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包括母親Amirul Nazeer Fathima Naaz,以及其三名五歲至十八歲的子女。入稟狀指,三名子女都在港出生和長大,已在港扎根,能操流利廣東話,反而不諳家鄉的泰米爾語。兩名女兒獲發永久居民身份證,而且在學業及課外活動都表現突出。十八歲的長女四年前參加會考,中文科更考獲A級;十四歲次女則在前年獲政府頒發表揚少數族裔學生的「融和獎學金」。
申請人指,入境處不准許母親留港照顧其子女,會對子女的福祉造成嚴重傷害。雖然兩名女兒現為永久居民,但如果她們因無人照顧而要離港生活逾三十六個月,其永久居民身份可能會被撤銷。申請人指入境處的決定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並違反了他們一家的合理期望,要求法庭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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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菲國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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