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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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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19-6-12 21:05 |只看該作者
vickymamaa 發表於 19-6-12 20:54
本帖最後由 vickymamaa 於 19-6-12 20:55 編輯

唔親中又不代表就係親美既~

我對每個國家都有介心woo,我諗每個國家都有佢地禁忌,你應為係當地國家講人地禁忌會唔會比人拉?你話親美冇問題?但呢到係香港中國屬地,咁通係美國可以選親中既總統?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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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19-6-12 21:05 |只看該作者
Ononluk 發表於 19-6-12 20:50
呢個懶人包講少好多嘢喎,我信你有細讀原例同修例,但其他懶人睇完真係以為特首一人話交就交,唔交就唔交 ...
有法不依,唔係講嘅,係好多個案發生咗積纍而成,你唔知佢幾時喜歡依法幾時唔依法,主席都講到明司法唔會獨立,即係政權嘅工具,唔可以一句話人妖魔化就講過去,有冇自身檢討過點解講野冇人信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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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19-6-12 21:07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推,我都想知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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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19-6-12 21:08 |只看該作者
D人認為系大陸犯法D人系正義人仕瓜,所以內地有罪D人個個都系被逼害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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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19-6-12 21:11 |只看該作者
oran04 發表於 19-6-12 20:01
其實刪去中國大陸幾隻字,應該即日通過都得,袋唔袋住先?

初頭我都係諗,唔放入中國, 但是想想果班有錢佬, 大官, 殺人犯在大陸犯了事, 跑嚟香港躲避咪好著數。 有錢的就推高樓價, 香港人也是一樣有怨氣。

只能說移民才是真適合。 不過辦法是有的,但是泛民陣營不想為香港人想方設法去幫, 至少可以減至最輕的罪行也好。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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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19-6-12 21:12 |只看該作者
auhiyo 發表於 19-6-12 20:05
難道大陸罪犯有特權?

係大陸法治信唔過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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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19-6-12 21:14 |只看該作者
auhiyo 發表於 19-6-12 21:05
我對每個國家都有介心woo,我諗每個國家都有佢地禁忌,你應為係當地國家講人地禁忌會唔會比人 ...

咪照去選,由人民決定,如果美國可以選出一個親中總統,代表人民都真係幾反美同想親近中國喎,都係人民心聲丫~

就算一個親美人士出黎選特首,相信你都唔會投佢啦,唔夠票咪選唔到囉,咁大家咪尊重結果囉。

呢個就係真民主啦明唔明

點評

LCHF    發表於 19-6-1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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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19-6-12 21:15 |只看該作者
木土土 發表於 19-6-12 21:12
係大陸法治信唔過

所以咪叫人解釋清楚移交條件,香港律師法官信唔信得過先?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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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19-6-12 21:17 |只看該作者
vickymamaa 發表於 19-6-12 21:14
咪照去選,由人民決定,如果美國可以選出一個親中總統,代表人民都真係幾反美同想親近中國喎,都係人民心 ...

似台灣好唔好?但係我唔想自己住既地方生活仲衰過大陸。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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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19-6-12 21:19 |只看該作者
hnh_mami 發表於 19-6-12 20:11
我相信好多人擔心香港法官審視証據呢度,係咪可以質疑真假性?

同埋法律界反對都好似係呢個位卡住,覺得 ...

加多一個由全部議員把關可能會好啲!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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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19-6-12 21:20 |只看該作者
auhiyo 發表於 19-6-12 21:15
所以咪叫人解釋清楚移交條件,香港律師法官信唔信得過先?

香港律師法官信得過
但法官都係跟法律條文做野
中共而家的問題係
當發現自己理虧時
會用釋法呢個辦法
去令到條法例變到岩佢心水
咁法官點把關
喂我企呢個位守緊龍
你係我後面成個龍搬走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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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19-6-12 21:20 |只看該作者
mln 發表於 19-6-12 21:19
加多一個由全部議員把關可能會好啲!

如果唔剔除立法會嗰關,又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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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19-6-12 21:2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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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19-6-12 21:2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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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19-6-12 21:23 |只看該作者
auhiyo 發表於 19-6-12 21:17
似台灣好唔好?但係我唔想自己住既地方生活仲衰過大陸。

我都想引用台灣的例子
估唔到大家所見略同

睇下咩層次啦
經濟上台灣可能真係比唔上大陸(某d城市)
但民主路同法治似乎的確比大陸有優勢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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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19-6-12 21:24 |只看該作者
vickymamaa 發表於 19-6-12 21:20
香港律師法官信得過
但法官都係跟法律條文做野
中共而家的問題係

中國唔會乜都釋法一餐,回歸咁多年有幾次釋法?每次釋法之前都係香港混亂既時候。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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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19-6-12 21:25 |只看該作者
vickymamaa 發表於 19-6-12 21:23
我都想引用台灣的例子
估唔到大家所見略同

法治我保留,睇過幾單新聞全部都係受害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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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19-6-12 21:26 |只看該作者
Reminder 發表於 19-6-12 21:22
中國政府可改香港法律?

除咗人大釋法部份

呢個真係唔sure,如果你知可否講聲我知?

但釋法搬龍門已經好離譜啦我覺得。
第日佢又會唔會就送中釋法,去營造對自己有利的條文呢?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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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19-6-12 21:27 |只看該作者
大律師公講晒
大律師公會:
我們都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現任和前任主席,對於政府沒有做好恰當的諮詢便硬要通過修訂《逃犯條例》,如此一意孤行,我們感到十分遺憾。

目前香港與其他地區簽訂引渡協議,互相移送被告人,必須先確定這些地區的刑事法律制度可與香港兼容,程序公平程度可媲美香港。一旦修訂《逃犯條例》,就會繞過這些傳統保障。根據特區政府的修例建議,將來只要特首一紙證明,便可啓動引渡或移交程序,將被告送到要求引渡地區受審,被告可能不得享有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標準所列的人權保障。整個決定過程中,香港立法會並無角色,不容置喙。

特區政府一再強調,修例之後不會任意移交被告人,因為香港法官會把關。但現時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提出申請的地方是甚麼法律制度和程序,修訂《逃犯條例》不會改變法官這權限。因此,所謂「法官把關」實屬誤導說法。

坊間有多個建議方案可處理陳同佳台灣殺人案,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一一否決,我們對此同樣感到遺憾。 域外管轄權是一個可取方案,授權香港法庭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我們必須嚴正明確地說明,這安排並不抵觸普通法的精神和原則。英國早已訂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令》,賦與英國法院審理英國人在外地犯謀殺罪的域外管轄權 。香港法院審理修例前的兇殺案,也不違反保障人權的原則,因為謀殺在香港從來都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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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19-6-12 21:29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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