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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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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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05-10-14 15:34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林太太 寫道:
如果打工時跟僱主兒子有了BB的是我們自己的女兒(無論她品德如何), 平心而論又怎樣呢?

建議別人墮胎, 等如出手摧毀一個生命, 恐怕日後一直也會良心不安. (作為僱主有權要求僱員墮胎嗎? 男方的媽媽有權要求女方墮胎嗎? 金錢可以收買人命嗎?----我不是怪責一些人的想法, 只是也應平心細想)

可不可以索性把事情分開兩頭看:
(1) 如何處理一個大了肚的工人?(姑勿論誰經手)

(2) 如何看待一個成年女性跟自己說你已成年的兒子(20歲!!!)是她肚子的經手人?

要考慮的, 也許是工人會否指男人強姦她, 又或怕家醜外揚之類....最擔心應是怕給工人勒索了吧---怕她反口指 "強姦", 又或四處唱自己兒子! 但始終自己的兒子有責任---因為都是成年人了, 總不成說工人誘姦他吧. 希望那僱主能想到較公正而不欺壓人又能盡量保護自己不遭敲詐的方法. :-| :-| :-|


完全同意林太太的講法,而且好奇怪大家總覺得外藉傭工實係立心不良,無個好人???

佢地O黎打工當然好大是環境 / 經濟因素,有邊個唔係為錢而打工? 唔為錢唔通為興趣咩? 又唔好諗到自己好似一屋金糠咁,比D工人候住D咁。

做O左咁耐香港人有太多都仲以為自己比別人優秀,人地埋身就係博痴你著數咁。

根本都唔到呢位僱主諗D乜 / 擔心D乜,喂~理得個工人係乜心態O者? 事實就係個囝攪過個工人、依家工人同妳講有O左BB,而且呢位僱主單方面諗住用錢攪點打法人地走,拆開O黎睇成件事變成幾個問題。

1) 亞囝承認攪過工人但又話根本唔愛工人喎 --- > 最終可以變成工人告佢強姦。

2) 工人在職期間有孕 --- > 僱主要比前四後六產假佢,如果駛橫手諗住整走個工人 (炒佢),都已經違法,仲要加埋叫個工人落O左BB佢?? 唉~呢位僱主小心比人錄O左音呀。

3) 終止合約可以演變成勞資糾紛,如果係賓賓個工會咁大有排玩O架~

4) 如果個工人堅持要生個BB出O黎仲唔怕去驗DNA,又證實係呢個僱主個孫喎,個工人有權循民事追討照僱BB的費用。(呢個係呀少爺應份比O架,成年人梗係要自己負責O架啦)

仲有乜好講呀
Hi~Hi~大家好,我係家姐Christy抱住細佬佬Brian係媽媽的小樹熊啊 :lol: :lol: [img align=left]http://www.dotphoto.com/SAN1/92/EE/8F/i92EE8F4B-1C48-48B1-87BD-50E0FF12FDBF.jpg[/img]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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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05-10-14 15:50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小樹熊 寫道:
完全同意林太太的講法,而且好奇怪大家總覺得外藉傭工實係立心不良,無個好人???

佢地O黎打工當然好大是環境 / 經濟因素,有邊個唔係為錢而打工? 唔為錢唔通為興趣咩? 又唔好諗到自己好似一屋金糠咁,比D工人候住D咁。

做O左咁耐香港人有太多都仲以為自己比別人優秀,人地埋身就係博痴你著數咁。



小樹熊,

大致上我都同意你所講, 但問題係現在大家都唔知究竟個男點解同個女攪埋, 如果個女係專登引誘佢, 咁個女既的確係立心不良, 有心痴著數, 當然如果係個男做主動就掙唔落, 低佢死啦.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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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05-10-14 16:29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成件事, 根本係個男仔哀 .... 搵食行遠 d 啦, 連工人都攪 ~~~ 點解個男仔咁哀?? 無家教囉 (sorry, 我實在不知如何表達)?? 做人父母, 竟然要打掉自己既孫兒 ....呢 d 人點可以教得出一個好既子女 .......

人地離鄉別井, 去到老遠打工, 竟然比主人攪大個肚, 仲要被迫墮胎 ..... 大家將心比己 ..... 如果係你, 可能自剎都似 ....

攪大左人個肚已經係事實, 而且根本不可原諒 ...... 連避孕都唔識 ...... 有得 bb, 我估佢都唔至攪過人一次 ...人地來做工人, 不是妓女 ...為乜要晚晚幫手招乎主人??!!

如果個仔係唔鍾意人, 咪唔好結婚囉 ..... 同意香港無法例係攪大人個肚, 要結婚的 ..... 老實同個工人講囉 ...... 千其唔好做違法的事 ........ 佢個仔已經好錯 ....... 不要一錯再錯呀 ~~
碧姍小說 http://pighillstory.blogspot.hk/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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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貢獻勳章 環保接龍勳章 大廚勳章


44#
發表於 05-10-14 16:59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唔係下化~


該用戶已被刪除

45#
發表於 05-10-14 17:06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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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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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05-10-14 17:16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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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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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05-10-15 09:39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嘩....咁都得呀.仲唔快d同個仔去驗睇下有無AIDS.
個仔成20歲都成左年啦, 邊個叫佢連BUN妹都搞.
唔鐘意人又搞大人地個肚. 唔好理個BUN係有心定無意啦.
個仔都要 ,想食免費餐 .
所以要同D仔女灌輸性教育係幾咁重要呢..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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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05-10-15 09:59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唔係呀化!
20歲血氣方剛青年,
比個30歲既印印攪掂左…
天呀!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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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05-10-15 11:03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今時今日 的 板本 " 少主人 與 女傭 發生性行為 , 女方大肚"

很像 以前D 老爺/ 少爺 強姦 了 家 中 的 妹仔 一樣.

女主人多數都不接受 "妹仔" 入門. 結局多數係
妹仔投河/ 要仔唔要 x / 妹仔自己湊大個bb....

我唔agree 落仔 (信仰問題, 一定唔可以落), 也唔想歧視傭工. (上一代的hk婦女也是傭工 : 馬姐)

我覺得要個男仔明白自己的行為和責任. 希望有今次教訓 可可以避了一些日後更嚴重的問題.

要和女方商討 事後安排. 孩子的撫養.

至於強姦, 相信他們是發生自願 , 否則個男仔會有官非

如果係我仔. 我會補足法例的賠償給工人
好好的教訓兒子. 要他明白 自己的責任. 和今次的錯誤. 要尊重人. 不要以為工人係可以成為自己的發x工具.
如bb跟工人回家鄉. 應該每月/年 給予合理的金錢
如工人不要bb , 可考慮送去 有關機構 (我估有掛)
如果男仔父母支持 , 當然最好係考慮要回孩子.自己教養. (這是責任. 做了就要承擔)

每個人都有被人尊重的權利 (不論 男女老幼 (bb) 不論 有錢冇錢 ( 外傭)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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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05-10-15 11:21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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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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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05-10-15 12:10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My Little Prince, Naoki Kam - 諱諾BB.


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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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05-10-15 12:54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孕婦自行非法墮胎

根據第212章第46條規定,任何懷孕女子意圖促致自己流產而非法向自己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即犯了可循公訴程序審訊而治罪的罪行。

由另一人替孕婦非法墮胎

這條文又規定,任何人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向其施用或導致其服用任何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或非法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以遂同樣的意圖,均犯了可循公訴程序審訊而治罪的罪行。

2. 這些罪行的主要分別在於:

(a) 如果一名女子企圖自行墮胎,她一定是已懷身孕。(如該女子既無懷孕而這項行為又涉及其他人,則可能犯了串謀墮胎罪);

(b) 如果有人企圖令一名女子墮胎,則該名女子有否懷孕並不重要。

3. 很明顯在第二種情況下,即使流產不成,亦足構成完整罪行。不過,在第一種情況下亦同樣成罪。構成罪行的主要關鍵在於有殺害胎兒的意圖,而不論是否確有胎兒存在。

「非法」

4. 除了條例中第47A條所指定的情形外,任何墮胎行為都是非法的。這些情形將在21-05段討論。在這裡只須知道孕婦不能自行(或嚴格說是實際上不能)進行合法墮胎。

「施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品」

5. 毒藥指公認的毒藥。條例中沒有就毒藥下定義,不過,可參考《毒藥名表規例》(第138章)所列的毒藥名單。如果被告使用的毒藥分量極少,不足以導致流產,仍可能算是犯罪。而使用的毒藥亦不必是會引致墮胎的毒藥。成罪的主要關鍵是意圖而非結果。

6. 「有害物品」較難闡釋。「有害」指對人構成傷害。有害的物質與毒藥不同。有害物質使用少量可能無害,但是大量則可能會變成有害,例如少量氈酒與一大瓶氈酒的分別。使用後造成墮胎的物品顯然是有害的,不過,並非每種用於這些罪行中的有害物品均須能引致墮胎。

「使用任何器具或任何其他方法」

7. 器具不一定指在合法墮胎手術中使用的器具,器具可以是其他手術用具或甚至任何器具,例如編織用的冷針、削尖的筷子或剪刀。

8. 「任何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行為,例如向身體其他部分使用暴力,利用手指或大力按摩。只要有關行為具有所須的意圖,則不論有否引致墮胎亦已算是犯罪。

9. 有一要點應加注意的是,雖然法例訂明有關孕婦亦可被檢控,但在實際情況下,她往往是控方證人。

非法供應或取得墮胎用藥物或器具

根據第212章第47條,任何人非法供應或取得任何毒藥、其他有害物品、任何器具或物品,且明知該等物品將為意圖促致女子流產(不論該女子是否懷孕)而非法使用或應用,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2. 上段各詞大部分經已討論過,「取得」即指從別人那裡獲取或用辦法取得自己未有的物件。例如拿出物件以便消毒後使用不算是「取得」。

3. 該項罪行主要是用來對付「中間人」,該中間人可能是該名女子的丈夫或男朋友,又或是化驗師。所供應或取得的物品不必確實經過使用,只要被告在供應或取得物件時,明知是用來促致墮胎的,已足以成罪。

合法墮胎

根據第212章第47A條,在某些情況下可合法進行墮胎。醫生(即指註冊醫生)可以在下列情況下為孕婦終止妊娠:

(a) 有兩名醫生真誠達成以下意見:

(i) 繼續懷孕對孕婦的性命會產生的危險,或對其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進行墮胎的為大;或

(ii) 嬰兒如果出生,極有可能是身體嚴重殘廢或嚴重弱能;及

(b) 有關的墮胎手術在政府醫院或政府認可的醫院進行。(在緊急情形下,為挽救孕婦的生命或防止她受到永久的嚴重損害,則可在任何地方進行手術。)

如果醫生未能確定進行墮胎對孕婦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影響,他可以在下列情形下推定,如果不進行墮胎,對孕婦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較大的危險:

(a) 孕婦不足16歲;或

(b) 孕婦自稱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所訂下列罪行的受害人,並於事發後3個月內已向警方報案(第212章第47A(2B)條):

(i) 亂倫(第47條);

(ii) 強姦(第118條);

(iii)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第119條);

(iv)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第120條);

(v)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第121條);

在這些情形下,醫生都可以在孕婦懷孕24星期內進行合法墮胎。這個期限後,則只有在為挽救孕婦性命的情況下才可進行。

2. 雖然醫生可在良知上認為不對時,拒絕替孕婦墮胎,但在挽救孕婦的生命或為防止她遭受永久的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他有責任替其進行墮胎。

3. 何謂「較大的危險」、「嚴重殘廢�弱能」或「永久的嚴重損害」則由醫生決定,此處不作討論。

4. 除了上述情形外,任何意圖導致女子墮胎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殺胎 ─ 第47B條

任何人意圖毀滅可活產的胎兒的生命而藉任何故意作為,導致胎兒在獨立於母體而生存之前死亡,即屬犯罪,可處犯誤殺罪一樣的刑罰。在某程度上,殺胎罪與非法墮胎有相同之處,而且近似兇殺罪。另外訂出這項罪名的原因在於殺害正在出生的嬰兒並非墮胎(即不是促致流產),亦非兇殺(即並非殺死一個生存的人)。

2. 嚴格來說,此項罪行只會在嬰兒出生過程中發生。不過,條文旨在保護的是「可活產的胎兒」,在母體內已有28個星期或以上的胎兒亦可以被推定為「可活產的胎兒」。當然,在生物學上來說,未滿28個星期的胎兒也是可以被活產的。

3. 要證明這罪行,必須顯示殺胎的行動並不僅是為了挽救該孕婦的生命而作出的。其他可以合法墮胎的情況不適用於這項罪行。

隱瞞嬰兒的出生 ─ 第48條

任何人意圖隱瞞嬰兒出生的事實而以任何方式處置其屍體,則不論該嬰兒在出生之前、之時或之後死亡,該人均屬犯罪。

2. 「嬰兒」一詞未有定義。根據以往法例所判的案例裁定該詞指「可活產的胎兒」。第47B條(殺胎)的推定不可直接引用於這項罪行。以往的法例指出「秘密處置」即是將屍體處置,以免讓人發現,主要是不為世人所知,而並非只是隱瞞例如祖父母。如果陪審團發現嬰兒出生未足12個月,隱瞞嬰兒出生的控罪可作為謀殺嬰孩、誤殺嬰孩、殺嬰或殺胎罪的交替控罪。

3. 故意作出有關嬰兒出生、死亡或活產的虛假聲明,均屬犯罪。有責任申報嬰兒出生或死亡的人,而未有向政府申報,亦屬違法。(第200章第35條及第174章第7及14條)。

保護青少年

有幾項罪行是與保護青少年有關的,有些只涉及女性,有些則包括男女性。條例所訂罪行包括:

(a) 沒有向學徒或傭工提供食物等,以致其性命受危害(第25(a)條);

(b) 非法拋棄或遺棄兩歲以下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第26條);

(c) (超過16歲而負責看管未滿16歲少年人的人)虐待或忽略該未滿16歲的人(第27條);

(d) 拐帶14歲以下兒童,意圖剝奪其父母等對該兒童的管有(第43(a)條);

(e) 窩藏被拐帶的14歲以下兒童,意圖剝奪其父母等對該兒童的管有(第43(b)條)。

2. 《刑事罪條例》(第200章)第XII部所訂的罪名包括:

(a) 將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等意願的情況下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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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05-10-15 13:38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攪錯呀 :-( :-(


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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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05-10-15 17:01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我是4歲的澤銘,我最愛跑來跑去,破壞看得到的一切東西,和最愛車車 ようこそ!ご覧で下さい !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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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05-10-15 19:26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pc9 寫道:
20歲不算小了,理應對自己行為負責任.
絕無理由闖了禍,要父母收拾爛攤子.

作為僱主,憑甚麼"想"工人打掉胎兒?
作為"經手人"父母,憑甚麼"想"當事人終止別人的生命?

工人打了胎,問題就解決了嗎?
還有大條道理:兒子只得20歲.兒子不喜歡那人......還有沒有更不堪的藉口?

也許因為愛子情切,才會如此荒謬吧! :evil:


很同意,好似都怪哂個工人咁,個男仔呢?其實最錯係佢,牛唔飲水點敢得牛頭低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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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05-10-15 22:29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咩世界!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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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05-10-15 23:52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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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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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2025勳章 2025勳章 2025勳章蛇年勳章 牛年勳章 醒目開學勳章


58#
發表於 05-10-15 23:53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男:YR20(講真,相信都係一時"性衝動",諗野都未成熟啦!!!)
女:YR30印尼女人(已成熟,我真係絕對唔相信佢會無反抗囉,個男O既先得O個YR20!!!)
依家件野重有埋,佢重使乜做???!!!(擺到明可以嘆世界)睇黎最慘O個個係男O既亞媽,"呢督野"咪又係亞媽攪惦!!!!!!
唔使番D錢,件野報警話佢個仔強姦,睇黎坐更監!!!!!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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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05-10-16 01:52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Below is also an alternative wor...if they do not want the BB, then find someone to adopt.

http://www.mchoice.org/pages/index.asp?did=37&pg=adoption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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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05-10-16 04:20 |只看該作者

Re: 工人大肚了, 但經手人竟然是自己個仔.....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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