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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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積分: 10505


21#
發表於 19-9-13 17:22 |只看該作者
Augflower 發表於 19-9-13 11:35
上訴啦, 律政司點解唔上訴

我第一時間想鬧律政師,真係好癈


瑪瑙宮

積分: 130629


22#
發表於 19-9-13 17:26 |只看該作者
she007 發表於 19-9-13 11:39
係咪有案底?

有案底


瑪瑙宮

積分: 130629


23#
發表於 19-9-13 17:2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JM唔需要咁勞氣, 我會覺得唔係放生, 留了案底已經夠佢受。
三十幾歲, 案底跟佢一世, 已經對佢前途有大影響, 大機構, 政府工, 就算做掃地都唔會請。


男爵府

積分: 5031


24#
發表於 19-9-13 19:45 |只看該作者
cbeyond 發表於 19-9-13 17:29
JM唔需要咁勞氣, 我會覺得唔係放生, 留了案底已經夠佢受。
三十幾歲, 案底跟佢一世, 已經對佢前途有大影響, ...
不是,有罪犯自新條例


瑪瑙宮

積分: 130629


25#
發表於 19-9-13 19:49 |只看該作者
bdrom 發表於 19-9-13 19:45
不是,有罪犯自新條例

係咪一定可以自新? 呢個唔清楚


伯爵府

積分: 19047


26#
發表於 19-9-13 19:59 |只看該作者
我是靚媽 發表於 19-9-13 12:38
最頂癮係裁判官話案情嚴重喎

繼不認罪但有悔意又一經典


男爵府

積分: 5031


27#
發表於 19-9-13 20:00 |只看該作者
cbeyond 發表於 19-9-13 19:49
係咪一定可以自新? 呢個唔清楚

[size=14.6667px](1)


[size=14.6667px]凡個別人士 ——

[size=14.6667px]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由[color=inherit !important][url=]1993年第24號第22條[/url]修訂)




[size=14.6667px]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size=14.6667px]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size=14.6667px]則 ——
[size=14.6667px]

(i)


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

[size=14.6667px]

(ii)


就他以往的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而向他或向其他人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的義務,均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

[size=14.6667px]

(iii)


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使他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在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男爵府

積分: 5031


28#
發表於 19-9-13 20:01 |只看該作者
cbeyond 發表於 19-9-13 19:49
係咪一定可以自新? 呢個唔清楚
(1)凡個別人士 ——(a)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由1993年第24號第22條修訂)
(b)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則 ——
(i)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
(ii)就他以往的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而向他或向其他人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的義務,均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
(iii)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使他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在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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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19-9-13 22:44 |只看該作者
香港法治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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