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没有实施强制全员接种疫苗的政策,我国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恐怕还是在于为应对新冠病毒而在短期内研发出来的疫苗,毕竟有着一定的试验性,不同人的身体特质对疫苗的反应也会有所不同。即便可以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划出接种疫苗禁忌人群,但也不能保证在全员强制接种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严重反应、后遗症甚至死亡的极端个例。尽管这在数据上可能是小概率的,但对于任何一个生命而言,只要发生的,就是百分之百的悲剧。许多国家政府并不愿意轻易担负为绝大多数人健康而强制牺牲个别人健康乃至生命的道德责任。
国家要求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也许是现实存在的,但只要这种要求并未转化为合法的强制施种规定,就应该将其理解为是倡议性的、引导性的,推动该目标实现的力度就不应该是一种强制力度,而可以是其他的激励性措施。
这种变相实施强制接种疫苗的措施也直接或间接限制了人身自由(未接种不能进入超市、商场、酒店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未接种不能进入图书馆或文化娱乐场所)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强制接种新冠疫苗没有成为一项合法要求的情况下,这些限制措施的执行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