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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發表於 15-7-28 10:26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sam299xxx+發表於+15-7-28+10:15+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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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發表於 15-7-28 10:27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24
唔係呀
講到明係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
你當係講係香港所生子女呀?
你做乜淨睇第三項,上文下理你懂不懂?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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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發表於 15-7-28 10:29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06
你要既基本法講雙非係香港永久居民原文俾左你睇
你話有既釋法文本攞唔到出黎, 又唔識自己作呀?
嚮你呢個post, 我一早已經擺咗釋法內容出嚟.
你又唔睇, 睇咗又唔明, 跟住又扮盲, 最後仲話人攞唔到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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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發表於 15-7-28 10:29 |只看該作者
tonghomama 發表於 15-7-28 10:26
Uber 似乎已經帶嚟嚴重影響, 有人日日超得閒上網玩斷章取義!
15分俾人扣晒,Uber對某人影響不大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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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發表於 15-7-28 10:2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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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發表於 15-7-28 10:3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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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發表於 15-7-28 10:32 |只看該作者
calvin1230hk 發表於 15-7-28 10:29
嚮你呢個post, 我一早已經擺咗釋法內容出嚟.
你又唔睇, 睇咗又唔明, 跟住又扮盲, 最後仲話人攞唔到出嚟! : ...
個關鍵根本不在24(一)度

由叛國罪開始,真係要好有時間同心機先可以覆佢,牛皮燈籠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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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發表於 15-7-28 10:33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31
上文下理都無提過對24條第一款有任何解釋
你竟然可以作到話有
無中生有都得
See??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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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發表於 15-7-28 10:3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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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發表於 15-7-28 10:33 |只看該作者
SillyU 發表於 15-7-28 10:27
你做乜淨睇第三項,上文下理你懂不懂?
我比重點佢睇都唔明, 比個詳細嘅佢睇仲大件事.
佢又盲, 又睇唔明, 又要死撐, 仲要質疑番人地明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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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發表於 15-7-28 10:3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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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發表於 15-7-28 10:3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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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發表於 15-7-28 10:38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34
關鍵唔係24(一)
咁仲會係邊
係呢條講在香港出生中國公民就係香港人
還原基本步@ #199

我去練練氣先


補充內容 (15-7-28 10:40):
畫公仔畫出腸,最佳示範
永遠不要和白痴爭辯,因為他會把你的智商拉到和他同一水平,然後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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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發表於 15-7-28 10:4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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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發表於 15-7-28 10:4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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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發表於 15-7-28 11:03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33
你睇得明你話la
有邊度有對香港出生既中國公民父母身份有任何解釋或者限制?
比晒全文你睇多次釋法內容喇.
唔識字就去讀書同查字典, 理解唔到就去搵個老師, 死撐係冇用架.



1999 年 6 月 26 日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通 過

第 九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審 議 了 國 務 院 《 關 於 提 請 解 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議 案 》 。 國 務 院 的 議 案 是 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四 十 三 條 和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 二 ) 項 的 有 關 規 定 提 交 的 報 告 提 出 的 。 鑒 於 議 案 中 提 出 的 問 題 涉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1999 年 1 月 29 日 的 判 決 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有 關 條 款 的 解 釋 , 該 有 關 條 款 涉 及 中 央 管 理 的 事 務 和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 終 審 法 院 在 判 決 前 沒 有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 而 終 審 法 院 的 解 釋 又 不 符 合 立 法 原 意 , 經 徵 詢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決 定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 四 ) 項 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 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和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三 ) 項 的 規 定 , 作 如 下 解 釋 ︰
一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款 關 於 "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人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須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的 規 定 , 是 指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人 ,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不 論 以 何 種 事 由 要 求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均 須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 向 其 所 在 地 區 的 有 關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並 須 持 有 有 關 機 關 製 發 的 有 效 證 件 方 能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各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的 人 ,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如 未 按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辦 理 相 應 的 批 准 手 續 , 是 不 合 法 的 。
二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前 三 項 規 定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
( 一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 二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 三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
其 中 第 ( 三 ) 項 關 於 " 第 ( 一 ) 、 ( 二 ) 兩 項 所 列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的 規 定 , 是 指 無 論 本 人 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出 生 , 在 其 出 生 時 , 其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須 是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 一 ) 項 或 第 ( 二 ) 項 規 定 條 件 。 本 解 釋 所 闡 明 的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其 他 各 項 的 立 法 原 意 , 已 體 現 在 1996 年 8 月 10 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的 《 關 於 實 施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的 意 見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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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發表於 15-7-28 11:06 |只看該作者
SillyU 發表於 15-7-28 10:32
個關鍵根本不在24(一)度

由叛國罪開始,真係要好有時間同心機先可以覆佢,牛皮燈籠
我地又睇多次咩叫死撐同盲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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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發表於 15-7-28 11:08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46
你有詳細既解釋咩
無就唔好老作
算把啦你! 你唔識字, 又理解唔到, 我都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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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發表於 15-7-28 11:13 |只看該作者
SillyU 發表於 15-7-28 10:38
還原基本步@ #199

我去練練氣先
佢似乎係理解唔到文字內容, 我地點解釋都冇用, 由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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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發表於 15-7-28 11:23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0:46
你有詳細既解釋咩
無就唔好老作
我開始了解喇, 原來你嘅理解能力真係有小小問題呀.

我話我係比重點你睇呀, 詳細說明果個唔係我.

算啦! 雖然我都比多次個釋法全文你睇, 不過你都係唔會明架喇.

你繼續去鬧政府, 咩都係cy錯, 最好就係劣師黨, 成功利用法律漏洞搞亂香港, 咁你會開心D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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