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傭醫療保障應只包勞工保障的範圍, 一切患疾僱主無須負責;
二.
外傭合約設試 用 期, 外 傭於試 用 期 內 終 止 或 被 終止 合 約, 僱主均 無 須 為 外 傭
提 供 機 票 及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
三.
外傭到港時已懷孕或已有患疾, 僱主可即時終 止 合 約 而 無須負責提 供 機 票 及 給 予 代 通 知 金 ;
四.
清 晰 勞 工 法 例 , 以 免 僱主在具書面証據下, 仍被外傭誣告, 以達至逾期居留, 當 黑市勞工的目的;
五.
政 府 對 中 介 人 公 司 執 行 發 牌 制 , 以 防 止 違 規 行 為 ;
六.
設 立 中 央 資 料 庫 , 讓 僱 主 於 揀 選 外 傭前 ,
可 查 詢 中介 人 公 司 及 外 傭以 往 的 違 規 記 錄 , 以 作 考 慮 ;
七.
要求入境處嚴格執行終止合約女傭須返原居地的要求(以防止將來有外傭居港權的爭論);
八. 要求入境處加強巡查逾期居留的外傭, 並把他們列入黑名單, 禁止他們在遣返後一段時間內申請來港; 及
九.
限 制 大 量 外 傭於 公 眾 地 方 聚 集, 以 避 免 阻 礙 行 人
出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