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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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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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發表於 06-10-25 11:33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金毛B媽..

點解咁唔少心呀...請問簽自願離職信是否夠一個月呀..佢好似唔可以話自己係警察前(即第3者), 唔知簽過乜野...如上庭要睇下個法官信唔信佢嘞...(但如果個官都唔信警察, 咁我地可以信邊個呢..),我諗你間agent都有問題...唔好俾佢地蝦我地呀..


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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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發表於 06-11-2 01:25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警察應該唔會做証人架!個工人講既野有無記錄在案?
:-o :-o :-o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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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發表於 06-11-6 12:40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大家,俾D時間我,整理緊D相,會post上黎比大家睇下當日情況!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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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發表於 06-11-8 23:59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唔好意思!我想問問大家知唔知請工人,自己年薪要有幾多錢才能請
[quote]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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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發表於 06-11-9 00:51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stepanie,

你拎少少時間睇哂置頂有個天書Topic,清楚詳盡,乜都齊哂,係BK會員集結而成,心血之作!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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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發表於 06-11-11 15:26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有關部門答了問題未?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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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發表於 06-11-12 00:21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maman 寫道:
有關部門答了問題未?

未,但入境處就有信寄黎,話會儘快回覆,而勞署就e-mail黎,都係咁講.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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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發表於 06-11-22 19:18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FA,

似乎d問題真係好kick手喎, 答左成個月都有回覆, 會唔會有拖無欠架.

妳有無俾deadline佢地呀?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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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發表於 06-11-22 21:51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我要再追佢地先得. 呢排我都忙到唔記得左添.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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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發表於 06-12-12 13:18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兩個政府部門完全達不到「服務承諾」喎....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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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發表於 06-12-22 10:21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Hello, everyone, I am new in this section. I really want to seek all your help.

My maid has stolen our money on Dec 10, and then the case was reported to the HK Police. She did not admit during the first hearing. Now I need urgently a maid, we have found one, but since my previous maid and myself need to attend the second hearing, could anyone tell me whether the Immigration Dept and the Philippine consulate will issue the work visa for us? I really worry a lot as no one takes care of my son now. I really worry the case might last for long and I could not have another replacement. And we have already paid her 1 month notice as per the Labour Dept.

I read the questions that you raised on the Oct 15th meeting, but could any one tell me the answers for these questions, I really worry a lot.

入境處是否有外傭黑名單?請問基於什麽的情况下而不給她們為期兩年的工作證?? 準則是什麼?

 

2另假如外傭真的是因刑事被遞帶出境,她們的國家是可以改名的,改名之後,究竟入境處有沒足夠的措施查證她們再入境替香港僱主工作呢??

 

3僱主可以怎樣向貴處進行投訴,貴處又基於什麽情况下而給與外傭一個新的工作證呢??

 

4就工人留港訴訟期間的逗留期,是入境處因外傭有訴訟而批準,但藉此問貴處在此段期間逗留而去找新僱主工作,貴處是否接受其入紙申請?

這樣的簽証可否在僱主勝訴後失效 ?

Hope you could help me. Thanks a lot!!!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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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發表於 06-12-27 01:24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FA,

請問兩處d問題回覆了沒有? 10月15日到而家都成兩個幾月了, 會否拖拖下無左件事? 唔係要到2007年丫嘛.....

FA8866 寫道:
我要再追佢地先得. 呢排我都忙到唔記得左添.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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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發表於 07-1-4 12:57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10月15日已經完滿結束!

勞工處覆左啦,等我整理好放入天書,因好長.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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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發表於 07-1-4 16:11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已回覆!

勞工處已回覆如下,希望各位僱主花點時間睇睇,另無論答覆是否滿意,都想籍此多謝勞資協商促進科-胡先生 幫忙跟進.
另我會將此版放進天書,有興趣可看看,謝謝!!

以下是勞工處就2006年10月15日座談會後,我們所提交的問題回覆.


謝謝你就一群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的僱主,查詢
有關僱用外傭的安排的來函。

不少外傭僱主對於勞工法例、合約條款以至如何維繫和諧
的勞資關係,都未必有深入認識,面對一些勞資問題時,難免感
到困惑。勞工法例及合約條款固然會對一些僱傭條件作出基本的
規範,但勞資雙方對彼此的要求仍須通過自行協商來議訂。外傭
由外地來港,因文化或習慣上的差異,未必能在短期內適應新工
作環境。加上外傭全職留宿僱主家中,僱傭雙方也需要時間適應
及磨合。在此情況下,僱傭雙方更須要互諒互讓,坦誠溝通,以
維持融洽關係。

以下我們將就來函所提出的問題作出回覆,並提供相關的
資料以作參考。有關回覆經已徵詢入境事務處的意見。


問: 因為基於大部份外傭僱主都未能清淅外傭僱傭條例的法例,甚至乎身為外傭僱主兼是香港受薪僱員的我們亦不能熟悉現存的”香港僱傭條例”所以先咨詢兩署:
請問海外僱傭條例所有法律效應的依据是否全部是按照”香港僱傭條例”編制而確立出來???
如果是的話,可否解釋什麽叫做”連續性契約”的定義???照我們所知(根据勞工署僱傭手冊及電話咨詢熱線裡提及)”連續性契約”的定義是根椐僱員連續為僱主每星期服務滿18小時以上滿四星期(或一個月,這個署方稱為「持續期」)就有這個定義才能夠享有”香港僱傭條例”裡面所有保障,即是否未能達四星期(或一個月)就沒這保障??
如是的話,就”海外家傭合約”當中的第(10)點,「本合約任何一方可給予對方一個月書面通知或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本合約.」又是否背道而詞??
即換句話來說,假設外傭及僱主未有”連續性契約”的「持續期」達一個月,即不會構成要賠償就有關約內的第(10)點”即時終止合約”時給予對方為數一個月書面通知或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
同樣,假設這合約有”連續性契約”的「持續期」的定義,即是否由外傭到港後第二天”起計”,為期一個月內就不會享有僱傭條例的保障???
另如兩處指明這不完全是建立於”香港僱傭條例”上,是外傭政策條例,又可否具體指明約內所有各點那條是外傭政策條例???
如兩處又指這是依据香港法律而編制的話,又是否又是完全按照香港法例第57章”香港僱傭條例”??
又如果不是建立於”香港僱傭條例”上,又為何不給予我們僱主與外傭另立僱傭合約??而要跟從你們所訂定的”標準合約”??
据調查所知,同樣是僱主的大商家,當他們聘用”海外僱員”到港工作,他們只需要到貴處索取一份ID(E)936的表填妥第A,B,E,F,G,L的部份然後遽交去申請工作證,而此類僱主是可以另制合約合與海外到港僱員,這是公平否???


問16: 就外傭政策方面是建基於”香港僱傭條例”上,請問家傭僱主與商家僱主之分別??另又可否解釋家庭外傭與香港僱員之工作崗位的分別?? 而”香港僱傭條例”是否真的可套用家傭僱主之身上??

答: 外籍家庭傭工在《僱傭條例》下的保障及「連續性合約」的定義
(來函第一頁前八段及問題16)
本港的勞工法例一向適用於本地及外來僱員( 包括外傭) , 因此
本地僱員及外傭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權利, 包括有關休息日、法
定假日、有薪年假及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僱傭保障。此安排亦
為香港須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等有關的國際公約下的其中一項
責任。儘管外傭的受僱單位並非商業機構, 但香港所有其他非商
業機構或團體( 例如慈善機構)以至如聘用本地家務助理的僱主
亦同樣受《僱傭條例》所規管。換言之, 《僱傭條例》的適用性
並不取決於所受僱的單位或工作崗位的性質。
除法定保障外, 由於外傭從外地來港工作及全職留宿僱主家中,
為了讓僱主和外傭均能在僱傭關係開始前清楚知悉有關工資、住
宿等安排,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也列明了包括規定最低工資,
以及免費醫療服務、住宿和膳食( 或膳食津貼) , 以至於合約終
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等安排。該合約是香港特區政府唯
一認可適用於聘用外傭的合約。
《僱傭條例》是規管僱傭條件的最低法定要求, 僱主可以向僱員
提供比法例更佳的僱傭條款。僱主除須履行在《僱傭條例》下的
責任外, 亦須遵行其所簽署的「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果僱
主與外傭所訂立的僱傭條件, 使《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任何權
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 則有關條款即屬無效。
《僱傭條例》規定, 一名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
上,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在一般情況下外傭每星期工作應
超過18小時), 便屬於「連續性合約」。就終止合約的通知期而
言,《僱傭條例》規定若屬「連續性合約」的僱員, 所需的通知
期按勞資雙方的協議而定, 但不可少於7天。由於僱主與外傭已
簽署「標準僱傭合約」, 當中規定終止合約的通知期為一個月,
3
因此即使外傭未達「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週數(例如剛開始
為僱主工作不足四星期),無論任何一方終止合約,仍須按照「標
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
金。
訂立此項規定的目的是要保障僱傭雙方的利益。外傭僱主聘用外
傭須負擔一定的開支及時間, 而如外傭欲提早解約, 僱主或須另
作安排。同樣地, 外傭由其原居地來港工作, 殊非易事, 有時甚
至需要支付為數不少的費用。我們認為容許外傭及其僱主給予對
方不少於一個月的終止合約通知期, 是較為合理的做法。

問1: 勞資審裁處是一個司法部門賦予他們載有一個仲裁權力的仲裁地方,換句話來說所有制度亦是跟足司法程序,但為何外傭控告僱主不必負上舉證的責任??比如說,事主往警署報案說遭人打傷,事主亦要有實質的證据供警員調查,如沒有的話,便會構成不能提出檢控了.這種司法制度是否有茅循及不公平的地方呢??

答1: 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程序 (問題1)
勞資審裁處是司法機關, 隸屬司法部門。如對勞資審裁處的司法
程序及聆訊過程有任何意見, 可向勞資審裁處查詢。

問2: 無理解僱定義-何為無理解僱??
舉例說:
僱主給外傭控告無理解僱,並追討遣散費.
事緣外傭約滿四年, 因她在外借貸未能依期還款, 僱主經常受信件電話及上 門滋擾而不再續約。 "不再續約",是不是等於無理解僱呢??

問3: 遣散費 = 違反合約精神
合約滿時唔續約, 要有充足理由?
舉例說:僱主給女傭告, 理由是女傭說她沒有充分理由不和她續約(已4年合約),而勞資庭又接受外傭的申請,請問訂立合約的精神何在??
基於這個案例莫非政府要僱主一世要請外傭???僱主們有些因兒女長大,只請鐘點傭工做相同性質之家務工作,又是否屬於違返僱傭條例??

答: 合約終止或期滿未有續約的情況(問題2 及3)
《僱傭條例》並無「無理解僱」的條文, 但卻就僱傭合約在不同
情況下終結而僱員可獲得的保障有所規定。當中, 較多外傭僱主
關注的是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僱傭保障」的補償。
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為期兩年, 屬固定期限合約的一種。根
據《僱傭條例》有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僱傭保障」部分的
條文規定,「解僱」的情況包括固定期限合約屆滿而僱主不與僱
員續約。僱主如不與外傭續約, 是否須要按外傭的工作年資作出
補償, 包括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按「僱傭保障」部分支付
終止僱傭金,則需視乎不續約的理由及外傭是否符合相關的條件
而定。
以遣散費為例, 外傭若要符合領取遣散費的條件, 必須: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 及
4
2) 因裁員而遭解僱、或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僱主因裁員的理由沒有
續訂合約、或在《僱傭條例》規定的情況下遭停工。
根據《僱傭條例》,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 即視作因裁員
而被解僱:
1)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3) 僱主對僱用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或對僱用僱員在其受僱
工作地點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縮減,或預期會停
止或縮減而解僱僱員。
至於長期服務金方面, 外傭則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 並符合下列條件:
1) 被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所致;
2) 在職期間死亡;
3) 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或
4) 因年老(65 歲或以上)而辭職。
此外,《僱傭條例》下的「僱傭保障」部分訂有不合理解僱條文,
旨在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法定責任而解僱僱員。外
傭若要向僱主申索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必須:
1) 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 及
2) 被解僱但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所致。
然而,僱主如能證明是根據下列五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
員, 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1) 僱員的行爲;
2)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其它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4) 法例的規定( 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
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 即屬違法的情況) ; 或
5) 其它實質理由。
如僱主不與外傭續約是基於以上五項其中一項的正當理由,則不
屬於不合理解僱。若勞資雙方對不續約的理由是否屬條例規定的
正當理由有所爭議, 須由法庭作出裁決。

問: 4. 外傭出走問題
有一個案是印傭到了僱主家中做了一個星期出走失踪而往報警備案,第七天,外傭入紙申請控告僱主索賞,但LD或入境處的職員並沒有致電僱主詢問前因後果….最終兩家對薄公堂.請問貴處是否需要檢討為何那麼多這類個案呢??又是否有足夠措施再防止此類事件發生呢???要知道,這已不是單一的個案,据報導說已有很多同類的個案…
問: 14. 貴署的前線工作人員,他們是基於甚麼條件、證据下的個案而接受外傭入紙申請向僱主索賞??是否她們一入表即表示立即接受個案??同時勞署方面有沒有一個專屬及專業的部門去審核這些個案是否有足夠的條件去告僱主??如沒有,會否覺得太浪費公幣呢??

答: 勞工處提供的調解服務 (問題4 及14)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所提供的調解服務,目的是協助勞資雙方以比
較簡單、快捷和省時的方法來解決勞資爭議或糾紛, 達成和解,
這正正是為了減少雙方須對簿公堂的情況。該科會安排勞資雙方
出席調解會議, 但調解會議的參與屬自願性質。調解會議上, 調
解員會協助勞資雙方探討問題的癥結, 衡量情況, 及解釋《僱傭
條例》的條文, 使雙方在考慮情、理、法三方面後, 找出彼此可
接受的解決方法, 達成和解。如雙方最終未能透過調解達成和解
協議, 調解員會應當事人( 無論是僱主或僱員) 的要求, 按其聲
請金額轉介當事人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提出聲
請,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仲裁官或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就聲請
作出仲裁或裁決。僱主及僱員同樣享有民事索償的權利。
問: 5. 外傭24小時休息日或假期,是否可在外留宿?
因合約內指明外傭必須於受僱期間居住於合約所列明之地址.但有外傭堅持休息日要在外留宿,理由是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但僱主是可可拒絕其要求呢?
如僱主不能拒絕,又是否己違返了合約上所訂明之住宿安排?

答: 外傭在休息日在外留宿 (問題5)
《僱傭條例》規定,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每七天可
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是指在連續不少於24 小時內,
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僱傭條例》並沒有對僱員在休息日的
住宿情況作出規定。如有需要, 僱主應與其外傭就此作出協商。
問: 6. 機票有效期 (指引並無清楚例明),通常貴處會接受多久的機票?如14天/一個月/無限期?

答: 回程機票的有效期 (問題6)
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訂明, 僱主須負責支付外傭往返原居地
的旅費, 包括當合約終止或屆滿後, 負責把外傭送回原居地。此
外, 僱主在聘用外傭的申請書中亦已作出聲明, 倘若外傭在入境
事務處處長所批准的逗留期限屆滿時仍未離開香港, 他/她願意
承擔責任, 將外傭遣返原居地。至於機票的有效期, 由於「標準
僱傭合約」並無規定, 應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問: 7. 詢熱線質數 = 完全幫不到僱主
因就嘗試一個問題致電咨詢熱線三次,三次是不同職員解答,也是三次不同的答案及指引,令僱主無所適從.而僱主們實質沒有足夠的渠導去咨詢.
答: 勞工處查詢熱線的服務質素 (問題7)
由2004 年7 月開始, 勞工處的電話諮詢服務已交由「1823 政府
熱線」接聽。在處理有關外傭的查詢時, 熱線中心的職員會根據
市民所提供的背景資料及電腦資料庫的相關內容作答。因應不同
個案的處境, 中心職員會向市民提供適切的資料。
本處已向「1823 政府熱線」反映你們對諮詢服務質素的意見。日
後, 如你們對熱線中心職員的答覆有任何疑問, 可即時要求與當
值主管了解。如就「1823 政府熱線」在勞工事務方面的諮詢服務
有任何意見, 可即時要求當值主管跟進, 或以書面或電郵
[email protected]) 向本處反映。
本處提供多個渠道, 供市民查詢有關勞工事務方面的問題。除了
電話諮詢服務外, 市民可以書面或電郵把問題寄交本處, 或親身
到相關的分區辦事處查詢。就僱傭條例方面的個案, 市民可親臨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 有關地址已詳列於附表。

問: 8. 合約滿時唔續約,是否須要書面通知+一個月前通知
因很多僱主有誤解,以為是約滿期前七天通知.亦因為有僱主以七天通知後完約,便遭外傭提出控告追討代一個月通知金.請指引.
答: 「固定期限合約」下的通知期 (問題8)
「固定期限合約」應訂有合約的屆滿日期。如合約期滿, 除非合
約另有規定, 否則, 僱主或僱員無須就不續約而預先通知對方或
支付代通知金予對方。但必須留意的是,《僱傭條例》有關遣散
費、長期服務金及僱傭保障的條文規定,「解僱」的情況包括固
定期限合約屆滿而僱主不與僱員續約。如符合有關資格, 外傭同
樣可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不合理解僱的補償。若僱主打算
與外傭續訂合約,必須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 天前以書面要求
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

問: 9. 傭工未做滿一年,要求提早放大假,但不回國,而要到朋友家住,僱主可否拒絕其要求?如僱主拒絕,而傭工在家發脾氣及不服從僱主要求,僱主可怎做? 而這點又是否違返了”居住逗留”的條例??如她們此段時間發生意外,責任又應由誰負責呢???

問: 23. 傭工未做滿一年,要求提早放大假,但不回國,而要到朋友家住,僱主可否拒絕其要求?如僱主拒絕,而傭工在家發脾氣及不服從僱主要求,僱主可怎做? 而這點又是否違返了”居住逗留”的條例??如她們此段時間發生意外,責任又應由誰負責呢???

答: 預先支取年假及年假期間的住宿安排 (問題9 及23)
《僱傭條例》規定,僱員( 包括外傭)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 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 天
遞增至最高14 天。至於年假的發放, 條例規定在受僱滿12 個月
後, 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
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
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但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外傭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未滿12 個月, 則仍未享有有薪年假
的法定權益。若外傭有需要放假而雙方同意的話, 僱主可考慮讓
僱員放取無薪假期, 但有關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無論
如何, 僱主都應保存清晰的假期紀錄(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及
年假), 以便有需要時作為參考。
外傭在放取年假期間, 若不回國可否在外留宿,《僱傭條例》並
無對此作出規範。
至於外傭在港受僱期間發生意外的醫療費用問題, 可參考「標準
僱傭合約」第9 條。按該合約條款規定, 外傭在受僱期間( 但不
包括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 生病或受傷,
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 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 包括診症費用、
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問: 10. 出警告信定義-要怎樣情況下,僱主可出警告信?如傭工仍不改善,僱主須要發出多少警告信才可解僱傭工而不須給予一個月代通知金? 而警告信是怎樣為之有效呢??請指引.
答: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問題10)
僱主在以下情況, 可即時解僱僱員, 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
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 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主必須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 只有在外傭犯了非
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即時解僱
的理據是否充分須由法庭根據個別個案作出裁決。

問: 11. 傳染病定義??舉例說,當僱主經代理聘用外傭,理所當然她們的驗身是通過她們的國家驗身所而做的,但已隔數千里,况且眾所周知,他們的國家醫療設備及制度亦未完善,當外傭工作證出了的時侯,她們便獲安排到港履行合約,但僱主為求安心,通常也會帶她再驗一次才到僱主家中工作(暫住代理宿舍),如沒有任何病理才上任.舉一個案例:外僱工也未上,便給港醫療中心驗有「乙型肝炎」的傳染病,但她致電LD & immg 詢問,都是說因工作證已出而需要作出補嘗(代通知金)或不能解僱,因根据條例僱員有病,僱主是不能解僱….

問: 12. 根据外傭標準合約9(c)列明,”如有醫生證明傭工不適宜繼續工作,僱主可在不違反有關的條例下終止合約”何謂經合資格的醫生證明下外傭有病不適合担任工作??不適合既定義在那裡??而又不需作補嘗而終止僱傭合約呢??而所指的病是什麽病呢??比方說癌症、或長期性疾病??這類需要長期冶療的病例,可否勝任家傭工作??
舉例說:假如外傭驗有”aids”病,僱主理應就以上9(c)列明”在不違反有關的條例下終止合約”,她亦無從追究,但她有可能到”平機會”控告僱主歧視”殘疾人仕”而無理解僱,懇請貴署具體說明傳染病及第10點的定義.

又疾病定義在那裡??有一個案例是僱主聘請海外傭工,需時申請為期兩個多月,但代理給與的醫療報告一切正常,但外傭到港後僱主替他驗身發覺她健康有問題,即換句話來說,她未有工作證就已健康發生問題了,她在原居國的驗身報告可能未付合規格,但無奈到港後工作證及合約已生效,但基於疾病保障的條例不能解僱她,但錯誤的只有代理給與的醫療報告或假報告,僱主又不能從其他方法知悉她的驗身報告的真確性,在此階段詢問勞署及入境處有何方法確保她們的驗身報告的可信性??而現在有部份疾病的皆有潛伏期(經調查發覺為期一週至三週才病發,由其是非典型肺炎或禽流感及一般傳染病),而這些病例單靠一些普遍的驗身亦不能即時知道,請問入境處有否考慮此等問題,問題在於你們太過快批核工作證了..貴處可否考慮把工作證(visa)改為一個臨時工作證給予外傭??待她們再到港的時侯僱主再替她們驗身後才正式簽發工作證(俗稱visa)給她們???正因為貴處有批核此證的權力,而外傭的工作崗位是照顧僱主所有的家庭成員,很多僱主為謓重起見,亦會待她們到港後再替她驗身,避免她因為有任何疾病而危害到家人的安全.多國政府對於移民的人士也比較着重申請人的健康,亦借問貴處又有否指定外傭國家化驗所的標準??如有指定的話,為何也會有這類來到港後再驗身才發覺健康有問題呢??當中例子有:肝炎、性病、淋病、皮膚病…等等.甚至乎來到香港時再驗身就驗到有懷孕了..相信這些健康有問題的都不是突發事件吧??

同樣如這建議是可行的話,看看是否亦可套用僱主在聘用本地外傭之身上,因為亦有一家庭在聘請及出了新的工作證上班後,外傭不適再往驗身,發覺有了”乙型肝炎”及其他病因,此等病因應是她未上任新工時惹上的,所以請政府再次考慮此等因素.保障外傭僱主家中老少的健康.
而跟据合約中第17點:有關人等現謹聲明:該傭工已接受有關其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一職的體格檢驗,其醫生證明書亦已出示給僱主審閱.而僱主審閱這些醫療報告是出自她們的國家,可信性好像….很低,始終每一處地方的醫療準則不同,最可靠的還是我們香港吧!!而各位官員又可否向各位僱主担保她們的報告是一致準確呢??我們僱主只是要求一個新加入的家庭傭工是合付健康的僱員,以確保家中老幼的健康為重要.更加重要的是避免增加社會及醫療的負責,亦給予各方的保障.

另假設貴處不清淅指明何種病情的話而又由經醫生證明傭工不適宜繼續工作,僱主因而終止合約,外傭可否就這方面去”平機會”控告僱主歧視??又或控告僱主”無理解僱”呢??

答: 外傭因病不適合擔任家庭傭工工作 (問題11 及12)
外傭是否適合擔任家庭傭工工作,須徵詢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的
意見。至於身患何種疾病才不適合擔任家庭傭工工作, 亦屬於註
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的專業醫學判斷範圍。有關解僱是否觸犯《平
等機會條例》, 可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查詢。
根據現行入境政策,除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
士外, 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就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定
居或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超過可獲豁免簽證的逗留期限,均須申
領入境簽證� 進入許可。因此, 任何人士如欲來港擔任家庭傭工
一職, 必須持有適當的簽證, 並由入境管制人員根據簽證向他們
施加逗留條件後, 他們方可以外傭身份在港逗留。

問: 13. 當外傭到港的時侯,代理會安排她們到宿舍或訓練中心住多天,以便對外傭加以訓練,請問外傭的工資是由她到港一天計起抑或是由她到僱主家中計起??因為坊間普遍有兩種說法.
答: 僱主是否須要在外傭到港後接受職業介紹所安排工作訓練期間
支付工資 (問題13)
根據現行入境政策, 外傭在來港工作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外傭
如獲准入境,入境管制人員會根據外傭已獲發的簽證向他們施加
逗留條件, 容許他們在指定的期限擔任家庭傭工一職。按「標準
僱傭合約」第2(A)條的規定, 合約生效日期由傭工抵港當天起
計, 在一般情況下, 外傭由合約生效日起即受僱於其僱主, 並替
僱主工作及收取工資。在僱傭合約生效後, 外傭若按僱主指示或
安排參加訓練, 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工資。僱主可自行決定是否接
受職業介紹所所提供的有關培訓。

問: 15. 另基於公平公正的底下,雖然是公開審訊,但牽涉之個案應為僱主與外傭的問題,為何一部份的調解主任任由外傭之朋友或外傭工會之人隨便答訕參與意見??為什麽不是只有僱主與外傭嗎??就一個個案,有位僱主在上庭休庭期間遭受外傭之朋友或外傭工會之人用言語恐嚇??導致庭內翻譯出外尋找勞署職員幫助平息事件,及至有另一庭僱主有些外傭證人,而證人作供完畢在外等侯, 外傭之朋友或外傭工會之人更出言恐嚇她,說她已經出庭作證就找人打死她,隨後僱主及證人報警備案.更甚是此證人作供時,這群外傭坐在旁聽席私私細語出言恐嚇so擾證人作供,在這情况下,勞署在庭內有足夠的人力以保護僱主或證人之人身安全嗎??

答: 法庭聆訊 (問題15)
如對出席審訊的安排有意見, 或在審訊期間受到滋擾, 甚至人身
安全受到威脅, 有關人士應即時向有關方面提出, 如有需要可向
警方求助。

問: 16. 就外傭政策方面是建基於”香港僱傭條例”上,請問家傭僱主與商家僱主之分別??另又可否解釋家庭外傭與香港僱員之工作崗位的分別?? 而”香港僱傭條例”是否真的可套用家傭僱主之身上??
答: 《僱傭條例》的適用性 (問題16)
有關《僱傭條例》是否適用於外傭, 詳見第二頁有關來函第一頁
前八段的回覆。

問: 17. 藉此詢問貴署每日單是有關外傭與僱主的勞資糾紛有多小宗(包括任何法庭),又有否考慮現時勞署與入境處所訂立之機制及條例是鼓勵了不良工人濫用司法程序,誣告雇主,藉機敲詐、壓逼僱主呢??
答: 有關外傭的勞資糾紛統計數字 (問題17)
2006年1月至11月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所處理的外傭個案共1 885
宗。2006年1月外傭在本港的人數為232 789人。外傭與本地僱員
一樣, 可享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服務, 亦有提出民事訴訟的權
利。

問: 18. 就外傭標準合約4(a)指明”傭工只能根据符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及4(b)僱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仕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案例一:僱主帶子女及外傭常往家姑處吃飯,外傭只作飯後洗碗事宜,並沒有做其他家務….
案例二:僱主與母親只住近一街之隔,僱主希望外傭把已煲之湯水帶往外家…..
案例三:僱主申請工人時並沒有車子,所以並沒有填此於標準合約中,但到合約中途僱主買了車子,並着外傭外出請洗它.
案例四:假設僱主帶同外傭到外地或內地旅行,而僱主亦有一間房子,外傭亦要跟以往做同樣工作,這又是否觸犯法例??
以上各點個案例子有否違例於傭標準合約4(a) & 4(b)呢??

答: 家務工作的範圍( 問題18)
由於家務種類繁多,實不可能在此或在合約文本內鉅細無遺地一
一盡列。不過, 當局已把這類職責的概括範圍載列於合約附錄的
“ 住宿及家務安排" 。一般而言, 外傭前往街巿、洗車、把食物
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人( 在同一
住所居住的成員) 等均被視為家務職責。
對於某一項活動� 情況是否構成傭工違反逗留條件,以及個案是
否涉及其他人協助和教唆, 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所有情況而決定。
如有懷疑, 僱主在申請聘用外傭時可在“ 住宿及家務安排" 第5
段註明他們的特別需要� 情況,以供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是否予
以批准。然而, 這些特別需要或情況, 應在為僱主料理家務時所
產生或附帶的真正家務工作範圍之內。
至於帶同外傭外遊,由於外傭的逗留條件只會在外傭身處香港時
有約束力, 假使在僱傭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外傭跟隨僱主到外
地, 他們必須遵守所到國家� 地區的簽證規定、法律和法規。他
們應特別留意外傭保險的承保安排。假如外傭在外地因工受傷,
他� 她可按照當地的僱員保險法例申索補償。

問: 19. 而就我們所知短付工資的個案,外傭通常是為僱主工作滿約後或數年後便往勞署舉佈及控告,就這類個案而說,其實我們僱主亦關心她們的應有權益,為何貴處不會就這些個案鼓勵她們於三個月至半年或一年內要舉佈而制定過了此期限便不能作出控告以保障她們呢??任由外傭常給一些不守法的僱主碌削他們的工資??

答: 舉報短付工資個案 (問題19)
勞工處非常重視欠薪的問題,並鼓勵被僱主拖欠工資的僱員盡快
向勞工處求助, 以免其權益受損。因此, 我們十分同意外傭應及
早就短付工資個案作出申索或舉報, 以便本處跟進。我們已透過
不同的渠道, 包括在與外傭有關的活動、展覽會及宣傳刊物內作
出呼籲。
問: 20. 就勞資仲裁後,假設僱勝訴,即外傭要賠賞僱主,僱主怎可以肯定收到她們的賠賞呢??
1. 僱主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告番個外傭
2. 有否法例對外傭是有阻嚇作用,讓外傭不致隨便告僱主?
3. 可否徵收訴訟費,如敗訴一方是否要支付所有堂費?

答: 僱主勝訴下的補償 (問題20)
若外傭向僱主提出僱傭申索但被判敗訴, 僱主可向有關法庭提
出, 要求對方作出補償, 以彌補僱主或其證人為出席聆訊而招致
的合理開支及所損失的薪金。法庭亦已有既定程序, 讓勝訴的一
方向敗訴的一方強制執行法庭的判令, 詳情可向有關法庭查詢。
另外, 若僱主認為外傭違反合約(例如自行離職而沒有給予所需
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可向勞工處或有關法庭提出申索。

問: 21. 如工人無故失蹤後,過幾天才相約朋友一起回僱主處取回其行李及私人物品,僱主可否拒絕其入屋要求?

22. 當工人無故失蹤後,她的行李及私人物品僱主可怎樣處理? 如多久之後工人不取回才可扔棄?
又如工人已與僱主在勞資庭/調解處見面後,但工人仍不回來取回其行李及私人物品,僱主可怎樣處理? 如多久之後工人不取回才可扔棄?

答: 安排外傭取回私人物品 (問題21 及22)
在外傭無故失縱或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外傭的私人
物品及保存時限,《僱傭條例》或「標準僱傭合約」均沒有規定,
勞資雙方應自行安排。

結語
香港政府勞工政策一貫的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
的利益。輸入外傭的政策正是依循此原則制定。同樣地,訂定「標
準僱傭合約」的目的亦是為了清楚列明僱傭雙方的權益, 以減少
不必要的誤會。政府會繼續不時在平衡僱傭雙方權益的大前題下
檢討有關安排, 在檢討時會考慮市民的意見, 以確保有關政策能
與時並進。
以上謹對來函提出的疑問作精簡的回覆。如欲進一步查
詢, 可透過下列方式提出:
􀂄 查詢熱線: 2 7 1 7 1 7 7 1( 由「1 8 2 3 政府熱線」接聽)
􀂄 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
􀂄 電郵: [email protected]
􀂄 親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地址詳見附表)
在此謹向你及所代表的外傭僱主,對本處提出的意見和建
議, 致以衷心謝意。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常任秘書長(勞工)/
勞工處處長
(胡建國代行)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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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發表於 07-1-5 16:46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已回覆!

[size=large]首先謝謝你地付出嘅努力

但係我睇完淨係覺得好好好好唔公平 :-(

[size=medium]政府會繼續不時在平衡僱傭雙方權益的大前題下檢討有關安排, 在檢討時會考慮市民的意見, 以確保有關政策能與時並進。

[size=large]如果佢地真係有咁做,點解重有咁多咁多過時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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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發表於 07-1-11 19:42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已回覆!

剛收到入境處的回覆,各位靚媽,比d時間我[因呢排好忙],等我整理好,再post上黎呢度同埋天書.


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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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發表於 07-1-12 00:36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及入境處已回覆!

以下是座談會會後我們給入境處的問題及回覆,請各位耐心看看..[希望唔好嫌太長篇啦..haha]

問: 1. Visa續期經大陸同澳門回來可得一年延續 (返回原居地指引何在?)
就這點得知有外傭因被解僱後獲得僱主給予機票後,更獲得安排往大陸或澳門逗留,然後等待新工作安排,換句話來說,在港找海外工人的僱主們並不知道外傭當時是否在她的原居國,只知你們出了工作證她便可再來港或可再獲得一年延續,而約中指明要返回原居地的指引何在,從表面看來,只要她們一出境,貴處就已當了她回了原居國了???

問: 4. 直接返回原居地定義-因在指引上列明外傭卞合約期滿是要返回原居地,但為何現今很多外傭卞合約終止/期滿後可到中國或澳門一天,回港後便能再獲發簽証?這樣是否違法?如是,為何貴處會批出簽証予這等外傭?
問: 2. 外傭24小時休息日或假期,是否可在外留宿?
因合約內指明外傭必須於受僱期間居住於合約所列明之地址.但有外傭堅持休息日要在外留宿,理由是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但僱主是可可拒絕其要求呢?
如僱主不能拒絕,又是否己違返了合約上所訂明之住宿安排?

問: 3. 機票有效期 (指引並無清楚例明),通常貴處會接受多久的機票?如14天/一個月/無限期?
問: 5. 再培訓徵款計算日期-是由何時開始計起.?
問: 6. 傭工未做滿一年,要求提早放大假,但不回國,而要到朋友家住,僱主可否拒絕其要求?如僱主拒絕,而傭工在家發脾氣及不服從僱主要求,僱主可怎做? 而這點又是否違返了”居住逗留”的條例??如她們此段時間發生意外,責任又應由誰負責呢???
問: 7. 傳染病定義??舉例說,當僱主經代理聘用外傭,理所當然她們的驗身是通過她們的國家驗身所而做的,但已隔數千里,况且眾所周知,他們的國家醫療設備及制度亦未完善,當外傭工作證出了的時侯,她們便獲安排到港履行合約,但僱主為求安心,通常也會帶她再驗一次才到僱主家中工作(暫住代理宿舍),如沒有任何病理才上任.舉一個案例:外僱工也未上,便給港醫療中心驗有「乙型肝炎」的傳染病,但她致電LD & immg 詢問,都是說因工作證已出而需要作出補嘗(代通知金)或不能解僱,因根据條例僱員有病,僱主是不能解僱….
問: 8. 入境處是否有外傭所謂之黑名單,他們基於什麽的情况下而不給她們為期兩年的工作證??又僱主對於一個本質極壞的外傭向貴處進行投訴,貴處又基於什麽情况下而給與她一個新的工作證呢??
問: 9. 入境處過往很大力宣傳反僱主聘用外傭做家庭以外的工作,且加以掃蕩兼拉人罰錢,但貴處有沒有就一些被僱主解僱或”毛”告僱主又或因有一些刑事案件在身而被貴處批準獲得延期之外傭在外做其黑市工作的外傭作出掃盪呢???是否又要市民或前僱主舉佈??你們的職責何在???如沒有做這些動作,何不要外傭於兩星期工作證滿前着她們返回原居地??還批她們的逗留期??
問: 10. 就外傭政策方面是建基於”香港僱傭條例”上,請問家傭僱主與商家僱主之分別??另又可否解釋家庭外傭與香港僱員之工作崗位的分別?? 而”香港僱傭條例”是否真的可套用家傭僱主之身上??

13. 外傭政策建立於”香港僱傭條例”上,換句話來說是看齊,但何解香港的商業機構可以以”附加條文”作為僱傭合約之細則,亦付有法律的效應,但何解同樣是一份僱傭合約的”海外傭工的僱傭標準合約”僱主們是必要根据”標準外傭合約”而履行責任,而不能有此權利訂立有法律效應的附加條文??
問: 11. 就工人以往工作履歷方面,僱主冇從有任何方法查悉,只靠代理提供文件(有些甚至乎是偽造的),不能作準,甚至乎一些聲稱曾在港工作過的外傭連護照有沒有留港紀錄也查不到,請問入境處如僱主想查詢這些資料應從何種渠道.另究竟現行的入境處除了另設一個專責的”外傭”組部門外,還有沒有另一部門是專責調查外傭遞交她們過往的履歷??要知道這些資料對僱主是很重要的,因為僱主確實無從得知.
問: 12. .就工人留港訴訟期間的逗留期,是入境處因外傭有訴訟而批準,但藉此問貴處在此段期間逗留而去找新僱主工作,貴處是否接受其入紙申請,假設是接受,貴處會否覺得是縱容外傭不含事實的無理地去告僱主,使之得到延長逗留期以方便尋代新僱主??
問: 14. 藉此詢問就斯里蘭卡及尼泊爾之外傭,政府是基於什麽情况底下而停止對她們輸入呢?
問: 15. 就外傭標準合約4(a)指明”傭工只能根据符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及4(b)僱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仕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比方說:案例一:僱主帶子女及外傭常往家姑處吃飯,外傭只作飯後洗碗事宜,並沒有做其他家務….
案例二:僱主與母親只住近一街之隔,僱主希望外傭把已煲之湯水帶往外家…..
案例三:僱主申請工人時並沒有車子,所以並沒有填此於標準合約中,但到合約中途僱主買了車子,並着外傭外出請洗它.
案例四:假設僱主帶同外傭到外地或內地旅行,而僱主亦有一間房子,外傭亦要跟以往做同樣工作,這又是否觸犯法例??
以上各點個案例子有否違例於傭標準合約4(a) & 4(b)呢??
17. 就外傭標準合約4(a)指明”傭工只能根据符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及4(b)僱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仕從事任何其他職務…………
比方說:案例一:僱主帶子女及外傭常往家姑處吃飯,外傭只作飯後洗碗事宜,並沒有做其他家務….
案例二:僱主與母親只住近一街之隔,僱主希望外傭把已煲之湯水帶往外家…..
案例三:僱主申請工人時並沒有車子,所以並沒有填此於標準合約中,但到合約中途僱主買了車子,並着外傭外出請洗它.
案例四:假設僱主帶同外傭到外地或內地旅行,而僱主亦有一間房子,外傭亦要跟以往做同樣工作,這又是否觸犯法例??
以上各點個案例子有否違例於傭標準合約4(a) & 4(b)呢??
問: 16. 據9月9日有一新聞報章的報導,一名印傭因承認殺嬰罪成,已被拘留八個多月,被判刑那天亦因此給予提早釋放等侯遞帶出境,想藉此問聲是否所有外傭無論在外或在家同樣犯了刑事罪行而被法庭宣判為有罪而有案底,依例規定,有刑事案底的人不能在港工作的.那遞帶出境(或送她往原居處)的責任是屬於入境處定是移民局抑或是僱主呢??如屬入境處或移民局,那機票及其它回國的費用是否僱主支付??
另假如外傭真的是因刑事被遞帶出境,她們的國家是可以改名的,改名之後,究竟入境處有沒足夠的措施查證她們再入境替僱主工作呢??


答覆如下:[請耐心看看]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1.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2.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3.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4.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5.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6.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7.jpg[/img]
[img align=left]http://i121.photobucket.com/albums/o233/windfa168/8.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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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發表於 07-1-12 01:25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及入境處已回覆!

唔好意思呀各位,因我真係唔夠時間慢慢打晒出黎,所以用圖片post上黎,但有d太細,如睇唔清楚,可按另存圖片到您的pc,然後在pc放大黎睇.

如有媽咪打中文快及有時間,可否幫幫手打出黎??等大家容易d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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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發表於 07-1-12 02:33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及入境處已回覆!

我最唔明白呢點:
「固定期限合約」應訂有合約的屆滿日期。如合約期滿,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 否則, 僱主或僱員無須就不續約而預先通知對方或支付代通知金予對方。但必須留意的是,《僱傭條例》有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僱傭保障的條文規定,「解僱」的情況包括固定期限合約屆滿而僱主不與僱員續約。如符合有關資格, 外傭同樣可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不合理解僱的補償。

咁都好矛盾啫!又話合約完唔駛通知對方或支付代通知金,但又話唔同佢續約又等同解僱,痴架 !咁要份合約嚟做乜呀?唔係一份約完咗就close file咩?點解香港人打工,合約完唔續約又唔當被解僱呀?答咗等如冇答!政府係咪應該自我檢討一下呢?唔好再將原用幾十年的條文用於依家廿一世紀文明年代啦!
我仲好想問一樣嘢!請外傭已用咗僱主一大筆錢,點解唔可以申請免稅額?咁我哋啲中下階層咪好慘!財爺有冇諗過我哋請外傭,唔係為賺錢架!冇得益之餘仲要交雙重稅項(外傭稅及僱主自己的薪俸稅),支出好大,就快人都癲!


男爵府

積分: 8716


460#
發表於 07-1-12 02:35 |只看該作者

Re: 外傭僱主知多D-勞工處及入境處已回覆!

仲冇,我仲好想講多句,我冇睇哂所有回覆,因為睇咗一大半已經冇眼睇,全部答咗等如冇答,而且都係手指拗出唔拗入,幫哂啲外傭!!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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