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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4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外傭加薪50元 9年來首次
2005年 5月 19日 星期四 05:05

【明報專訊】自香港回歸後,在港工作的外地傭工最低工資有減無加,昨日政府宣布,外傭9年來首度加人工,每月最低薪金將調升至3320元,較現時增加50元,升幅1.5%。外傭工會對消息表示歡迎,但批評加幅「太奀」,而外傭僱主組織則批評加薪不合理。

工會指「太奀」 目標取回培訓稅

菲傭工會The Mission for Fhilipino Migrant Workers發言人Cynthia對加人工表示歡迎,但批評特首加薪數十萬,菲傭卻只加50元,是厚此薄彼,她要求加薪至回到3860元水平。另一工會United Philipinos in Hong Kong發言人Eman說﹕「今次是我們的小勝利,證明我們的示威和持續爭取有效,未來我們仍會以取回400元僱員培訓稅作目標。」

僱主薪金未升 斥政策不公平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副主席羅軍典則反對今次加薪。他解釋,物價雖然上升,但外傭毋須支付水費電費及食物,加上本地工人工資未見上升,反而部分外傭僱主如公務員仍要面對減薪﹕「並不是加幾多錢或只是1.5%低比率的問題,我覺得政府的決定不公平,是被外傭遊行施壓下的錯誤決定。」

未拉高本地傭工薪酬

香港家務助理總工會總幹事葉沛渝表示,外傭薪金只微調50元,對本地傭工的薪酬水平沒太大影響。她估計,若外傭薪金再加200至400元,才能拉高本地傭工薪金。

政府表示,新工資適用於所有今日起簽署的僱傭合約。根據法例,僱主如支付少於現有僱傭合約列明的工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政府分別在99、03年兩度減外傭人工,最低工資由最高3860元跌至3270元,合共減去590元,累積跌幅達15.3%。2003年起更徵收400元作本地僱員的再培訓稅。僱員再培訓局表示,至今已收到7億元「培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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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4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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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large]想問下香港政府可否開一個部門係幫下僱主的?

05-10-03
【明報專訊】被剝削外傭返回原居地後少有回港作證,為解決此問題,勞工處正考慮為已返回祖家的外傭提供機票食宿,邀請他們回港作證,協助檢控無良僱主。政府同時會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僱傭條例草案,建議把拖欠薪金的最高刑罰,由現時監禁1年及罰款20萬元,提高至監禁3年及罰款35萬。

今年首9個月成功檢控35人

勞工處今年首9個月,成功檢控35個違反僱傭條例的外傭僱主,較去年全年的33宗及前年的29宗為多。同期亦有4間外傭介紹所因濫收費用及違反入境條例而被除牌,當局已約見印尼及菲律賓兩國駐港總領事,以加強合作打擊違規介紹所。

該處今年首9個月,處理近1500宗外傭投訴,包括遭無理解僱、欠薪等,雖然比去年同期少15.2%。但外傭團體指出,實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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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4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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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恐變「病毒散播器」


  (星島日報報道)大都來自較落後地區的外傭,因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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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5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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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蠱惑招博炒刮一筆(由東方轉載)
30/10/2006
外 傭 一 直 是 本 港 家 庭 傭 工 的 中 流 砥 柱 , 不 過 近 年 有 部 分 蠱 惑 外 傭 為 延 長 留 港 期 限 , 想 盡 辦 法 誣 告 僱 主 , 再 乘 機 向 僱 主 「 刮 一 筆 」 。 有 外 傭 近 期 出 新 招 , 要 求 在 休 息 日 內 的 廿 四 小 時 在 外 留 宿 , 若 僱 主 拒 絕 即 乘 機 發 難 「 博 炒 」 。 僱 主 擔 心 若 以 此 為 由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 會 遭 外 傭 誣 告 無 理 解 僱 , 故 惟 有 死 忍 。 有 外 傭 僱 主 組 織 提 醒 僱 主 , 聘 請 外 傭 時 應 在 合 約 加 上 「 休 息 日 晚 上 務 必 回 家 過 夜 」 等 條 款 ,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爭 拗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規 定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需 於 僱 主 的 住 所 工 作 及 居 住 。 條 例 又 規 定 , 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的 僱 員 , 每 七 天 可 享 有 不 少 於 一 天 的 休 息 日 。 不 過 , 條 例 並 無 清 楚 列 明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可 否 外 宿 及 廿 四 小 時 的 定 義 , 成 為 僱 傭 之 間 的 爭 拗 點 。

「 個 外 傭 星 期 日 放 假 話 要 出 去 過 夜 , 我 驚 第 二 朝 佢 趕 唔 切 返 湊 我 個 女 返 學 , 咪 同 佢 講 唔 好 囉 , 點 知 佢 即 刻 發 難 , 話 我 無 權 咁 做 , 如 果 我 因 為 咁 炒 佢 , 佢 更 加 會 去 勞 工 處 告 我 添 , 我 為 怕 麻 煩 , 咪 惟 有 由 得 佢 囉 , 當 係 買 佢 怕 。 」 剛 聘 請 一 名 菲 律 賓 外 傭 的 陳 太 不 諱 言 無 想 過 這 小 小 法 律 罅 , 亦 被 傭 工 所 利 用 。

外 宿 生 意 外   保 險 不 負 責

其 實 陳 太 的 情 況 絕 非 個 別 例 子 , 一 個 關 注 外 傭 政 策 的 僱 主 組 織 負 責 人 朱 太 ( 化 名 ) 表 示 , 最 近 收 到 不 少 僱 主 投 訴 , 指 其 聘 請 的 外 傭 向 他 們 要 求 在 休 息 日 內 不 回 家 過 夜 , 令 僱 主 不 勝 其 煩 外 , 有 外 傭 更 利 用 此 藉 口 向 僱 主 「 發 難 」 : 「 有 外 傭 同 僱 主 講 : 『 我 有 廿 四 小 時 休 息 時 間 , 你 唔 好 理 我 返 唔 返 , 總 之 我 第 二 日 返 就 得 。 』 」

不 過 , 朱 太 指 , 若 外 傭 在 外 留 宿 ,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 保 險 公 司 不 會 負 責 , 僱 主 為 求 自 保 , 一 般 都 不 會 批 准 , 外 傭 即 以 此 為 藉 口 乘 機 發 難 「 博 炒 」 : 「 佢 會 『 黑 面 』 , 乘 機 發 脾 氣 唔 做 , 採 取 不 合 作 態 度 , 總 之 就 想 逼 你 炒 佢 。 」 朱 太 表 示 , 由 於 法 例 並 無 清 楚 說 明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可 否 外 出 過 夜 , 僱 主 擔 心 若 以 此 為 由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 傭 工 可 入 稟 指 遭 僱 主 無 理 解 僱 , 令 僱 主 束 手 無 策 : 「 無 人 夠 膽 炒 佢 , 惟 有 死 忍 。 」

朱 太 又 指 , 由 於 法 例 並 無 明 確 規 定 廿 四 小 時 的 時 限 , 有 外 傭 私 下 將 時 限 定 為 星 期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翌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 令 僱 主 大 感 無 奈 : 「 如 果 屋 企 有 小 朋 友 , 星 期 一 要 一 早 起 身 返 學 , 咁 無 人 湊 返 學 點 算 呢 ? 佢 又 算 唔 算 失 職 呢 ? 」 朱 指 出 , 若 外 傭 徹 夜 不 回 家 , 僱 主 以 為 其 失 蹤 , 向 僱 傭 介 紹 所 終 止 合 約 , 擔 心 會 反 遭 外 傭 指 僱 主 無 理 解 僱 , 向 僱 主 提 出 訴 訟 。 為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紛 爭 , 朱 太 建 議 僱 主 在 聘 請 外 傭 時 , 應 加 上 「 休 息 日 晚 上 務 必 回 家 過 夜 」 及 「 廿 四 小 時 指 由 午 夜 十 二 時 至 翌 日 晚 上 十 一 時 五 十 九 分 」 等 條 款 , 以 保 障 自 己 。

香 港 家 庭 傭 工 僱 主 協 會 副 主 席 羅 軍 典 指 出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 外 傭 需 於 僱 主 的 住 所 工 作 及 居 住 , 如 有 必 要 外 出 過 夜 , 事 前 需 先 向 入 境 處 提 出 申 請 。 羅 認 為 , 原 則 上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亦 不 能 外 宿 : 「 廿 四 小 時 休 息 時 間 唔 代 表 可 以 廿 四 小 時 唔 屋 企 , 一 定 要 返 過 夜 。 」

合 約 增 加 不 准 外 宿 免 爭 拗

他 表 示 , 一 般 而 言 ,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應 於 早 上 八 時 許 外 出 , 晚 上 九 時 許 返 回 僱 主 家 中 ,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睡 眠 時 間 : 「 如 果 唔 夠 , 第 二 日 無 精 神 做 , 咁 唔 係 好 。 」 羅 認 為 , 若 傭 工 因 此 而 發 脾 氣 , 僱 主 可 以 其 不 合 作 為 由 將 之 解 僱 。 不 過 , 他 補 充 , 僱 傭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 僱 主 應 小 心 處 理 , 以 免 墮 入 陷 阱 。

勞 工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 僱 傭 條 例 》 規 定 , 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的 僱 員 , 每 七 天 可 享 有 不 少 於 一 天 休 息 日 。 休 息 日 的 定 義 是 指 僱 員 有 權 毋 須 為 僱 主 工 作 的 一 段 不 少 於 廿 四 小 時 的 連 續 期 間 , 但 不 會 指 明 具 體 時 間 。

至 於 外 傭 在 休 息 日 是 否 需 要 返 回 僱 主 家 中 過 夜 , 發 言 人 表 示 , 僱 傭 雙 方 可 自 行 協 議 安 排 。
外 傭 一 直 是 本 港 家 庭 傭 工 的 中 流 砥 柱 , 但 同 樣 為 不 少 家 庭 帶 來 煩 惱 。

[size=large]我地BK『朱太』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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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5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06-07-21

僱 主 不 滿 健 康 檢 查 傷 寒 病 發 前 無 特 ...
僱 主 不 滿 健 康 檢 查   僱 傭 中 心 稱 已 盡 責
新 聘 印 傭 染 傷 寒 惹 恐 慌
傷 寒 病 發 前 無 特 別 病 徵

回 應 : 事 件 純 屬 不 幸

僱 主 不 滿 健 康 檢 查   僱 傭 中 心 稱 已 盡 責
新 聘 印 傭 染 傷 寒 惹 恐 慌

有 市 民 早 前 聘 請 印 傭 照 顧 初 生 兒 子 , 豈 料 印 傭 上 工 不 久 即 發 高 燒 , 更 被 醫 生 證 實 患 上 帶 有 傳 染 性 的 傷 寒 , 而 上 班 前 兩 次 的 身 體 檢 查 並 不 包 括 檢 驗 傷 寒 , 故 未 能 避 免 事 情 的 發 生 。 有 傳 染 病 專 科 醫 生 指 印 傭 可 能 因 處 於 潛 伏 期 , 所 以 未 有 發 現 染 病 , 建 議 僱 主 多 加 留 意 抵 港 傭 工 健 康 狀 況 。

為 了 照 顧 剛 出 生 的 兒 子 , 簡 小 姐 年 初 透 過 僱 傭 公 司 聘 請 印 尼 家 庭 傭 工 , 花 了 數 月 時 間 , 傭 工 終 於 在 五 月 中 旬 順 利 抵 港 , 並 由 僱 傭 中 心 安 排 工 人 到 醫 務 所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

入 住 三 日 發 高 燒
由 於 自 己 產 假 快 將 完 結 , 簡 小 姐 看 見 傭 工 的 驗 身 報 告 指 其 身 體 健 康 , 適 合 擔 任 家 務 , 遂 放 心 將 兒 子 交 由 工 人 照 顧 , 重 返 工 作 崗 位 。 豈 料 工 人 於 搬 入 住 所 三 日 後 即 不 斷 咳 嗽 , 未 幾 , 更 持 續 出 現 高 燒 , 即 使 到 私 家 醫 生 求 診 , 仍 未 有 退 燒 象 。 約 一 星 期 後 , 簡 小 姐 向 僱 傭 中 心 反 映 工 人 持 續 高 燒 , 職 員 即 安 排 工 人 往 醫 院 求 診 , 後 來 醫 生 告 知 簡 小 姐 , 工 人 患 上 傷 寒 , 需 在 隔 離 病 房 接 受 治 療 。

簡 小 姐 直 言 , 初 時 不 能 接 受 醫 生 的 診 斷 , 因 為 過 去 個 多 星 期 , 全 家 與 一 個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的 工 人 同 住 一 屋 , 出 生 不 足 三 個 月 的 兒 子 的 起 居 飲 食 更 由 工 人 負 責 , 由 於 深 恐 家 人 會 被 傳 染 , 簡 小 姐 隨 即 支 付 一 個 多 星 期 的 薪 金 、 機 票 費 用 及 代 通 知 金 等 合 共 六 千 多 元 , 將 工 人 解 僱 。 雖 然 醫 院 有 關 方 面 派 員 到 住 所 進 行 消 毒 , 在 事 發 一 個 多 星 期 後 家 人 幸 好 未 染 上 傷 寒 , 但 簡 小 姐 已 為 事 件 寢 食 不 安 , 她 指 簡 單 的 驗 身 程 序 只 能 檢 查 工 人 有 無 染 有 愛 滋 病 、 身 孕 、 梅 毒 等 , 事 件 除 令 她 無 辜 損 失 金 錢 外 , 工 人 被 解 僱 而 無 人 照 顧 兒 子 , 工 作 安 排 大 失 預 算 。

檔 案 編 號 ﹕ 0621010

寒 病 發 前 無 特 別 病 徵
傳 染 病 專 科 醫 生 勞 永 樂 指 , 傷 寒 屬 傳 染 性 疾 病 , 於 衞 生 條 件 較 差 的 東 南 亞 國 家 非 常 普 遍 。 患 者 多 透 過 不 潔 食 物 或 食 水 受 感 染 , 潛 伏 期 約 有 一 至 兩 星 期 , 病 發 前 並 無 特 別 病 徵 , 若 印 傭 來 港 不 久 便 被 證 實 染 病 , 相 信 她 是 來 港 前 已 受 感 染 。

治 療 後 仍 可 能 帶 菌
印 傭 來 港 前 進 行 身 體 檢 查 時 可 能 尚 未 染 病 , 到 港 後 第 二 次 身 體 檢 查 又 正 值 疾 病 的 潛 伏 期 , 故 兩 次 身 體 檢 查 一 直 未 有 發 現 她 是 帶 菌 者 。 當 患 者 病 發 時 , 身 體 會 出 現 肚 瀉 、 發 燒 、 大 便 出 血 等 症 狀 , 屆 時 始 能 從 糞 便 驗 出 傷 寒 病 菌 。 勞 永 樂 表 示 , 傷 寒 患 者 如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個 人 衞 生 , 病 菌 可 能 會 在 帶 菌 者 處 理 食 物 時 將 傷 寒 傳 播 他 人 , 故 即 使 患 者 接 受 治 療 後 , 醫 生 會 檢 驗 病 人 糞 便 , 如 證 實 病 人 仍 是 帶 菌 者 , 他 便 不 適 合 繼 續 處 理 食 物 的 工 作 。 因 為 稍 一 不 慎 , 病 菌 可 能 會 透 過 食 物 再 傳 播 。 勞 永 樂 承 認 , 外 籍 傭 工 到 港 後 所 進 行 的 身 體 檢 查 , 未 必 能 包 含 所 有 疾 病 測 驗 。

嘗 試 自 行 聘 請
香 港 家 庭 傭 工 僱 主 協 會 副 主 席 羅 軍 典 指 出 , 本 港 僱 主 能 否 聘 用 合 適 的 外 籍 傭 工 到 家 工 作 純 靠 個 人 「 運 氣 」 , 有 時 甚 至 以 「 賭 大 細 」 來 形 容 , 因 為 本 港 現 時 並 無 完 善 的 制 度 監 管 僱 傭 代 理 公 司 的 服 務 , 法 例 上 對 僱 主 的 協 助 又 有 限 。 僱 主 如 對 聘 請 來 港 工 作 的 傭 工 不 滿 意 , 不 但 沒 有 人 即 時 代 勞 家 務 , 更 蒙 受 金 錢 損 失 , 事 後 亦 投 訴 無 門 。 就 今 次 的 個 案 為 例 , 即 使 關 小 姐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向 僱 傭 中 心 追 討 損 失 , 負 責 人 定 必 將 辯 稱 收 到 印 尼 有 關 方 面 驗 身 報 告 , 證 明 傭 工 身 體 健 康 及 適 合 聘 用 , 責 任 不 在 香 港 代 理 , 關 小 姐 自 行 找 印 尼 代 理 算 賬 , 完 全 推 卸 代 理 的 責 任 。

羅 軍 典 表 示 , 現 時 香 港 有 超 過 20 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以 每 個 家 庭 有 4 名 成 員 計 , 外 傭 問 題 間 接 影 響 近 百 萬 香 港 人 的 生 活 。 因 僱 傭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 他 建 議 僱 主 嘗 試 自 行 聘 請 外 籍 傭 工 , 避 免 日 後 「 傭 」 不 對 辦 。

在香港外籍家傭工數目:
菲律賓 : 119580人
印尼 : 100110人
泰國 : 4000人
其他地區: 3610人

合計 :227700人
資料由入境處提供 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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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5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僱員再培訓徵款」司法覆核案周三裁決

2006年7月 17日 星期一

就有消息指上訴法庭快對有關調低外籍家庭傭工,最低工資及向外傭僱主徵收僱員再培訓徵款的司法覆核上訴案件作出裁決。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接獲法庭司法常務官的書面通知,上訴法庭將於星期三作出裁決。發言人續稱,鑑於政府需時間研究裁決造成的影響,因此入境事務處(相關新聞 - 網站)或會於星期三暫停簽發外傭工作簽證。如非緊急需要,公眾人士請另訂日期辦理領取外傭工作簽證事宜。不過,入境事務處將如常接受外傭工作簽證及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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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0:58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06-07-19
上訴庭駁回外傭稅司法覆核
4名外傭對政府徵收400元的「培訓費」,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再向上訴庭上訴,再被裁定敗訴。

外傭指出,行政會議於2003年初決定將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削減400元,同時又宣布向僱主徵收 400元「培訓費」,認為變相是對她們徵收「外傭稅」,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去年被裁定敗訴。外傭不服決定,向上訴庭要求上訴,今日再被判敗訴。判辭指出,行政長官有權作出決定,徴收400元的「培訓費」,不存在繞過立法會的問題,而削減外傭工資與徴收培訓費沒有必然關係,故不存在歧視問題。

外傭對裁決表示,感到失望,並將研究判辭,以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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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1:0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size=large]睇完呢編,大家知道以後唔好再buy呢個女人,佢唔係香港人來的

立法會十七題: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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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1:0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政府回覆外僱政策問題
05-07-30
謝謝你於六月二十二日致函行政長官辦公室,有關電子郵件已轉交本處。我現獲授
權回覆如下:

政府勞工政策的原則
香港政府勞工政策一貫的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利益,並確保有
關僱員和僱主的權利與時並進。

本港的勞工法例一向適用於本地及外來僱員(包括外傭),因此本地僱員及外傭在法
律上享有相同的權利,包括有關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生育的保障等。此
安排亦為香港須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等有關的國際公約下的其中一項責任。

由於不同地方因應其個別社會經濟情況會制定不同的勞工政策,因此適用於某地的
勞工政策並不代表放諸四海皆通。

政府就《僱傭條例》是否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的檢討
當局現時就輸入外傭政策並無任何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於一九九九年曾
就《僱傭條例》應否繼續適用於於留宿家庭傭工(包括外傭)進行檢討,並諮詢了有
關的僱主組織、傭工團體及勞工顧問委員會1(勞顧會)等。在考慮各方的意見
後,勞顧會各委員贊同《僱傭條例》應繼續全面適用於外傭。有關諮詢結果亦已於
同年提交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事實上,儘管外傭的受僱單位既非商業機構,亦非牟利組織,但香港所有其他非商
業/非牟利團體亦同樣受《僱傭條例》所規管,所以此因素並不能構成把外傭摒除
於《僱傭條例》保障以外的充分理據。

再者,一直以來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有外傭嚴重濫用有關僱傭和生育保障條文的情
況。本處在本年首五個月內只接獲4宗外傭就生育保障所提出的申索個案,佔外傭
整體申索個案不足百分之一。此外,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由二零零一年
至今年五月厎,涉及外傭懷孕的性別歧視個案只有7宗,即平均每年不足兩宗,佔
該會與懷孕有關的性別歧視個案總數不足百分之一。上述數據正好反映有關生育保
障並未被濫用。

基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生育保障條文恰當地平衡了各方面的需要,亦履行了香港
有關的國際責任。作為本港勞工的一份子,外傭無論在經濟及社會層面,均有一定
的貢獻。他們擔任照料家務的工作,使本地職業婦女可以投身就業市場,改善生活
質素。政府因而並不打算將外傭摒除於《僱傭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兩星期規則
如外傭的僱傭合約提前中止,該名傭工只可在獲准逗留期限未完結前,或在合約終
止日起計兩星期(以較短時間者為準)內,在香港特區逗留,但有關傭工在該段時間
內並不能工作。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僱主因移民、調職外地、逝世、或經濟原因
而未能繼續履行有關的僱傭合約,或有證據證明該外傭受到虐待),一般而言,外
傭不能在香港轉換僱主,他們須返回原居地方才可再次來港工作。如有需要進行申
索或進行民事訴訟程序,外傭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但在此
安排下留港的外傭同樣不能工作。

規定最低工資
為外傭訂定規定最低工資除可保障他們免受剝削外,亦可保障本地工人免與低薪海
外工人競爭。外傭僱主須向其外傭支付不低於簽訂合約時規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
金。

政府會定期就規定最低工資進行檢討,因應香港的整體經濟和就業情況調整工資的
水平。例如,基於當時嚴峻的經濟及失業的情況,政府曾在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三
年分別把規定最低工資下調了4.9%及10.9%(即190元及490元)。由於二零零四年的
經濟及就業情況皆有所改善,政府決定自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把外傭的規定
最低工資上調50元(即1.5%)至每月3,320元。新的工資水平適用於所有在二零零五
年五月十九日或以後簽署的僱傭合約。

僱員再培訓徵款
根據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的建議及因應本地勞工培訓和再培訓需求的不斷增
加,外傭僱主自二零零三年十月需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以符合政府關於享
用低技術外地勞工提供服務的僱主,須分擔本地勞工培訓和再培訓費用的政策。外
傭僱主與通過其他輸入勞工計劃聘用工人的僱主(如在「補充勞工計劃」下輸入低
技術外勞的僱主)一樣,須按《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繳付徵款。事實上,後
者自一九九二年起便已須繳付徵款。徵款是向輸入勞工的僱主徵收,並非由所輸入
的勞工繳付,亦非外傭稅項。

外傭往返原居地的旅費
由於外傭僱主在外地聘請傭工來港工作,因此有責任支付傭工往返原居地的旅
費,以確保有關傭工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可以順利返回原居地,同時亦避免
傭工因為缺乏旅費滯留在本港,而需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由於外傭僱
主聘請由外地前來的工人,我們認為不論他們是否滿意外傭的工作表現,亦須履行
有關的責任,在外傭約滿或合約終止後把他們送回原居地。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其
他輸入勞工計劃(例如補充勞工計劃)。

建議訂立外傭試用期
由於現行安排已規定外傭來港前須具備一定的家庭傭工經驗,故此容許他們在港逗
留和工作一段較長時間,是合理的做法。對僱主而言,設立試用期會增加不必要的
開支,例如外傭的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如果要求外傭承擔試用期的風
險,很有可能有為數不少的外傭不能負擔來港工作,反而減少了僱主的選擇,亦可
能使有真正需要的僱主無法聘請外傭,又或引致外傭來港後因缺乏旅費滯留在本
港,而需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因應上述原因,政府無意設立外傭試用
期。

結語
正如前文所述,香港政府勞工政策一貫的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
利益。輸入外傭的政策正是依循此原則制定,政府並會繼續不時依循此原則檢討有
關安排,在檢討時會考慮市民的意見,以確保有關安排能與時並進。

最後,謝謝你對輸入外傭政策所發表的意見。如就僱傭政策事宜有任何疑問,可致
電本處熱線2717 1771查詢或瀏覽本處網頁(www.labour.gov.hk)。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
(周嘉麗 代行)

1勞顧會為有關勞工事務的高層次諮詢組織,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
工)(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前則為勞工處處長)擔任主席,及六位僱主代表和六位僱
員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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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1:0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勞工處與工會加強聯繫保障外傭權益(附圖)
********************
  政府一向致力保障本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權益,並全方位促進和外傭團體及非政府機構的聯繫和合作,以達致此目的。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今日(九月二十二日)主持一個圓桌會議時作上述表示。出席會議的有二十五個外傭工會和非政府機構,以及勞工處和入境事務處的代表。

  張建宗說:「我們會在三個層面上建立更緊密聯繫,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輸出外傭的國家;特區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以及特區政府和外傭本身的聯繫。」

  「首先,我們與菲律賓和印尼駐港領事館建立密切聯繫,此兩個國家為本港外傭主要輸出國。一個由勞工處和入境事務處人員組成的代表團,於上周前往印尼,為當地計劃來港的傭工舉辦離境前工作坊,向他們講解香港政府部門的僱傭和入境規例。有關活動已製作為錄影帶,供日後當地舉行的同類工作坊或座談會之用。此外,另一個代表團預計於下月前往菲律賓,舉辦同類活動。」

  張建宗強調:「今日的會議,匯集眾多外傭團體,是加強雙向訊息交流的一個重要論壇。我們會不遺餘力,透過加強檢控、執法和宣傳工作,保障外傭的權益。」

  他說:「勞工處非常關注僱主短付工資和未有發放休息日及假期的情況。我們沒有亦不會容忍這類違法行為。我們一旦收到外傭親身或透過外傭團體和非政府機構的投訴,會即時展開調查。」

  「要成功檢控違法的僱主和職業介紹所,有賴被剝削的外傭挺身出任控方證人,然而很多外傭在民事索償個案得到解決後,往往不願挺身作證。」

  「針對這個問題,勞工處已制定政策,在有需要時,為已返回家鄉的外傭提供旅費和住宿,讓她們回港出任主要檢控證人,尤其是一些涉及工資的個案。這安排在在顯示我們決心將違例僱主繩之以法。」

  勞工處於去年安排一名已返回印尼的外傭回港,出任一宗短付工資案件的控方證人。個案中僱主除要支付較早前該外傭透過民事索償獲得的約五萬元欠薪補償外,亦被判罰款四萬四千元。

  今年首八個月,勞工處成功檢控外傭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傳票有35張,較二○○四年全年的33張和二○○三年的29張為多。 

  張建宗說,勞工處即將修訂《僱傭條例》,將現時欠薪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他呼籲被剝削權益的外傭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

  今年首八個月,勞工處處理1,295宗涉及外傭的申索聲請個案,較去年同期下跌17%。

  在職業介紹所方面,張建宗說:「我們非常關注本地職業介紹所濫收費用或以不正當手法經營,我們會全力打擊違例者。」

  他續說:「我們定期巡查職業介紹所,確保他們依法經營。我們亦會調查所有投訴,如有足夠證據,會毫不猶豫向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我們歡迎非政府機構和外傭團體致電2852 3535,將相關個案轉介予我們的職業介紹所事務組跟進。」

  今年頭八個月,兩間職業介紹所因在介紹外傭工作時濫收費用和違反《入境條例》,而被勞工處吊銷牌照,去年亦有兩間被吊銷牌照和兩間被拒發牌。

  張建宗表示,為加強宣傳,勞工處將於十月二日和九日(兩天均是星期日)分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和中區皇后像廣場舉行外藉家庭傭工資訊博覽會,以深入外傭社群,提高她們對自己的權益和投訴途徑的認識。

  展覽設有以英語、菲律賓和印尼語言製作的展板,介紹外傭的主要僱傭權益,包括規定最低工資、法定假日、休息日和在港就業須遵守和注意的重要事項。屆時亦會播放以英語、菲律賓、印尼和泰國語言全新製作、介紹外傭權益的錄影帶,以及派發相關的刊物和載有有用電話號碼的紀念品。勞工處和入境處的職員會即場解答查詢。

  現時本港共有222,500名外傭,其中118,400(53%)來自菲律賓和95,700(43%)來自印尼,其餘則來自泰國、印度、斯里蘭卡、尼泊爾、巴基斯坦等地。




2005年9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9分

[img align=left]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0509/22/P200509220206_photo_256672t.JPG[/img]
[img align=left]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0509/22/P200509220206_photo_256663t.JPG[/img]

[size=large]點解毫無透明度,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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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1:0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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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
***************
  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日)宣布,本港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將由明日(五月三十一日)起調高80元,即由每月3,320元增加至3,400元。

  新的工資水平適用於所有在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以後簽署的僱傭合約。

  政府定期就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進行檢討。在釐訂規定最低工資時,政府會考慮香港的整體經濟和就業情況,包括相關工資和物價的變動,以及勞工市場情況等一籃子的經濟指標。

  在今年五月三十日或以前按當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3,320元簽署的合約,如果在今年六月二十七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該處亦會處理有關申請。這項安排可讓僱主有充足時間完成所需手續,並把五月三十日或以前所簽署的合約送抵入境處,以辦理有關申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支付少於現有僱傭合約列明的工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主可選擇給予外籍家庭傭工高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酬。



2006年5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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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1:08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世界各地外傭工資>>>>

扣埋當地稅款,香港係現時最高工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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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01:21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菲推「超級菲傭」爭市場
2006年08月 04日

(星島日報報道)菲傭已非中產家庭聘用外傭的必然選擇,根據入境處最新數字,菲傭佔本港外傭比例已由十年前逾八成,大幅跌至現時僅五成三,與愈來愈受港人歡迎的印傭分庭抗禮。為提高菲傭競爭力,菲律賓政府宣布推出培訓「超級菲傭」計畫,本港僱主團體則質疑課程不切實際。

  隨著雙職家庭普及,本港對外傭的需求逐年上升,根據入境處最新數字,截至今年六月,本港共輸入逾二十二萬外傭,其中來自菲律賓的傭工數目約十一萬人。雖然數字顯示菲傭仍穩佔外傭市場第一位,但對比十年前,實質數目下跌達一成一,市場比例也大幅委縮近三成,反觀另一輸出國印尼,在過去十年間卻勁升四倍,升幅驚人。

  據外電報道,菲律賓總統阿羅約夫人形容新一批受培訓輸出國外的菲律賓土產傭人是「超級菲傭(supermaid),有助爭取更高薪酬。該國培訓機構主管更指,接受全面培訓的「超級菲傭」,即使僱主受傷,也可助拖急救,甚至協助逃離火境現場,並不是只懂煮食及清潔的一般外傭可比。

  香港菲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表示,日前收到菲律賓領事館的通知,表示會為首次出國工作的傭工提供全新培訓計畫,訓練內容包括急救及應變突發事件的技能等,希望為菲傭增值。他直言近年多了人選擇聘用印傭,市場競爭激烈。

對於菲律賓政府推出「超級菲傭」培訓計畫,香港海外女傭僱主聯會副主席羅軍典表示歡迎,指菲律賓政府為土產傭工增值是好事,但卻嫌不切實際,直言僱主聘用外傭,最關心的是外傭的操守及技能,「僱主與外傭最大的爭執,好多時是外傭來港前報稱懂這懂那,結果照顧小朋友時卻雞手鴨腳﹔要不就是在外向財務公司借了錢,債主臨門。」他呼籲菲律賓政府對症下藥,不要浪費培訓資源。

[size=medium]我地已經從賓姐口中知道「超級菲傭」係咩運作,都係搵錢動作,完全無培訓,只係考賓姐識唔識廣東話(問到賓姐唔識就要俾考試費約幾百蚊)一係留底考到識為止,全部口試,旨在收錢,無錢比就唔俾pass來港,阿羅約夫人---你去死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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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13:58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薪低佣高 印傭剝削嚴重
2006年 08月 21日

【明報專訊】明愛亞洲外地勞工社會服務計劃在本年3至6月訪問了161名外傭,當中100人為印尼籍傭工。結果顯示印傭被剝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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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07-5-17 13:58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哈佛研究指港星聘外傭有助推動經濟
(星島) 2006年10月 11日

美國哈佛(相關新聞 - 網站)大學一批經濟學家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聘請外籍傭工打理家務及照顧孩子,有助推動經濟,而且可以令美國打工一族的薪酬上升。他們舉出香港和新加坡(相關新聞 - 網站)為例子,證明招聘外傭有百利而無一害。

研究發現,在香港和新加坡,私人家庭傭工佔整體勞動力百分之七左右,引入外籍勞工後,當地低技術工人的收入上升了百分之三點九,而「打工仔」的整體收入則上升了百分之一點二。

有份撰寫這份研究報告的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克雷默說:「外籍傭工為經濟帶來莫大的好處,尤其是對低技術和低收入工人有利。這個結論,與傳統的想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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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14:0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種族歧視條例》不包括外傭
2006年11月 20日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行政會議(相關新聞 - 網站)明日將討論《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建議保障六個範疇,立例禁止基於一個人的種族、膚色、世系、以及民族或人種的歧視行為,令該人享有較差於別人的待遇,但條例不包括聘用外籍家庭傭工,並為聘用少於五人的小型公司提供三年寬免期。有關草案今年底提交立法會(相關新聞 - 網站)立法。

  據了解,草案建議,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種族,而給予該人差於他或她給予其他人的待遇,即屬歧視。條例保障範圍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選舉及委任公職、大律師和會社六方面。僱主不能基於種族理由歧視申請人,或基於種族理由在待遇,如涉及升級、調職或訓練等,向僱員作出歧視。不過,如果僱主因為職位需要僱員懂得某種流利語言,則不屬違法。

  學校、學院或負責組織在取錄學生或對待學生,也不能以種族理由作歧視,不過,學生也不得因為學校只以某種教學語言教授學生,而指學校歧視。在購買服務、貨品和享用一些設施時,也不能因為某人的種族,而給予較差質素的貨品和服務。

  公共團體在選舉或委任上,也不能因某人的種族而限制該人享有選舉、被選和獲委任的權利。會社和會所若因為某人的種族而限制入會或進入會所,即屬違法。法例若獲得通過,對政府也同樣有約束力,而平機會(相關新聞 - 網站)將會擴闊職能和權力,以履行施行建議條例的責任。

  對於內地新移民要求納入有關歧視法例中,據悉,港府認為,新移民同屬華裔,歧視內地新移民不是一種種族歧視,而是一種社會歧視,不應納入條例草案當中。另外,不少小型公司擔心法例生效導致成本上漲,為了讓小型公司及小僱主有充分時間適應新的規管,政府建議在僱傭方面作出寬免,讓少於五人的小型公司,享有三年寬免期。

  有公司亦擔心,部分外籍僱員享有的待遇與本地僱員不同,據了解,政府也會容許本地服務條件僱用的現有僱員和按海外僱用的現有僱員待遇不同。由於現時香港聘有大量海外家庭傭工,他們來自不同種族,政府也無意規管本地僱主聘用這些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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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14:0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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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14:0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家傭問題及解決方法
2007年01月 26日 星期五
【明報專訊】問題﹕諱疾忌醫......

近日有報道指一名外傭懷疑因皮膚病致死,同日另一名外傭因牙痛一周沒進食而昏倒。經常照顧孩子的外傭一旦患病,僱主可以要求她求診嗎?

解決方法﹕要求看醫生

勞工法例並無訂明僱主要求傭工看病的權力,但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羅軍典指出,若僱主明知外傭有病,要求她去看醫生,是「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若外傭拒絕,便是外傭不對,僱主可以發出警告信。他提醒僱主﹕「發警告信時,緊記有家人以外的第三者在場,並簽署作證。獨立證人很重要。」

問題﹕突然失蹤.......

有外傭突然失蹤,令僱主大失預算,要急忙請假照顧孩子,有些僱主之後更被外傭控告,僱主可怎麼辦?

解決方法﹕報警備案

香港入境事務處 表示,僱主如發現外傭失蹤並決定終止與其簽訂的僱傭合約,應於合約終止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羅軍典指出,最正當做法是馬上報警,並請當值警員提供姓名及個案參考編號作紀錄。數日後,再向入境處報告外傭已無故失蹤,沒法履行合約職責,當她自動離職。

他說外傭突然失蹤的原因很多,有部分為控告僱主鋪路,希望獲賠償並延長留港日子尋找新僱主。羅軍典提醒僱主,必須依足勞工法例及入境事務處規定辦事,千萬不能少付工資或剝削外傭應得的假期。

問題﹕懷孕......

家長聘請外傭,希望她們協助照顧孩子、做家務,若外傭忽然懷孕,還能請她抱抱胖胖的孩子、幫忙打理家務嗎?

勞工處 表示,僱主仍可安排外傭工作,但不能指派「對懷孕有害」的工作。若遇上爭拗,訴諸法律,最終需由法庭判決。羅軍典亦指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否則不能因她懷孕而將其解僱。

羅軍典提醒僱主,若外傭提出自行離職,僱主要緊記請外傭遞交自願離職信,並在信上清楚寫明離職理由。入境處表示,若外傭自行辭職,僱傭雙方須於合約終止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解決方法﹕不指派「有害」工作

問題﹕外出借貸.......

有些外傭向財務公司借貸,惹來收數公司來電來信上門追債,讓僱主一家憂心忡忡。僱主可禁止外傭借貸嗎?

解決方法﹕督促還錢

僱主無權禁制僱員向財務公司借貸,羅軍典說僱主只能督促工人依時還錢,卻不能單單因此而解僱她。解僱員工必須以法例規定的「正當理由」,同時掌握充分理據與證據。

若外傭已離境,追數公司繼續找僱主麻煩,羅軍典建議僱主請入境處申請證明,向追數公司證明外傭不再居於此,若再滋擾可以報警。

問題﹕不再續約.......

孩子長大了,有些僱主決定滿約後不再與外傭續約,有什麼地方要注意?

解決方法﹕提早通知

勞工處指出,若傭工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沒有續訂合約,僱主便需支付遣散費。所謂「遣散」,是指該僱員工作崗位不會再聘請另一人擔任。

入境處表示,標準僱傭合約的有效期為2年,外傭在入境時一般會獲准在港逗留2年,以完成合約。僱主如無意在合約屆滿後與外傭續約,應留意外傭的旅行證件上所載的逗留期限,以免外傭在港逾期逗留。

羅軍典認為僱主應最少安排兩三星期,甚至一個月前通知外傭不再續約,讓她有合理時間尋找新僱主。至於僱主是否必須告訴僱員以後的安排,則由僱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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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5-17 14:0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專家﹕應另立法保障外傭
2007年01月 26日

【明報專訊】1970年代起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羅軍典,處理僱主的求助電話多年,經驗所見,任何與終止合約有關的問題,都容易觸發工人控告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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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軍典覺得引發外傭與僱主爭執的原因之一,是現時香港的勞工法例同時適用於本地工人與外傭。他說﹕「我們過去曾要求政府考慮另外立法保障海外女傭,因為她們不是香港永久居民,有講不清的原因要返回原居地,勞工法例跟本地人完全一樣並不適當。」他認為,讓外傭享有有薪假期,即鼓勵她們在香港生育,且外傭僱主不同一般公司,難以在員工產假期間聘得合適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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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07-5-17 14:1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外傭集會促加薪13.5%
2007年01月 29日

(星島日報報道)經濟好轉,有外傭組織促請政府,將最低工資由現時的三千四百元上調,回復至九八年的三千八百六十元(約百分之十三點五)。他們又希望政府撤銷外傭被提前終止合約後,只能留港兩周的限制。組織將於三月四日再發起遊行爭取權益,預計將有二千名外傭參與。

  金融風暴及沙士 後,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曾兩度下調,至○三年最低的三千二百七十元。代表七個外傭團體的Coalition for Migrants' Rights指,在○五及○六年,政府雖分別將最低工資上調五十及八十元,仍未能彌補早前的減幅。組織認為,外傭曾與僱主共渡時艱,現時經濟好轉,希望政府能將最低工資調高,回復至九八年減薪前的水平,即三千八百六十元。

  另按現行外傭條例,僱主與外傭簽訂的合約如被提前終止,外傭只獲准由合約終止日起計算,在港逗留兩星期。印藉傭工Laila稱,如果回鄉再重新來港,費用高昂,希望政府可以給予他們更長的逗留時間,尋找新工作。組織代表上周五曾約見三名立法會 議員,商討調高最低工資等事宜。

[size=medium]咁不如僱主行出來遊行向政府要求可以不包衣、食、住,得唔得?有無諗過工資咁高,香港人已無能力請外傭?叫佢地全部返歸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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