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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09: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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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09:2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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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09:3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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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09:3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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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09:54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09:15
你釋法全文中根本無提過在香港出生既中國公民問題
唔好老作
你咁叻自己作一段99年釋法文本出黎話有la
老屈老作你以往成日都表演架啦, 簡直係你嘅強項啦.

釋法當時點講, 網上都有好多資料.
好似你呢D扮盲仲要死撐嘅人見唔少啦, 你咪繼續話冇囉.
咩都係政府唔好, 咩都係CY錯丫嗎! 最好就係劣師黨, 成功利用法律漏洞搞亂香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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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發表於 15-7-28 10:03 |只看該作者
calvin1230hk 發表於 15-7-28 09:54
老屈老作你以往成日都表演架啦, 簡直係你嘅強項啦.

釋法當時點講, 網上都有好多資料.
我好懷疑佢做咗香港人幾耐。

而且,佢鬼愔眼嘅情況好嚴重,唔引用原文就話你唔做功課,比咗原文又睇唔明。


無啦啦又tree根又元秋,唔知佢乜流。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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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發表於 15-7-28 10:0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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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發表於 15-7-28 10:07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calvin1230hk 發表於 15-7-28 09:54

原帖由 SillyU 於 15-07-28 發表
我好懷疑佢做咗香港人幾耐。

而且,佢鬼愔眼嘅情況好嚴重,唔引用原文就話你唔做功課,比咗原文 ...
我懷疑佢同雙非係咪有咩特殊關係,所以要否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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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發表於 15-7-28 10:1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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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發表於 15-7-28 10:13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原帖由 sam299xxx 於 15-07-28 發表

原帖由 tonghomama 於 15-07-28 發表
政府的確出奇荒謬, 竟然到今時今日都無解散立法局! 抵鬧!
係啦!比咁高人工班犯民議員淨係識得嘈,製造問題搞亂香港。有D又缺席多過出席,完全睇唔到而家班人有咩建設性,解散咗佢咪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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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發表於 15-7-28 10:13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12
咁都可以撐呢條友
你識字嗎?
釋法文本咁長唔係呢度post
唔撐佢唔通撐你?

你衰咗咁多鑊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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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發表於 15-7-28 10:1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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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10: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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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10:1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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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發表於 15-7-28 10:19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12
咁都可以撐呢條友
你識字嗎?
釋法文本咁長唔係呢度post
睇標題?睇內容啦睇唔明就去進修吓啦。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解 釋


1999 年 6 月 26 日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通 過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審 議 了 國 務 院 《 關 於 提 請 解 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議 案 》 。 國 務 院 的 議 案 是 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三 條 和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 二 ) 項 的 有 關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提 出 的 。 鑒 於 議 案 中 提 出 的 問 題 涉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1999 年 1 月 29 日 的 判 決 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款 的 解 釋 , 該 有 關 條 款 涉 及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 終 審 法 院 在 判 決 前 沒 有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 而 終 審 法 院 的 解 釋 又 不 符 合 立法原意, 經 徵 詢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 四 ) 項 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 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規 定 , 作 如 下 解 釋 ︰


一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關 於 "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人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須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的 規 定 , 是 指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人 ,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不 論 以 何 種 事 由 要 求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均 須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 向 其 所 在 地 區 的 有 關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並 須 持 有 有 關 機 關 製 發 的 有 效 證 件 方 能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人 ,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如 未 按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辦 理 相 應 的 批 准 手 續 , 是 不 合 法 的 。


二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前 三 項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
其 中 第 ( 三 ) 項 關 於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的 規 定 , 是 指 無 論 本 人 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出 生 , 在 其 出 生 時 , 其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須 是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一 ) 項 或 第 ( 二 ) 項 規 定 條 件 。 本 解 釋 所 闡 明 的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其 他 各 項 的 立 法 原 意 , 已 體 現 在 1996 年 8 月 10 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的 《 關 於 實 施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的 意 見 》 中 。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在 引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款 時 , 應 以 本 解 釋 為 準 。 本 解 釋 不 影 響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1999 年 1 月 29 日 對 有 關 案 件 判 決 的 有 關 訴 訟 當 事 人 所 獲 得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此 外 , 其 他 任 何 人 是 否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規 定 的 條 件 , 均 須 以 本 解 釋 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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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發表於 15-7-28 10:23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15
啱梗撐佢la
係衰左既人先要人撐
咁撐黄傘嗰啲呢

一起舉傘,一起的撐。。。。。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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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10:25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20
你睇得明原文咁叻
你指出釋法原文有邊段講雙非呀
你蠢啫

搞清楚父或母必須是香港人,咁仲講乜雙非呀,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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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1230hk    發表於 15-7-2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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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7-28 10:2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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