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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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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09-8-13 09:36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真係好唔明點解要反對...我自己都係家長,有仔女...佢地雖然未大...但我真係好支持..最好係全學校學生驗...當然到佢地成年,佢地鍾意食咩都得..但最起碼係求學時期減低接觸毒品既機會...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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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09-8-13 09:38 |只看該作者
支持!
知足常樂 自得其樂 苦中作樂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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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09-8-13 09:39 |只看該作者
支持, 支持, 支持........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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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09-8-13 09:45 |只看該作者
support 行得正企得正怕乜驗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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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09-8-13 09:53 |只看該作者
吸毒係犯法架!

可參考政府網頁 - 律政司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a6b1ab964f2f167a8825648c00038b46?OpenDocument

根據 香港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8條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 或 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 許可證外, 任何人不得─

(a) 管有危險藥物; 或

(b) 吸食、 吸服、 服食或 注射危險藥物。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0000, 並在 符合第54A條的 規定下, 可處監禁7年; 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100000, 並在 符合第54A條的 規定下, 可處監禁3年。 (由1979年第67號第2條修訂; 由
1992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所以,不論吸毒抑或藏毒,均觸犯法例。故有機會被警方起訴。





原帖由 麟媽媽 於 09-8-12 17:53 發表
我覺得立法強制最好!
至好連吸毒都屬刑事,
而家只係販毒同藏毒先係犯法,
反而吸毒者又唔會犯法,
至多捉佢去戒毒所,幾咁唔閒!
分分鐘仲比d 友仔拎左d 美沙同返歸,
上次連累埋個細路,命仔都無埋呀!
而家濫藥咁嚴重,而且年輕化,
人 ...

[ 本帖最後由 小袓 於 09-8-13 09:54 編輯 ]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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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09-8-13 10:13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袓 於 09-8-13 09:53 發表
吸毒係犯法架!

可參考政府網頁 - 律政司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a6b1ab964f2f167a8825648c00038b46?OpenDocument

根據 香港危險藥物條例 ...



你理解錯條例, 事實上依條例係針對管有危險藥品作吸食用途, =/= 針對吸食! 原因係日常飲食中好多野或多或少都包含危險藥品, 而且有些危險藥品你亦可能在唔知情的情況下食左落肚都唔知, 所以吸毒=/= 係犯法!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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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09-8-13 11:07 |只看該作者
我絕對支持驗毒!!!

我地亦有同囡囡傾過如果學校要爸爸媽媽簽同意書, 你贊唔贊成爸爸媽媽簽, 囡囡俾我的答覆好支持: 贊成簽, 因為清者自清, 沒做過唔怕驗! 有做過的如驗到有架, 咪可以早點去幚佢地戒毒. 我聽完後好欣慰, 囡囡只是4年級炸, 都識咁諗, 希望政府可以做多點實質的事啦....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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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09-8-13 11:35 |只看該作者
Oh really?

你令我諗起自由黨葵青區區議員雷可畏。尋日佢大大聲響葵青區區議會,要求將吸食毒物刑事化動議。點知比人踢爆佢無知,笑到面黃。

昨日刊登於香港商報<中國窗>的文章 - 「笑彈動議」證吸毒犯法

http://www.hkcd.com.hk/content/2009-08/12/content_2365193.htm


原帖由 lyhv 於 09-8-13 10:13 發表



你理解錯條例, 事實上依條例係針對管有危險藥品作吸食用途, =/= 針對吸食! 原因係日常飲食中好多野或多或少都包含危險藥品, 而且有些危險藥品你亦可能在唔知情的情況下食左落肚都唔知, 所以吸毒=/= 係犯法! ...


大宅

積分: 3920


49#
發表於 09-8-13 11:43 |只看該作者
藏毒與吸毒

(星島)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法律,僅藏毒、販毒有罪,吸毒卻不犯法,久而有之的市井傳言,究竟是否屬實?

  中學女生集體「服毒」事件,涉嫌供應毒品的少年,已被警方落案控以販毒罪,至於數名曾一度神智迷糊而送院的中二女生,則仍在保釋候查,至執筆時暫未見被控。販毒者立即被捕提堂,吸毒者仍未遭控告,似乎又證實傳言非虛……然而,這就大錯特錯矣!

  且看,《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凡任何人未得許可證,而「管有」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即屬犯罪。所謂管有危險藥物,即俗語所謂的藏毒,例中白紙黑字寫得明白,吸毒和藏毒乃是同罪,刑責亦是相同,哪有不犯法之理?

  只不過,按照執法和司法界慣例,對吸毒者又確總是控以藏毒,鮮會取吸毒之罪名。此乃取證困難所致,事關《危》例第54條規定,警方或海關督察只要合理地懷疑任何人干犯例中罪行,即可毋須當事人同意,要求抽取其指甲及洗手水來化驗。然而若要尿液樣本,就困難得多,除了要有更高級的警司在場,還須先得到當事人同意(未滿十八歲者,則要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再向裁判官作出申請。

  如是者,除非有人吸毒時被當場抓着,否則實不易舉證。想要在事後取得尿液,測試體內有否含毒,你猜那些癮君子又願不願意?反而,控告藏毒罪,則只要於其身上找到殘留毒品,就足以入罪,再不然在指甲或洗手水中驗出毒物,亦堪作有力證據。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有不少控以吸毒的案例,在上訴後往往讓被告脫罪……



(瑣見瑣文 翁靜晶)

[ 本帖最後由 小袓 於 09-8-13 11:45 編輯 ]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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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09-8-13 11:48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袓 於 09-8-13 11:35 發表
Oh really?

你令我諗起自由黨葵青區區議員雷可畏。尋日佢大大聲響葵青區區議會,要求將吸食毒物刑事化動議。點知比人踢爆佢無知,笑到面黃。

昨日刊登於香港商報的文章 - 「笑彈動議」證吸毒犯法

http://www.hkcd.com ...


真係有趣, 多謝"豆"正我嘅錯誤!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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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09-8-13 11:5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SEPHINE_LAU 於 11-9-14 10:20 編輯

XXX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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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09-8-13 11:51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袓 於 09-8-13 11:43 發表
藏毒與吸毒

(星島)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法律,僅藏毒、販毒有罪,吸毒卻不犯法,久而有之的市井傳言,究竟是否屬實?

  中學女生集體 ...


利害, 訊息明確!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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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09-8-13 12:00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袓 於 09-8-13 11:43 發表
藏毒與吸毒

(星島)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06: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法律,僅藏毒、販毒有罪,吸毒卻不犯法,久而有之的市井傳言,究竟是否屬實?

  中學女生集體 ...


之不過, 就如文中所言, 抽查, 即是對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懷疑, 咁134-8, 即是用唔著, 咁是否有需要修例或再立法去幫助執法呢?

[ 本帖最後由 lyhv 於 09-8-13 12:03 編輯 ]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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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09-8-13 12:01 |只看該作者
DEL.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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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09-8-13 12:15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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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09-8-13 12:18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suilangmui 於 09-8-13 12:15 發表
家長如果有關心過d仔女, 佢地就唔會淪落到要去吸毒啦... 況且唔係個個家長都盡責.


但我覺得有時亦是環境迫人, 家長需要長時間工作, 回到家已是帶著疲憊的身軀, 有時真的是力不從心!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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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09-8-13 13:26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政府好搞笑, 我覺得有咩應關門講, 果個吳斌, 有咩佢同曾生傾下先, 而家d細路見你d ' 大人' 都有內'哄' 仲唔起勢反對
我睇過香港法例, 吸毒係犯法既 (134章 第8條 ) ,不過亦有 54條講明police可在合理懷疑佢地有犯罪就不同同意取尿液, 而且未有法律講明強制驟毒的確有機會比人說無人權
不過政府做多少少, 想下, police行過見到人形跡可疑, 都可以問佢拎身份証check啦,同樣道理, police都可以隨機在學校門口覺得邊個似都可以叫佢驗架(我覺得..)等如之前個個說酒後駕駛吹波仔問題, 好多時, 為了阻嚇佢地, 點解要比個權佢地refuse,只要驗時不損害尊嚴, 不帶偏私attitude,有咩野問題呢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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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09-8-13 13:28 |只看該作者
如果有得公投, 就最好,即刻立例lor! 唔洗等班正苦高官心想拖得就拖拖完個summer就算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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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09-8-13 13:53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happy-g 於 09-8-13 13:26 發表
我覺得政府好搞笑, 我覺得有咩應關門講, 果個吳斌, 有咩佢同曾生傾下先, 而家d細路見你d ' 大人' 都有內'哄' 仲唔起勢反對
我睇過香港法例, 吸毒係犯法既 (134章 第8條 ) ,不過亦有 54條講明police可在合理懷疑佢地 ...


你提到一個好重要的point, "形跡可疑"! 但"形跡可疑", 即係話你真係睇到, 唔係話我有日覺得sxgo內一定有人藏有犯法嘅野, 我就求其指阿甲乙丙客人過黎搜身! 另一個例子係早排醉酒駕駛, 咪一樣可以好快咁立法修例警察可以抽查! 正苦唔立法, 背後我覺得係有團體有意見! 因為立法, 咁所有野就要跟司法程序做野, 如果有名校學生需要上庭, 傳媒好大可能會報導, 咁社會就一定會有好大回響! 結果辦學團體亦未必可以繼續有效咁將間學校辦落去, 影響可以好大! 唔知大家對我想法有咩意見!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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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09-8-13 16:58 |只看該作者
(李純恩)- 中學生吸毒 誰來鞠躬道歉呢?
日本女明星酒井法子吸毒,她的經理人公司老闆出來向公眾鞠躬道歉。

經理人公司老闆鞠躬道歉,是因為他沒有管好旗下藝人,令擁戴酒井法子的人們失望了。
香港近來因為「校園驗毒計劃」而鬧得沸沸揚揚。

中學生吸毒,社會未來棟梁行為失當,也很令公眾失望,那麼,誰應該為他們出來鞠躬道歉呢?

按理說,應該是他們的家長。但是,現在許多家長一有什麼事情,就會把子女推出去,賴社會不好,自己一點責任都沒有,令人看了,那些犯錯的孩子都像沒爹沒媽的孤兒一樣。

既然是孤兒犯了錯,自然不會有父母出來負責,那麼,就輪到學校的校長了。校長沒把「未來棟梁」們教好,讓公眾失望,應該出來鞠躬道歉。但是,校長們也會申訴,他們是很無奈的。香港教育制度那麼混亂,一會「以人為本」,一會「母語教學」,一會又要「微調」,光是應付這些夕改的朝令,已經亂七八糟,哪還有工夫顧及學生的「私好」?

那就再往上追一級,就追到教育局了。教育局制訂政策,朝三暮四七零八落,嚴重分化香港學生,令許多學生身處劣境,徬徨無助,目標模糊,吸毒逃避。這個責任,應該由教育當局來負,這個躬,應該由教育局長來鞠。

但是,教育局長也不是可以一錘定音的人,他上頭,還有「最最關心香港青少年成長」的特首。特首那麼關心年青人,香港中學生吸毒令他怒不可遏痛不欲生,比起那些孩子的父母,他表現得更加父母。那這個躬──本來特首也可以推的,往上追,還有溫總理還有胡主席,但誰叫你港人治港呢──是不是應該由最新反毒先鋒曾先生來鞠呢?

父母們有否想想, 我們為孩子做了一個怎樣的社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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