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299xxx 發表於 15-7-28 17:43 
mark紅左俾你睇
都睇唔明
仲話自己明
唔爬文,幫吓你喇 ,不過你睇唔明我預咗
父母均非港人而在本港出生的兒童並無居港權,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通過了《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明確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這是針對港人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有居港權的解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擔心對“雙非”問題產生誤解,因此在該釋法中還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由此可見,人大釋法已確認父母均非港人而在本港出生的兒童並無居港權,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可見,人大1999年釋法,已就“雙非”問題闡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法理上就不必修改基本法。如在“雙非”問題上修改基本法,是要求全國人大為終院的錯誤判決承擔責任,這不僅違反憲制倫理,而且對基本法的權威性,對“一國兩制”的實踐,都可能產生巨大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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