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禁令適用範圍」提及《公安條例》第7或13條,內容如下:
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 , 舉行以下公眾集會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a) 超過50人的集會;(b) 在私人處所舉行而參加人數超過500人的集會;
以及 (c) 並非在任何註冊學校或註冊學院,或任何獲認可社團或學校批准的教育機構等地方舉行且經該學校等的管理層同意的公眾集會。
根據《公安條例》第13條,舉行以下公眾遊行須先通知警務處長:
(a)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b)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以及 (c)不屬警務處長藉憲報公告撇除的公眾遊行。
政府:禁蒙面法与公共衛生呼籲無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