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跳至

首頁

尾頁
   0


子爵府

積分: 10600


41#
發表於 12-1-10 21:47 |只看該作者
SandyKL 發表於 12-1-10 01:17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 ...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

我括少左之前果段tim~


琥珀宮

積分: 167100


42#
發表於 12-1-11 22:24 |只看該作者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10 07:37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法的解釋提請權屬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

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常任大法官以大比數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簽署後,

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會議後決定駁回修改議案,有關會議紀錄及原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分別保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需解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重選。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除了修改基本法,入境處應收回審批內地移民的權力。由香港在內地設辦事處進行審批和考核,人數由香港決定。

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常任大法官以大比數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常任法官(唔計首席)得果3人,大比數即係2人同意?我覺得呢個係終審法院內政,唔需要寫得咁詳細。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簽署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意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經會議後決定駁回修改議案,有關會議紀錄及原因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分別保存。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需解散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重選。


-現行基制在立法會投票後,是否都需要議員簽署作實?此項有何作用?


-被全國人大駁回修改議案後,由香港特首解散立法會?呢點驚訝,立法會非特首內閣,如何可以有此權力解散立法會再重選?



除了修改基本法,入境處應收回審批內地移民的權力。


呢點同意,唐英年最近都有提出類似想法。



子爵府

積分: 10600


43#
發表於 12-1-11 22:4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1-11 22:50 編輯
SandyKL 發表於 12-1-11 22:24
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常任大法官以大比數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
釋法問題,可改寫成必須由終審法院提呈釋法

以我看的立法會文件,只是有立法會秘書的簽署,不見有立法會議員的簽署。
但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必須要特首簽署才可生效


特首係有解散立法會gei權力

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為何我說未能修改基本法要解散立法會,因為屆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皆以普選產生。而經人民授權的基本法修訂,不獲接納。特首和立法會應負憲政責任,解散立法會。如果特首在同一任期內已解散立法會。這次解散等於變相辭去職務。

如果重選後仍提同一個方案,原則上人大必須要接納。

其實在別的國家,如要修改憲法,應需要公投決定。但香港並無公投法,所以不能進行公投。


琥珀宮

積分: 167100


44#
發表於 12-1-12 00:4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ndyKL 於 12-1-12 00:46 編輯
peoplepower 發表於 12-1-11 22:47
釋法問題,可改寫成必須由終審法院提呈釋法

以我看的立法會文件,只是有立法會秘書的簽署,不見有立法會議 ...

算啦,字面改一改,其實對基本法之釋法與修改法都冇咩改變。


咁仲勞氣,雙飛釋法根本終審法院唔會通過,佢地就係法律,
香港步向人治而非法治,97後我已睇通透,好似董太沙士當年
穿起全副武裝,佢捍衛自己而非別人;如今同樣情況,法棍
成副武裝出場,佢地捍衛佢地自訂的法治,而非市民權益。
同樣走火入魔。


所以咩治都假,市民做咗三文治就好肯定

點評

WChan    發表於 12-1-12 01:02


子爵府

積分: 11356

畀面勳章


45#
發表於 12-1-12 01:03 |只看該作者

回覆:解封中英密件,遏「雙非」孕婦湧港

法官不會認為自己有錯或判錯,他們相信自己是人上人,龍中龍,亦通常不會推翻其他法官的錯判(除非有仇),就算釋法和上訴,終審法官都會用自己角度理解和思考,維持原判,我們都無可奈何!否則都不會造成大量雙非人來港產子!





子爵府

積分: 10600


46#
發表於 12-1-12 07:35 |只看該作者
Carelesswhisper 發表於 12-1-12 01:03
法官不會認為自己有錯或判錯,他們相信自己是人上人,龍中龍,亦通常不會推翻其他法官的錯判(除非有仇), ...
其實終審法院曾有一次主動提出釋法,是最近的事。


子爵府

積分: 10600


47#
發表於 12-1-12 07:3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eoplepower 於 12-1-12 07:40 編輯
SandyKL 發表於 12-1-12 00:45
算啦,字面改一改,其實對基本法之釋法與修改法都冇咩改變。

不是改一改,我直接將釋法責任比左司法機關,修改基本法的責任比左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削弱左人大的釋法的權力。不是字面上的修改咁簡單。
我這樣的設定,基本上獲廣泛民意支持就可以啟動修改基本法。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的責任亦會降低。

首頁

尾頁

跳至
Presslogic Logo
Baby Kingdom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