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子雄郎 發表於 12-8-29 01:49 
吾明吾出境,定出吾到境,上面已解釋左,如對方通知左入境署,甘就要對方同意或法庭命令,或你可自行去灣仔 ...
我想問多少少.. 上星期我出左第一庭. 個官批左小朋友由我管養, 照顧, 而前夫就有探視權, 但官又發出另一指示: 子女滿18歲前, 如冇許可, 不得將子女帶離香港, 如父母要帶離香港要作出書面通知或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下, 才可帶離.
那係咪得每次都要通知前夫寫信比我入紙向法庭申請呢??
定或者如果我倆都冇通知入境處, 就冇需要理會. 都可以自由出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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