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難民署公佈在2017年全球約有六千六百萬人因 為衝突和迫害而離開家園,其中到其他國家尋求庇護 的難民有二千二百五十萬人。根據聯合國1951年發表 《關於難民地位公約》的訂明,難民(Refugee)是 「有明顯理據顯示當事人正面對種族、宗教、國籍、 因所屬社會團體或某種政見受到的迫害,而留在國 外,並且因此而不能或不願接受該國保護的人。」可 是,香港在云云已發展國家中,是罕有沒有簽署的地 方。
因此,香港政府並不接受難民來港定居。在獲得難民 身份之先,尋求國際保護的人被稱為尋求庇護者。香 港在1992年簽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尋求保護的人也可以 透過這公約在香港申請庇護。
截至2018年二月,約有一萬三千人在香港尋求庇護, 當中包括等候審核的人、正在提請上訴的個案和因其 他原因而留下的人。在這一萬三千人中,他們大部份 來南亞及東南亞,其餘的來自非洲、中東及世界不同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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