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22已判撫養權給我. 他有探視權, 除後21日內要交FORM E, 但他沒有交
11月23日本應該上庭判生活費和膽養費. 因沒交FORM E, 又沒出庭. 法官要將判決改到1月中再上庭.
我想問. 因8月封信上寫住. 如果小朋友18歲前,要帶離香港. 必須得到對方簽署再向入境處申請才可出境. 是否那麼麻煩???
因有人說不用理會. 有人說他們要申請.
因黎緊新年我想帶小朋友離港...
http://lb3m.lilypie.com/TikiPic.php/EPW6.jpg
http://lb3m.lilypie.com/EPW6p8.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