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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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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17-4-14 19:57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yan_mami 的帖子

盧寵茂表示,社會近日討論是否可以有方法令鄧桂思的女兒能夠捐肝,但他認為不應該輕易做出酌情考慮,如果在短時間內改變現有的法律,是很危險的事。

他又說,雖然鄧桂思的女兒希望捐肝,但鄧桂思本身昏迷,萬一女兒手術後出事,鄧桂思會有甚麼反應,亦是需要考慮的事情。

盧寵茂說,文明社會應該保護未成年的人,不應該用任何方法,嘗試令未成年的青少年成為器官捐贈者,作為醫生應該「do no harm」,而不應該令健康的人,因捐贈器官變成病人。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25240-201704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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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17-4-14 19:58 |只看該作者
funghon 發表於 17-4-14 19:54
原本有個屍肝適值,但最終家人反對不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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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17-4-14 19:5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ryan_mami 的帖子

他重申,操刀的是港大肝移團隊,指若新例真的獲通過,變相是逼使團隊親手「劏」未成年的青少年。他並質疑「下一次有個16歲11個月又點呢」,重申在這事不可有灰色地帶,只可以有黑與白,就好似腦死亡定義一樣,「沒有酌情,沒有差不多」。他又認為,此事值得大家反思,「大家有無諗過鄧女士知道個未成年的女捐肝畀佢,佢會點諗?如果出咗事,又會點諗?」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88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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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17-4-14 20:02 |只看該作者
I9528 發表於 17-4-14 18:46
唔需要修例
香港合法年齡係18歲,點都要有一個切點
而且,18歲,基本上,身體器官都已經成熟,會再多一層保障

如果修咗法例,去到16歲就得,咁遇啱有個15歲加幾個月嘅,又再修例? ...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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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17-4-14 20:07 |只看該作者
多龍芝 發表於 17-4-14 20:02
agree

而且,將酎情權個波拋比醫生,根本就係擺醫生上枱,好唔公平,因為係涉及2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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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17-4-14 20:14 |只看該作者
kavenzou 發表於 17-4-14 19:23
咁始終有個限線架,如果set16歲,一樣可以why not 15歳?set15,why not 14?⋯⋯再者,16歲可以結婚,但一 ...

15歲,發育都未完成
我覺得依個case真係有得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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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17-4-14 20:15 |只看該作者
tictactoe 發表於 17-4-14 19:57
回覆 ryan_mami 的帖子

盧寵茂表示,社會近日討論是否可以有方法令鄧桂思的女兒能夠捐肝,但他認為不應該 ...

咁即係26就唔harm

17歲歲9個月就harm?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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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17-4-14 20:1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與其花資源改法例 不如做好教育器官捐贈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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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17-4-14 20:19 |只看該作者
盧醫生今次都多餘

成件事完左就出黎話要保護青少年

如果無人捐,個阿媽死左,咁作為女既又點諗
咁死左就死左

我覺得應該搵人同個女傾,確保佢understand件事係點,有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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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17-4-14 20:1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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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17-4-14 20:23 |只看該作者
對於我嚟講,其實18歲係正值後生最旺盛嘅時候,仲要繼續努力讀書、工作...,而且我都覺得18歲都未夠成熟去決定咁重要嘅事,容易感情用事或受人左右(雖然,我都覺得可以救人一命係應該),但咁細個應該仲有漫長人生,太多不確定性存在之下,我吾太讚成18歲以下去捐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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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17-4-14 20:27 |只看該作者
龜精靈 發表於 17-4-14 20:19
盧醫生今次都多餘

成件事完左就出黎話要保護青少年

我做人阿媽唔會同意,就算要死都唔要個女未成年就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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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17-4-14 20:31 |只看該作者
龜精靈 發表於 17-4-14 20:15
咁即係26就唔harm

17歲歲9個月就harm?

係囉!講唔通喎!人地女都係因為捐肝做左病人喎
放下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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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17-4-14 20:33 |只看該作者
I9528 發表於 17-4-14 18:46
唔需要修例
香港合法年齡係18歲,點都要有一個切點
而且,18歲,基本上,身體器官都已經成熟,會再多一層保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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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17-4-14 20:33 |只看該作者
Chowying 發表於 17-4-14 20:27
我做人阿媽唔會同意,就算要死都唔要個女未成年就冒險。

其實26歲女個阿爸都係咁諗

都係個句,今次好彩有人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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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17-4-14 20:33 |只看該作者
18歲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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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17-4-14 20:33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修例都應該修改,死後器官捐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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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17-4-14 20:38 |只看該作者
龜精靈 發表於 17-4-14 20:33
其實26歲女個阿爸都係咁諗

都係個句,今次好彩有人捐

26 歲既心智同思考能力同未成年完全係兩件事!

點評

cissie    發表於 17-4-15 20:08
總有離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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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17-4-14 20:42 |只看該作者
最愛是誰 發表於 17-4-14 18:43
今次因爲未夠十八歲,所以唔可以活體捐贈器官!但其實17歲同18歲係咪真係差咁遠?

打個比喻合法結婚年齡係 ...

如果要修例,咁不如直接修例,強制所有離世嘅人捐贈器官。明明有物資,何須要健康嘅人捱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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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17-4-14 20:4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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