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符合以下條件,即有資格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如果你是香港居民,並且符合以下條件,即被視為中國公民:
(一) 具有中國血統,並於香港或中國其他地區出生;或
(二)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訂明的中國國籍條件。
但假如你已申報變更國籍,而不再是中國公民,則不符合資格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上述(一)或(二)項規定的人。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chinese/law.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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