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租約條款
以下系我問過政府部門D答覆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並沒有規管業主與租客之間訂立租約的形式和條款,雙方可自由協定租約條款,包括租期、生死約、租金、租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等等。故此你
能否
收回單位或在生約期內加租。主要視乎租約上有沒有相關的條款定明業主有此權利。假如租約上並無詳細列明有關問題,業主便須透過與租客協商來解决問題。
假如你的業主在生約期內向你提出加租,你不同意業主的要求,而根據租約條款,沒有提及業主可在生約期內向租客提早終止租約及加租,業主便不能加租。但相反若業主擁有在生約期內可向租客提早終止租約的權利,業主可能會在你不同意加租後行使這個權利,按照租約上訂明的安排,在生約期內終止你的租約,在這情况下,你便不能以舊租金繼續租住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