準則,係一個意見。當時入境處拿不出証據証明判莊豐源勝訴會引致大量內地人來港產子,你所指拒絕以99年人大釋法「依據」亦不成立,是一個謊言。

根本吳嘉玲同莊豐源案係唔同性質的案件,請你看清法例、案件和釋法文件吧

愛港力量爭取人地簽名果陣又用呢個大話去叫人簽名~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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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12-2-9 20:36 |只看該作者
公民黨真係好識玩法律害香港人!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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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12-2-9 20:55 |只看該作者
政治的醜陋,政客的嘴臉........

當年一班【訟棍】暗地裡策動一連串內地人居港權官司,處心積慮為香港埋下【人口炸彈】的地雷,在十年來陸續引爆。香港人很自然地認為這是大陸人的錯,大陸人也認為是香港人的錯。社會開始分化,暴動一觸即發。

然後,這些【訟棍】看準時機成熟了,就跑出來開始呼籲:【化解中港矛盾】! 

當成千上萬的人被分化 / 社會被摧毀之後,這些【訟棍】就跑出來呼籲化解矛盾。其實,製造社會分化,產生矛盾的始作俑者就正正是這班【訟棍】!他們才是社會【和平與改革】的超級障礙者!

====================

下一個分化香港社會的【人口核爆】 ---- 外傭居港權
導演:公民黨,監製:李卓人。

悲劇只會不斷地重演。。。

http://www.civicparty.hk/?q=node%2F3715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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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12-2-9 22:0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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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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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12-2-9 22:10 |只看該作者
愛港力.................. :;pppp::;pppp::;pppp:

公民我都唔幫....................

民x聯,唔好轉移視線喎.... 依家港人好齊心噴緊殺虫水殺虫..........................

點評

miffymiffy    發表於 12-2-10 09:41
joycehang41010    發表於 12-2-10 00:36
wewe  agree  發表於 12-2-10 00:13
牛精仔  like~  發表於 12-2-9 23:53
heroes5  讚好!一定要滅虫!(可是愛港力是反對的 發表於 12-2-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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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12-2-9 22: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愛港力要求公民黨向香港人交代創黨至今做過嘅種種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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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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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12-2-9 22:3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um-910 的帖子

你都... .

愛港力... :;pppp::;pppp::;pppp::;pppp::;pppp: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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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12-2-9 23:31 |只看該作者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2-9 20:21
釋法係釋第二十四條第二、三款,並無就第一款進行解釋wor。而且釋法文件其中一段所指的會議有講佢地講gei ...
BK來來去去都係你地幾條友揾機會抹黑愛港力,你地有錢收架?
無就第一款進行解釋?定係你中文程度差,無了解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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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12-2-9 23:34 |只看該作者

回覆:sum-91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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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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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12-2-9 23:35 |只看該作者
不要問國家能為你們做些甚麼,要問你們能為國家做些甚麼。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 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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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12-2-9 23:3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2-9 23:39 編輯
chuish88 發表於 12-2-9 23:31
BK來來去去都係你地幾條友揾機會抹黑愛港力,你地有錢收架?
無就第一款進行解釋?定係你中文程度差 ...

喂,我講果d都係事實,何來抹黑?邊一隻字有解過第二款第一項,佢只係引用過,並無解釋,亦無引述會議內容。即使看會議通過的內容,都發現他說了這麼多事項,也是用意見一詞去表述。
至於法庭不接納政府呈交的居港權小冊子,連胡漢清也認為這種證物,法庭當然不會接受

http://www.locpg.hk/big5/fvfg/jbxgwj/200702/t20070224_1647.asp

http://www.basiclaw.gov.hk/tc/materials/1999_6_26.html

二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前 三 項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
其 中 第 ( 三 ) 項 關 於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的 規 定 , 是 指 無 論 本 人 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出 生 , 在 其 出 生 時 , 其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須 是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一 ) 項 或 第 ( 二 ) 項 規 定 條 件 。 本 解 釋 所 闡 明 的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其 他 各 項 的 立 法 原 意 , 已 體 現 在 1996 年 8 月 10 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的 《 關 於 實 施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的 意 見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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