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rom 發表於 20-5-15 15:53 
他原本另被控多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控方申請不處理該兩罪,交法庭存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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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指被告作出了違法行為,最終會受到法律制裁,給其他暴徒良好的示範。
同時亦指被告被判囚4年(總好過罰款二仟或社服令吧!),法庭對懲處違法者作出良好示範!
至於另外兩項抗拒警務員罪…相比暴徒向紀律部隊宿舍入口讀卡器倒液體,再加上掉玻璃瓶及垃圾桶蓋入紀律部隊宿舍,都只是罰款二佰了事,比街上掉垃圾還輕罪!區樂軒襲警罪成亦都只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抗拒警務員罪相對只好紀錄在案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