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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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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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14-2-21 14:3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淺草 於 14-2-21 15:24 編輯

回覆 amychristy 的帖子

但老公要買返老婆果一半, 即佢手上已經有半層樓, 咁算唔算已擁有物業再買物業呢? 如果算, 老公要比一半樓價既雙倍印花稅(DSD)噃?!? 定只要比一半樓價既印花稅(SD)?有冇條例括免除名要比印花稅?


計 算 印 花 稅 ( 物 業 ) - 物 業 轉 讓
http://www.ird.gov.hk/chi/ese/sd_comp/csdp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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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14-2-21 14:5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淺草 於 14-2-21 15:26 編輯

Source from http://www.ird.gov.hk/chi/faq/bsd.htm
(不過衣個稅只係適用非香港居民或以公司名義購入)
9.

問:

在甚麼情況下「買家印花稅」可獲豁免? <--BSD


答: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符合下列情況的交易,可獲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取得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ii)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iii) 提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iv)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v)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取得或轉讓。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vi)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vii)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
(viii) 因原有的一個住宅物業已由市區重建局因進行市區重建計劃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被收回或根據該條例第4A條藉協議購買,或依據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的售賣令已出售,而取得的另一個替代住宅物業;
(ix)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及
(x) 餽贈住宅物業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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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14-2-21 15:07 |只看該作者
Source from http://www.ird.gov.hk/chi/faq/avd.htm

12.

問:

在甚麼情況下,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


答:

我們建議〔有待有關法例的通過〕,以新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i)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ii)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iv)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舊的稅率適用〕;
(v)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舊的稅率適用〕。如該名近親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則無須繳納「從價印花稅」。
(vi)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vii)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viii)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
(ix)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x) 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xi) 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見以下第26題〕;
(xii) 因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而被收回、或因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或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售賣令被收購舊物業,而購入有關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及
(xiii)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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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14-2-21 15:08 |只看該作者
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DSD)??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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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14-2-21 15:16 |只看該作者
個post幾好:
http://finance.discuss.com.hk/vi ... &extra=page%3D1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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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14-2-24 12:09 |只看該作者
淺草 發表於 14-2-21 14:39
回覆 amychristy 的帖子

但老公要買返老婆果一半, 即佢手上已經有半層樓, 咁算唔算已擁有物業再買物業呢? ...
As I understand it, DSD does not apply to transfers among close family members.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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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27#
發表於 14-2-24 14:12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宇印花税

我都想問,如果一家4囗由申請公屋轉買居屋,而層居屋冇太太名,咁太太可以再抽白表買居屋或者買私樓?要俾樓宇雙重印花税?thx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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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14-2-24 14:36 |只看該作者
買左居屋後再買私樓或自由市場居屋係可以的,但只用太太名買居二就唔得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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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14-2-24 16:1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amychristy 的帖子

但都要比印花稅, am I correct?


大宅

積分: 1299


30#
發表於 14-2-25 10:24 |只看該作者
淺草 發表於 14-2-24 16:17
回覆 amychristy 的帖子

但都要比印花稅, am I correct?
Yes, on half of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at pre-DSD 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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