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未滿18歲,佢地既家長或監護人係法理上都需要對佢地生命負責任,而18歲或以上既年輕人呢?佢地已享有成年人的權利和義務,無論佢個性和社會經驗如何,佢地既選擇係咪都應該同其他成年人一樣被尊重?正如有人會利用年輕人販毒,偷竊,傷害他人身體等等行為,如年輕人選擇左去做就要為自己既行為負上責任,包含對自己既生命負責,當然社會譴責利用年輕人的人,但同時可思考為何年青人會被利用?有咩因素會令他們覺得值得咁選擇?為何他們只聽取利用佢地既人既聲音?社會上咁多聲音,點解他們會咁選擇?相信自己既選擇?
“「你覺得今次修例通過,係利多定弊多?」因為佢存在一個客觀事實,所以呢類問題唔該唔好「中性」” 請問基於什麼層面認為係一個客觀事實?美國/德國/其他國家?中國?香港?已移居人士?社會概得利益者的不同階層?露宿者?大學生?中小學生?在港外國/中國商人?港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