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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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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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05-7-26 21:57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你們有沒在想過僱主點解要去印尼領事館做公証手續呢? 都是入境處幫印尼領事館賺香港人錢而設下來的手續。

早前我按照入境條例第53條,去信政務司司長,要求他推翻入境處處長強制僱主到印尼領事館做公証手續的要求,詳情請參看附函。

如果你們有興趣,可以電郵或傳真你們的覆核申請到政務司司長辨公室,希望大家羣策羣力,將來就不用被那班印尼貪官屈香港人的錢!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fax= 2524 5695

12/F,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 West Wing, Lower Alber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http://www.info.gov.hk/cso/eng/feedback/index.htm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1738814e26c2ba2c8825648c00038e43?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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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

本人是一名印尼藉家庭傭工的僱主,在向入境處申請印傭工作簽証時時感到受屈,現根據入境條例(Cap.115)第53條,就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執行入境條例所訂的職能時作出的作為和決定,向你提出覆核申請。

現時,入境處(即香港入境事務處)在審批外藉家庭傭工的工作簽証申請時,要求僱主把僱傭合約拿到外傭所屬國家的領事館公證作實(notarization of employment contract)和提交一份僱傭合約給領事館存檔,才接受和處理有關的申請。本人日前曾致函入境處,獲書面回覆這項要求是必要和強制性的,否則有關申請將會退還和不獲處埋。

香港僱主如果希望自行到印尼領事館辨理公證手續,手續非常繁複,所需的文件和手續多達十三項,詳細要求請參閱隨函附上的印尼領事館單張(Indonesia.pdf)。例如:

(1) 僱主需要到公証人(notary public)前宣誓作出承諾,但承諾中的大部份內容是與入境處的外傭簽証申請要求相同,詳情請參閱隨函附上的印尼領事館單張,僱主需還要繳交約$600給公証人作為公証費;

(2) 僱主要安排印傭做健康檢查,收費約$800;

(3) 僱主要花半天時間,親自到印尼領事館會見官員,而安排這次會面的手續非常麻煩,很多時還換來一肚了氣;

(4) 僱主要提文香港身份証副本和僱傭合約等個人資料給印尼領事館存檔;

(5) 繳文$480手續費予印尼領事館 (菲律賓領事館只收二佰餘元)。

以上自行辨理公證手續只適用於續約,僱主在香港新聘請的印傭並不適用。

香港僱主亦可以找印尼領事館認可的中介人代勞,費用約$3000,經中介人辨埋公証手續,甚麽公証人宣誓和健康檢查等都可以豁免,手續比自行辨理簡單,就算連印尼領事館的公證費收據都欠奉。但眾所周知,這班中介人是印尼貪官的代理人,僱用這班中介人是變相行賄,而這班中介人很多時私下向印傭收取多於香港法例容許的一成月薪金作為佣金(Cap.57A),耐何印傭知識水平較低或敢怒不敢言,只有啞忍和不敢投訴,這班印尼貪官和中介人簡直把印尼的貧汚文化帶到香港,迫使香港僱主接受。印尼領事館很明顯希望僱主光顧這班中介人,從中圖利,所以他們在自行辨理公證手續中設下重重關卡,保障背後的利益集團。

入境處解釋,印尼領事館的公証要求是一項行政措施,並無他們國家的法律授權,但入境處是基於甚麽理由強制香港僱主到領事館辨理公證呢?入境處只能含糊其辭,拒絕正面回覆。

本人不是想干涉印尼領事館的行政措施,而是質疑和針對香港入境處強制香港僱主到外傭所屬領事館做公證的法理依據。本人認為:

(a) 入境處並無法律依據,強制傭主到外國領事館做公証。

(b) 入境處的要求與現行香港政府的外藉家庭傭工政策和入境政策無關連和不吻含。

(c) 入境處的要求是沒有經過香港法律授權和不附合香港政府的現行政策,是越權行為(ultra virus),入境處是不能強制香港傭主在申請外傭簽証時遵守外國領事館在香港實施的行政措施,而有關的行政措施是沒有該國的法律授權。

(d) 入境處的要求違背了入境處公佈的”理想、使命及信念”,為市民帶來不便和金錢上的損失,亦不附合香港社會的利益。

(e) 入境處把處理外傭簽証手續時,把簽証審批絛件與外國領使管的行政措施混為一起,損害香港特到行政區基本法第2條和第12條賦予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和行政管理權。

(f) 入境處強迫港人遵從外國領使管在香港執行的行政措施,自行處理外交事務,違反香港特到行政區基本法第13條的規定。

(g) 入境處的要求是強迫香港僱主把他們的個人資料送到外國領事館手上,而外國領事館是不受香港法律的約束,換言之,香港僱主的個人資料是不會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入境處是剝奪香港外傭僱主在香港特到行政區基本法第38條下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h) 其他國家的政府(如星加坡、馬來西亞、台灣等),在處理外藉家庭傭工簽証時並沒有類似的要求。環觀世界各地,外國領事館只是在香港實施外傭合約公証的行政措施,如果入境處不是強制香港傭主遵守外國領事館的行政措施,幫了他們一把,他們是很難實施這些行政措施。

(i) 入境處在強制香港僱主遵守外國領事館的行政措施,沒有詳細考慮這些行政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必需、是否與現行香港的入境政策相附和會否為香港市民帶來不便等問題。

香港現時有大約廿五萬外藉家庭傭工僱主,入境處的要求嚴重損害香港廿五萬外傭工僱主的利益。

本人認為入境處的要求是不合理和對香港外傭僱主做成不便及經濟損失,希望你能提請總督和總督會同行政局,按照入境條例第53(4)條及53(5)條賦予他們的權力,推翻入境處處長要求傭主把外傭合約到領事館公證作實的規定。




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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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05-7-27 13:07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我有間工人加僱主$2980喎!!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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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05-7-27 15:54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size=medium]點解做僱主""無自由"" """無人權"""""無選擇權"""??

[size=large]ACTION !!!!!!!!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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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05-7-27 17:48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強烈反對,咁僱主咪無自由,無選擇權﹖


寶石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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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05-7-27 17:52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tongue: :tongue:
我鐘意你同我講 I Love U, I Love U Too!
You are the sunshine of my life. That's why I'll always stay around. You are the apple of my eye. Forever you'll stay in my heart.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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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05-7-27 19:19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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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05-7-27 21:48 |只看該作者

Re: 1/8無量印尼領事館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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