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_kent 寫道:
開門見山
thanks !
我意思係話工人滿4年約, 但我唔再要佢, 因為越來越唔順眼, 出去再請個新既工人, 咁我就唔洗比"遣散費"啦....right ? (可能我之前既表違能力低)
不過之前只係口頭warning, 並無warning letter, 我可以點寫理由support我唔怕工人告呀 ?
另外亦有個方法比大家過到骨..但呢度唔講得架
因為有好多間碟,我地亦唔想比人將bk既討論搬屋咁搬過去然後歪哂d做法去教其他人,因為個個case唔同...要了解同理解先可以幫到...所以唔好意思先
...剩係答到你呢d好大路既野.....candy_kent 寫道:
開門見山
我之前都見過你地用呢個理由, 我怕到佢話呢個理唔足夠jar, 可能比人反駁用左四年才覺得唔適合, 個理據怕唔怕有點兒唔夠強呀 ? 如咁講是否一定過到關 ?
呢個理由是否寫埋入去比入境處封信度? 還是工人張resign letter度 ? 其他部門信件需否提及呢個poi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