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Liu22 發表於 19-6-21 06:38 
1. 為何必須修例?
我的答案,不是必須,有更有效率的單次性移交台灣殺人犯可行,卻被港府棄用。
1. 我認為香港並無迫切性修例,始終已經許多年沒有設立引渡條例。
2. 我認為修例主要係為左引渡犯了經濟罪行而逃到香港的貪官或商人。
3. 我認為修例並不是為了借機(利用偽造證據)引渡異見人士回大陸受審。
原因1:
香港回歸20年,每日在高登,香討,生果報罵中國政府的人不計其數,從沒有聽過有人因為罵中國政府而被抓上大陸。(銅鑼灣書店不是駡,而是在大陸寄禁書)佔中就在解放軍軍營旁進行,佔中79日,沒聽說過有任何人靜雞雞被找進軍營運走。
原因2.
之前有異見人士進入中國和澳門被拒,顯示內地根本無意捉他們返大陸,如果中國政府要拉這些異見人士,大可讓他們先入境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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