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估計在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香港,這將會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人口壓力。
1999年5月18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提請第一次人大釋法。雖然依政府推斷數字,兩代非婚生子女高達116萬人,但考慮到港中兩地法律都不歧視非婚生子女,都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法律權利,所以不把「非婚生」納入解釋範圍。1999年6月10日國務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收到人大釋法的提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在此次事件中,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繞過了法院,涉嫌違反基本法,引起了社會極大爭議;而且因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解釋法律是法院獨有權力,此舉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對法治缺乏尊重。
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2]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7萬[3]。
維基解密披露的美國外交電文指出,於第一次釋法後,終審法院五名常任法官曾考慮集體辭職抗議。最終因憂慮新委任的法官可能能力不足或缺乏獨立性而沒有實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