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跳至

首頁

尾頁
   0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1#
發表於 07-5-17 14:1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怕遭解僱 外傭病重才往求醫
2007年02月 25日

【明報專訊】兩個月前一名印尼 女傭全身皮膚潰爛猝死僱主家中,惹起社會關注外傭的健康問題,有關注本港外傭權益的團體表示,有女傭因害怕患病遭解僱,往往到病重時才求醫,加上缺乏醫療資訊和

語言問題,求醫面對重重困難。

聖約翰座堂「愛之家」諮詢及服務中心發布了一份《2005年外籍勞工健康狀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2#
發表於 07-5-17 14:1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外傭最低工資每年檢討一次
2007年05月 02日

立法會 今日舉行例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 局長葉澍坤(音)表示,當局定期就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進行檢討。有關檢討通常每年進行一次。

當局按一貫既定的機制,在檢討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時,會考慮當時香港的整體經濟和就業情況,包括相關工資和物價的變動,以及勞工市場情況等經濟指標,而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有關工資水平。當局現時正按以上的機制檢討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並會在檢討完成後公布是否會就工資水平作出調整。

[size=medium]你試下再加,再加我地掃把外傭返歸,個個走去申請綜援,睇你政府點死?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3#
發表於 07-5-17 14:3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公平對待懷孕外傭
蔡建誠

(本文由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發表)

最近勞工處發表檢討文件,建議修訂《僱傭條例》,容許僱主與懷孕的留宿家庭僱工(以外籍傭工佔大多數)協議終止僱傭合約,在此情況下,僱主只須根據聘用時期向傭工支付一筆指定金額(約等於二至三個月工資),但卻不會被視為因不合法解僱懷孕傭工而違反《僱傭條例》而遭受檢控,免除解犯刑事罪行和民事補救的責任。

根據現時《僱傭條例》有關《生育保障》的條文,凡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懷孕僱員,僱主在由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期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否則即屬違法,僱主除了須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一個月薪金及十星期產假薪酬給員外,還可能被當局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亦有可能須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向僱員支付終止僱傭及最高可達15萬元的額外補償。

香港的勞工法規一向要求僱傭契約的條款必須最低限度滿足法例內所列示的標準,即使僱員同意簽署合約,接受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的條款,該條款亦應被勞工處或勞資審裁處視作無效,工人有可能依法討回應有的權益。這種做法某程度上減少了因僱傭雙方地位和權力的不平等而做成的壓榨情況,令工人不分國藉原則上均享有平等的最低僱傭標準保障。

事實上,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如國際勞工公約第97號《就業移民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禁止在僱傭範疇對懷孕女性的歧視,並要求外藉勞工在工作條件上享有與本土勞工同等待遇的灌利,勞工處現時的做法卻是容許外藉傭工與僱主之間的契約條款不受現時《僱傭條例》的制約,修例的後果可能造成對懷孕外傭的雙重歧視。勞工處有責任向公眾解釋為何一方面呼籲僱主確保不會基於性別和種族給予僱員較差的得遇,另方面卻又矛盾地有帶頭欺壓外傭之嫌。

綜觀勞工整份檢討文件,提出修例的理由不外乎是因為留宿家庭傭工懷孕期間和產下嬰兒會對僱主家庭造成「明顯」的「不便」,因此有需要為僱傭雙方作出較「靈活」安排,讓雙方就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達成協議,「照顧其獨特的僱傭情況」。可是這論點是大有商榷之餘地。首先,沒有證據顯示懷孕僱員不能夠如常地生活和做慣常的工作(有醫生紙證明屬危險工作則例外),難道外傭的僱主的要求的「獨特」程度,足以支持單獨削減對前者的生育保障?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組的調查結果亦顯示家庭傭工因病假或產假而長期缺勤並沒有為僱主帶來嚴重的問題。為離鄉別井來港服務的外藉傭工提供住宿本是僱主合約責任,但事實上懷孕外傭多會在產假期間暫時離開僱主家中回到原居地,或暫住本港朋友家中等侯分娩,辦妥手續後便要把初生嬰送回本國,而政府的母嬰服務又沒有顧及外傭情況和需要。

其次,根據現時僱傭條例的規定,僱主仍然可以以犯「嚴重過失」為理由即時解僱懷孕僱員。過去外傭團體便多次投訴條文易被部份僱主藉詞濫用,並指勞工處執法不嚴,對不合理解僱懷孕外傭的僱主難起阻嚇作用(去年勞資關係組共錄得29宗涉及僱主在外傭懷孕期間把其解僱的申索個案,但沒有一名僱主被檢控並遭定罪)。反過來說,懷孕外傭通常不想自行離職,原因是她們要支持本國家人生活,僱傭合約的終止即表示外傭通會於兩週後喪失逗留權,而一般僱主都不願聘用已懷孕的外傭。現時勞工處作出的檢討不是研究如何落實外傭的法定權利,修例建議名義上是增加僱傭雙方提早終止僱傭合約時的「靈活性」,實際上卻是消除對懷孕外傭的職業保障。真不知這究竟是誰的需要?

退一步說,倘若勞工處的邏輯成立,那麼日後當局會否進一步修例容許僱主與在工傷病假期間的留宿傭工「協議」終止僱傭合約、減少對僱主的「不便」呢?但是這種對外傭「用完即棄」的態度,對外傭的切身福祉和各項權利的落實等問題又隻字不提,又是否一個開明的政府所應追求的呢?可見勞工處的修例建議實際上製造了危險的先例,對工人的職業保障的法律條文形同虛設,背後更恐怕包含著狹隘的本位主義。幾年前曾有僱主團體要求港府另立保障較少的《外庸條例》,被批評為是鼓吹種族歧視;我們不希望勞工處現時是逐步以斬件方式將此等主張付諸實行。

女性不應因為生育而在就業上被視為次等勞工,更不應在工作待遇方面遭受懲罰,政府有責任保證女性僱員在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不分國藉均理應得充份的職業保障和適當的社會服務之供應。勞工處應撤回是次的修訂建議,並且加強執法,落實工人的職業保障。

[size=medium]蔡建誠!希望你七老八十時請個大肚外傭,幫唔到你抹身同大小二便,睇完你呢編文章,只能講句你讀書讀壞o左個腦or坐住o左個腦,有無係僱主果邊諗下邊個湊僱主小朋友?邊個可以分擔僱主損失?邊個幫僱主比10星期產假錢?去邊度死掂10星期湊小朋友同老人家?你信咩天主o架?無哂仁愛之心?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4#
發表於 07-5-17 14:3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外傭僱主須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
**************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由二○○三年十月一日起,任何人士向入境處申請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或與外傭續約,須就整個僱傭合約期繳交每月四百元的徵款。

徵款收入將用作培訓和再培訓本地僱員,以及有關促進他們就業機會的工作。僱主可一筆過繳付九千六百元,或分開四期繳交,每期二千四百元。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九日)說:「除非僱主已一筆過繳付徵款或已繳付第一期徵款,否則有關外傭將不會獲發簽證。」

「由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所有入境處接獲的新申請均須繳交徵款。」

發言人補充:「僱主如欲與居留期限在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屆滿的外傭續約,而又可在屆滿前四星期內遞交申請,則無須繳付徵款(例如,在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而獲續約的申請,可在二○○三年九月三十日遞交回入境處)。這與現時入境處要求有四個星期處理有關申請的做法一致。如有關申請在十月一日或之後遞交,則須要繳交徵款。」

「如僱主欲與居留期限在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後屆滿的外傭續約,則必須繳交徵款。根據慣例,入境處不會在早過外傭居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接受續約申請。」

發言人強調:「徵款只適用於新訂合約或續期合約。僱主於續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另聘新外傭時,才須繳交徵款。僱主務請注意遞交續約申請的過渡安排。」

徵款在任何情況下將不獲退還,然而入境處在接獲同一僱主提出另聘一名新外傭的申請時,會把餘下徵款的數額計算在申請新外傭應付徵款的數額內。具體來說,如因僱主或外傭終止僱傭合約,或因外傭未能抵達香港,僱主可於四個月內在另聘新外傭時使用剩餘的徵款。

如僱主可在二○○三年十月一日前遞交的申請,須確保遞交的入境簽證申請表已填妥,並附上所有必須的證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合約(如有必要,須經由有關領事館核證)。申請表如未能附上任何所須的證明文件,將被退回;入境處在收到重新遞交並附上所須文件的申請前,不會處理申請。入境處收到重新遞交申請的日期將被視作申請日期。

發言人提醒僱主,所有外傭均須根據標準合約的規定,在合約屆滿時,返回原居地放取假期。如果外傭獲得續約,他/她們可以利用入境處簽發的簽證,回港履行新合約。

如僱主可證明他們有合理需要在現有合約屆滿後保留外傭在港,入境處可向有關續約的外傭簽發新的簽證,並同時簽發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延期逗留簽注。然而外傭仍須在新合約中段之前(即在延期逗留屆滿前)返回他�她們的原居地放取假期,並使用新的簽證回港繼續履行新合約。

在此情況下,所有續約的申請必須於合約屆滿前四星期內提交,並附上所需文件。但僱主應避免在太接近外傭居留期限屆滿日時遞交續約申請,以免外傭因未能及時獲批延期逗留而無法在現有合約屆滿後立即開始履行新的合約。

有關申請簽證程序及繳交徵款等詳情,已上載到入境處的網頁(http://www.immd.gov.hk/)。外傭申請指南和新的申請聘請外傭表格,會由九月中起在入境處各分區辦事處派發,查詢可致電入境處,電話二八二四 六一一一。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5#
發表於 07-5-17 15:3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2007年2月15日

馬鞍山一名外籍家傭前天煲湯,湯煲「甩底」,站在旁邊的六歲少主被熱水燙傷,家傭恐被責沒有通知其父母,六小時後家人才召救護車將男童送院。

意外發生於海濤居一單位,前日下午五時許,一名家傭於家中廚房煲湯,煲底破裂脫落,滾湯傾瀉四濺,將家傭身旁的六歲少主背臀及下體灼傷。

外傭可能認為男童傷勢不算嚴重,擔心驚動主人會受責罵,因而沒有向戶主夫婦匯報事件,替少主洗澡更衣,清理爛煲了事。至昨凌晨一時,男童父母替他更衣,發現其皮肉紅腫,追查後得悉意外,召救護車將兒子送院檢驗。

湯煲底部爆裂甩出原因仍有待了解,不排除與質料老化有關。

[size=medium]$3400+$400徵款請佢番來整C自己D小朋友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6#
發表於 07-5-29 16:45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菲傭染抗藥性惡菌
2007年1月12日

抗藥性惡菌可置人放死地,政府上周修例把感染個案納入呈報傳染病之後,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7#
發表於 07-5-29 16:4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菲傭疑財困墮樓亡
2007年1月8日

一名來港不久的菲傭,昨晨被發現在馬鞍山僱主家中跳樓,倒臥一樓簷篷,送到醫院證實不治。
   死者四十七歲,月前來港後在馬鞍山雅濤居一單位工作,男僱主姓陳,六十歲,昨晨八時發現她在睡房窗口躍下,急忙報警,救護員到場將她送院,證實死亡,警方事後透過僱傭公司通知其菲國親友,初步懷疑事件與金錢問題有關。

[size=large]唉!個僱主就大大鑊,分分鐘保險無包運條屍返歸,真係儲成世o既錢俾哂條屍!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8#
發表於 07-5-29 16:5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菲傭染金黃葡萄球菌
2007年1月4日

去年全年共有三十宗社區型抗藥性金黃葡萄球菌感染個案,較○五年下半年只有七宗大幅上升。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49#
發表於 07-5-29 16:5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涉割少主陰莖 菲傭否認控罪
2006年12月1日

    年輕夫婦外出工作,將五個月大兒子交由菲籍女傭看管,回家後卻發現男嬰的陰莖嚴重受傷,菲傭就一項虐兒罪名,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為男嬰進行救治的外科醫生指出,男嬰的傷極可能是被人蓄意用利器構成﹔而菲傭則辯稱,早上已發現男嬰陰莖底部出現細小抓痕,傷口於一天內逐漸擴大。
  
涉嫌虐兒的菲傭Farinas Brigilda De Sixto(三十四歲),控罪指被告於本年六月十二日,在九龍城啟德道僱主家中,虐待五個月大的譚姓男嬰。據相片顯示,男嬰的陰莖嚴重受傷,陰莖中間的包皮部份幾乎完全裂開,傷口幾近圍繞整個陰莖。

   負責診治男嬰的威爾斯親王醫院小兒外科醫生張承德昨供稱,當日男嬰的下體嚴重流血,須用特別器材止血,傷口須縫超過十針。張醫生從傷口情況判斷,男嬰的傷似是由利器產生,事件亦極可能因有人疏忽或蓄意造成。張醫生亦透露,此類傷勢可能會導致陰莖彎曲、排尿或勃起障礙,幸而男嬰包皮下的尿道及神經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0#
發表於 07-5-29 17:0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續:

男嬰包皮幾乎全裂開入院縫10針

一名律師的五個月大男嬰,交由三十四歲菲籍女傭看管,期間男嬰的陰莖嚴重出血,更染污四塊尿布,令男嬰要入院縫十針;涉案菲傭昨否認一項虐兒罪名。兒科醫生相信男嬰傷勢由利器割傷造成,嚴重可導致日後陰莖彎曲、排尿困難或勃起障礙,幸未傷及神經腺,康復進展良好。

否認虐待五個月少主的菲籍女被告Farinas Brigilda De Sixto,昨被裁定一項虐兒罪表證成立。控罪指被告於本年六月十二日,在九龍城啟德道僱主家中,虐待五個月大的譚姓男嬰。據相片顯示,男嬰的陰莖嚴重受傷,陰莖中間的包皮部分幾乎完全裂開,傷口幾近圍繞整個陰莖。

男嬰母親供稱,自己與任職律師的丈夫因要上班,故於今年一月聘請被告照顧男嬰及五歲長子。案發當日夫婦上班後,男嬰母親於下午六時接到長子來電,被告接過電話稱發現男嬰的尿片上有血。男嬰母親立即趕返家中,發現男嬰下體嚴重受傷,遂將男嬰送院。男嬰母親形容,數月前曾因熨衫問題與被告爭執,但僱傭關係整體不算壞。

主診醫生:似利器造成

負責診治男嬰的威爾斯親王醫院小兒外科女醫生張承德供稱,當日男嬰的下體嚴重流血,須用特別器材止血,傷口縫超過十針,從傷口情況判斷,男嬰的傷似是由利器導致,極可能是有人疏忽或蓄意造成。

張醫生透露,該傷勢會導致陰莖彎曲、排尿困難或勃起障礙,幸而男嬰包皮下的尿道及神經腺未有受創,且康復進度良好,故除永久傷痕外,應不會有其他後遺症,但仍須觀察男嬰的情況。

被告則在庭上稱,當日清晨已發現男嬰陰莖底部出現兩毫米左右抓痕,但由於男嬰於案發前兩天均由母親照顧,被告以為女主人已知悉而未有報告。被告當日四度為男嬰更換尿片,每次均發現血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1#
發表於 07-5-29 17:1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盜款十萬醫繼母 印傭偷卡囚八月
2007年1月26日

    印傭為寄錢返家鄉救患有乳癌的繼母,遂盜取僱主的銀行提款卡,於八個月內十五次到提款機提款,涉款接近十萬元。女傭昨在觀塘裁判法院承罪認十五項盜竊,被判入獄八個月。
  辯方求情稱,三十二歲的被告Santi,自小與繼母同住,二人感情要好。由於家鄉的兄弟姊妹收入少,未能支付繼母的醫療費,被告遂努力工作以賺取金錢。但任職傭工的薪金不能助她承擔沉重的醫療費用,遂鋌而走險,現已感後悔。又表示被告沒取分毫,而把所有贓款寄返家鄉救母﹔另指她已償還二萬二千元予僱主,但承認無力歸還餘款。

  案情指,被告於○四年十月起為其女僱主工作,同住於牛頭角德福花園的住所內。其僱主與母親擁有一個聯名戶口,內存逾八十萬元現金﹔並會把銀行提款卡放在手提包內,置於家中一個沒有上鎖的抽屜。

  去年十一月,事主到銀行更生資料時,發現於○六年三月至十一月期間,其聯名戶口十五次被無故提款,遂向被告查問。被告直認竊聽僱主與其母的對話,於獲悉提款卡的密碼後犯案﹔為掩人耳目,每次都會把提款卡放回抽屜內。事主要求被告簽署悔過書後,於同年十一月報警求助。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2#
發表於 07-5-29 17:2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不滿刻薄玩報復 印傭「請」僱主飲尿
2006年12月20日

   上水一名二十七歲印傭,因為不滿女僱主刻薄,今年八月兩度將自己的尿液混入清水,給僱主飲下,女僱主首次不虞有詐,翌日再嚐「怪水」,查問後報警將印傭拘捕。被告昨承認兩項控罪,入獄兩星期。
   已遭解僱的被告Duladi Sunartin,昨承認兩項意圖使他人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罪名,即時入獄。

女僱主大興問罪之師

   案情透露,被告在上水奕翠園一個單位工作,女僱主姓關,三十四歲。據稱,女事主每日都要求被告準備一壺清水放於她的睡房中,讓她飲用,被告就在該壺水中「下手」。

   今年八月三十及三十一日,被告將兩杯裝有自己尿液的飲料,給其女僱主,女僱主第一次飲下,當時已覺不妥,翌日再飲到水味有問題,即向印傭大興問罪之師,印傭最後將事件和盤托出,僱主聞言大感憤怒,立即報警,將印傭拘捕調查。

   被告被捕時,即向警方招認其惡作劇,指是因為女僱主經常對她不友善,又大聲喝罵,她不忿下想出此法暗中作出報復。

   警方同時在單位內找到經化驗後證實曾盛有被告尿液的水壺。

承認控罪 入獄兩周

  香港法律訂明,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等,即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中,意圖使他人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3#
發表於 07-5-29 17:44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印傭涉抓傷少主
2006年6月28日

   油塘游美苑一個警員住戶,昨晨男戶主發現四個月大的兒子腳部出現十條抓痕,多番質問,女傭只懂哭喊,戶主疑兒子受虐報警。

   涉嫌女傭二十多歲,兩個月前才受聘到游美苑一住戶工作,單位姓趙男戶主為警務人員,四個月前才喜獲麟兒,一家三口同住。昨清晨五時趙餵奶時,兒子仍無恙,但早上十時起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4#
發表於 07-5-29 17:56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支援家庭莫雷大雨小 当具体落实支援措施
--------------------------------------------------------
2006年11月17日 02:07 香港商报

香港家庭制度面对的冲击与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连标准工时这一最起码的方案也不愿考虑,落实‘支援家庭’的决心也就难以令人有信心了。香港政府一日不摆脱锱铢必较的心态,不放弃那一贯只重商业利益的施政策略,所谓‘支援家庭’最终也只会一如既往地雷大雨小,就算多搞几个层次更高的什么委员会,作用仍只会是十分有限的。

今年的施政报告说,会‘继续以支援家庭、巩固家庭和促进家庭成员的福祉为核心’,并提出会研究设立一个高层次的家庭事务委员会,负责支援家庭的政策和措施。

长久以来,香港政府都以香港作为华人社会,家庭制度较西方社会稳健,作为否定某些社会政策措施的理由。早在60年代,便有设立退休保障制度之议,‘孝道传统’却往往成为政府及商界否决有关建议的理由。到了今天,五分之一长者需领取综援来维持生计,这足以证明当年政府在决策上缺乏长远的洞见。

香港家庭制度不稳健

同样道理,家庭制度并不如想像中稳健,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二十年来,不少关注组织及社福团体,都提出过要制订一套长远而全面的‘家庭政策’,以巩固家庭制度,减低社会转变及经济发展对家庭的冲击。不过,政府对此反应冷淡。在香港原来的‘重商主义’的施政倾向主导之下,加上社会政策上‘保守主义’的影响,政府不但没有重视家庭政策之议,对支援家庭也不见得积极。现时,香港固然有不少被界定为‘家庭服务’的项目,但除了抽象地说要‘维系和加强家庭凝聚力’,及为‘未能自行应付需要的家庭提供协作’之外,对家庭制度的转变趋势、面对的冲击,及其他发展对家庭制度的影响等等,都没有一套全面的分析。各种家庭服务因而纵是名目繁多,但却分割零碎。

近年,政府财政的局限显现,新右派的社会政策现在高举‘小政府,大市场’的同时,也往往把家庭的作用与能量放大,作为政府职能后撤的挡箭牌。不过,在‘全球化’、‘增长至上’、‘竞争为先’这一些观念的宰割之下,家庭制度在缺乏政策保障与承托之下,变得比以前更脆弱。因此,离婚率高升、家庭暴力频现、扶养老人的能力与意愿均下降、生育动机偏低这一些现象,仍然是公众空间经常出现的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较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家庭不但未必能够发挥其原有的支援职能,更会把更多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责任外移至社群,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重社会政策的负担。

当具体落实支援措施

在很多其他社会,家庭制度都不比香港稳健,欧美一些国家,都或多或少因家庭制度的崩溃而大吃苦头。或许正因如此,这些社会在宣扬‘家庭职能’之时,都较能现实地为加强支援家庭制度作出努力。美国社会在80年代后期便出现了一种宣扬‘家庭价值’的社会运动,这一转变更成为了政治上不能回避的议题。自1992年的总统选举开始,‘家庭价值’都是政党及各级议会的其中一个主要关注点。现任总统布殊所谓的‘温情保守主义’,也很大程度上以支援家庭作支点。因此,虽然社会政策乃不失其功利特性,却仍加强对家庭价值的教育,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支援低收入家庭,部分地方推行的近似‘家庭工资’的制度,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纾缓家庭面对的压力。

英国社会也在新工党的‘第三道路’政策理论主导之下,重新认识支援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在1997年开始,落实了一系列‘对家庭友善’的政策。这一系列‘家庭新政’,包括向社区让权,让家庭成员可以更有效及更有动力地参与社区及学校事务;以立法保障户主落实‘对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包括有子女的家庭弹性上班,在家工作等等。

与香港邻近的新加坡及日本,近几年都大幅度增加政策对家庭的支援。在新加坡,大幅度增加生育及育幼津贴,为大家庭及多生育家庭提供大额置业折扣;为有幼儿的家庭扣减外佣税;立法强制孝道,为有家庭责任的户员提供额外年假;效法英国建立‘对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等等。日本近年也加强对父母的支援,设立亲子年假,支援育幼女性弹性工作等等。

相比之下,香港除了口号式的呼吁之外,有哪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香港家庭制度面对的冲击与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连标准工时这一最起码的方案也不愿考虑,政府落实‘支援家庭’的决心也就难以令人有信心了。事实上,也不是没有可供参考借镜的政策方案。但香港政府一日不摆脱锱铢必较的心态,不放弃那一贯只重商业利益的施政策略,所谓‘支援家庭’最终也只会一如既往地雷大雨小,就算多搞几个层次更高的什么委员会,作用仍只会是十分有限的。


作者:钟剑华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5#
發表於 07-5-29 19:17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印傭涉水溝尿侍奉女主人

印 傭 被 指 於 水 中 混 入 尿 液 給 女 僱 主 飲 用 , 女 僱 主 及 時 察 覺 有 異 味 揭 發 。 涉 案 印 傭 被 控 一 項 意 圖 損 害 而 施 用 有 害 物 品 罪 名 , 昨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案 件 押 後 待 政 府 化 驗 所 報 告 , 其 間 印 傭 獲 准 保 釋 候 訊 , 但 須 搬 離 僱 主 寓 所 。
被 告 印 尼 籍 家 傭 Manik , 現 年 29 歲 , 案 發 時 與 事 主 同 住 於 黃 大 仙 悅 庭 軒 一 單 位 。 控 罪 指 被 告 於 本 年 5 月 4 日 , 在 上 址 意 圖 使 一 名 姓 司 徒 的 女 子 受 損 害 、 精 神 受 創 或 惱 怒 , 而 非 法 及 惡 意 導 致 她 服 用 尿 液 。 據 了 解 , 女 事 主 當 日 在 家 中 打 算 飲 用 一 杯 水 時 , 察 覺 當 中 有 異 味 , 遂 質 問 被 告 , 揭 發 案 件 。

准 以 100 元 保 釋

被 告 印 傭 本 於 本 月 8 日 被 押 解 到 法 庭 應 訊 , 惟 因 當 時 法 庭 未 有 印 尼 語 繙 譯 員 , 案 件 遂 押 後 一 天 至 昨 日 處 理 。 被 告 暫 時 毋 須 對 控 罪 答 辯 , 押 後 至 6 月 6 日 再 提 訊 , 待 控 方 索 取 政 府 化 驗 所 報 告 及 法 律 意 見 , 其 間 被 告 准 以 現 金 100 元 保 釋 外 出 , 惟 須 搬 往 親 友 居 所 暫 住 , 並 向 法 庭 交 出 所 有 旅 遊 證 件 。

外 籍 家 傭 以 怪 招 對 付 僱 主 的 案 件 時 有 所 聞 。 去 年 12 月 , 一 名 印 傭 因 不 滿 經 常 被 呼 喝 , 遂 將 尿 液 混 入 暖 開 水 供 女 僱 主 飲 用 , 最 終 被 判 入 獄 兩 星 期 。

根 據 本 港 《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 任 何 人 意 圖 使 他 人 受 損 害 、 精 神 受 創 或 惱 怒 而 非 法 及 惡 意 向 該 人 施 用 或 導 致 該 人 服 用 毒 藥 、 其 他 殘 害 性 物 品 或 有 害 物 品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判 處 監 禁 三 年 。
案 件 編 號 : KTCC3037/07

[size=large]連環發出,發現唔到o既唔知仲有幾多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6#
發表於 07-5-29 19:18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6歲女及5月大胞弟疑遭印傭拍裸照

6 歲 女 童 向 母 親 告 發 被 女 印 傭 數 次 用 手 機 拍 攝 私 處 。 母 親 質 問 印 傭 時 , 對 方 更 企 圖 刪 除 照 片 , 母 親 及 時 阻 止 , 並 報 警 求 助 。 警 方 發 現 印 傭 共 有 4 部 手 提 電 話 , 不 僅 女 童 的 私 處 曾 被 人 拍 攝 , 其 年 僅 5 個 月 大 的 弟 弟 , 亦 遭 拍 下 裸 照 。 涉 案 印 傭 昨 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提 訊 , 被 控 管 有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及 盜 竊 兩 項 控 罪 。   記 者 : 戴 國 輝

女 被 告 Kastin ( 36 歲 ) 為 印 尼 籍 女 傭 。 控 罪 指 她 於 本 月 22 日 , 在 紅 磡 一 個 單 位 內 , 保 管 多 幅 數 碼 照 片 , 照 片 內 容 是 一 個 6 歲 10 個 月 女 孩 的 性 器 官 。

遭 質 問 時 圖 刪 照 片

印 傭 另 被 控 於 本 月 15 日 , 在 沙 田 新 城 市 廣 場 內 盜 竊 12 歲 少 女 的 錢 包 , 內 有 少 女 的 駿 景 園 住 客 證 及 其 身 份 證 。 控 方 暫 不 聆 取 印 傭 對 控 罪 答 辨 , 申 請 將 案 件 押 後 至 6 月 6 日 再 提 訊 , 並 指 警 方 現 時 未 能 肯 定 , 涉 案 兒 童 色 情 照 片 共 有 多 少 幅 , 另 需 諮 詢 律 政 司 意 見 及 警 方 繼 續 調 查 。 由 於 案 情 嚴 重 , 控 方 反 對 被 告 保 釋 外 出 。
控 方 案 情 指 , 女 僱 主 育 有 6 歲 10 個 月 大 女 兒 及 年 僅 5 個 月 大 的 幼 子 。 其 女 兒 早 前 曾 向 她 表 示 , 印 傭 數 度 拍 攝 她 的 私 處 。 女 僱 主 聞 言 於 是 質 問 印 傭 , 印 傭 直 認 不 諱 , 更 衝 進 房 內 拿 起 手 提 電 話 企 圖 刪 除 照 片 。

控 方 續 稱 , 女 僱 主 最 終 制 服 印 傭 , 並 報 警 求 助 。 警 方 在 現 場 撿 獲 印 傭 4 部 手 提 電 話 , 除 發 現 手 提 電 話 內 , 有 僱 主 女 兒 私 處 照 片 外 , 更 發 現 僱 主 幼 子 的 裸 照 及 一 段 短 片 , 只 見 短 片 拍 攝 一 名 成 年 女 子 的 私 處 , 警 方 在 房 內 並 撿 獲 一 部 附 有 底 片 的 相 機 。 此 外 , 警 方 在 印 傭 房 內 再 撿 獲 屬 於 12 歲 女 事 主 的 手 袋 及 錢 包 , 內 有 女 事 主 的 個 人 財 物 。 印 傭 向 警 方 承 認 她 行 經 沙 田 新 城 市 廣 場 時 , 偷 去 手 袋 。

辯 方 提 出 保 釋 申 請 , 指 印 傭 可 提 供 1,000 元 保 釋 金 , 會 每 天 到 大 嶼 山 東 涌 警 署 報 到 , 並 承 諾 期 間 不 離 開 香 港 。 裁 判 官 否 決 印 傭 的 保 釋 申 請 , 將 案 件 押 後 至 6 月 6 日 再 提 訊 , 印 傭 還 押 監 房 候 訊 。

同 類 罪 行 可 囚 五 年

根 據 《 防 止 兒 童 色 情 物 品 條 例 》 , 如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100 萬 元 及 監 禁 5 年 ; 如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2 年 。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7#
發表於 07-5-29 19:19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印傭狂吻13歲少主認非禮 稱喜歡英俊男童 判監兩周
07年04月 28日

【明報專訊】年輕印傭聲稱「愛上」13歲少主人,趁其熟睡時強吻他2分鐘,對方大驚掙扎不果,再遭女傭強吻,驚慌下哭泣並向母親投訴。女傭曾訛稱少主發夢,但後來向警方表示由於少主十分英俊,
廣 告

希望向他表達愛意才犯案,但強調二人關係正常。女傭昨承認非禮,裁判官認為案情特殊,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但考慮被告將要返回印尼,故判囚14日。

23歲女被告Elis Dwi Kristina ,2005年6月來港當女傭,負責照顧案中男童及其家人。控罪指出,被告在2007年4月24日晚上,在僱主的秀茂坪寓所內非禮13歲男童。

辯方昨日求情時表示,被告因一時衝動及喜歡男童才犯案,並強調當時沒有觸摸對方重要部位。律師續稱,被告犯案動機不明,希望裁判官先索取其心理報告才判刑。惟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與僱主的合約已完結,將於下月2日離港,故不安排心理評估及治療。

男童掙扎 衝廁所洗嘴

案情透露,被告於2005年5月受聘照顧男童一家,在姓柴的母親安排下,與男童同睡一房。早前男童母親失業,為縮減開支,遂於本月2日要求被告在一個月內離職。

案發當晚11時左右,男童在半夢半醒之間,看見被告捉緊其左手,並強吻其嘴唇20秒。男童驚醒,用力推開被告,掙扎間再被強吻30秒,男童受驚離開房間,衝進廁所內哭泣及清潔嘴巴。

其後,男童走到母親房間稱被非禮,母親立即衝入睡房質問印傭,但對方否認,並指男童發夢。

認親吻2分鐘

直至翌日警方拘捕被告,她承認一時衝動下親吻男童2分鐘,又稱男童英俊,希望藉親吻表示喜歡他,但形容兩人關係正常。

【案件編號﹕KTCC 2761/2007】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8#
發表於 07-5-29 19:20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扭 耳、掌 摑、掟 落 椅 印 傭 虐 少 主 囚 四 月

一 名 印 傭 疑 因 兩 歲 半 大 的 男 少 主 不 肯 吃 飯 , 連 環 掌 摑 他 的 面 部 , 又 扭 其 耳 朵 和 掟 他 落 椅 子 , 她 昨 在 荃 灣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一 項 虐 兒 罪 名 , 求 情 稱 因 當 時 聞 悉 母 親 在 家 鄉 患 胃 腫 瘤 入 院 , 在 心 情 惡 劣 下 , 才 一 時 失 控 發 洩 在 男 童 身 上 , 盼 法 庭 考 慮 初 犯 輕 判 。 裁 判 官 審 閱 攝 錄 片 段 後 斥 責 印 傭 , 男 孩 只 是 拒 絕 進 食 , 並 非 頑 皮 , 但 她 使 用 不 恰 當 暴 力 對 待 小 孩 , 必 須 判 處 監 禁 刑 罰 , 遂 判 入 獄 4 個 月 。

僱 主 裝 攝 錄 機 揭 發

27 歲 被 告 Miati Nur Afifah , 印 尼 籍 , 案 情 指 , 被 告 於 去 年 7 月 獲 僱 主 聘 用 為 家 傭 , 在 大 嶼 山 愉 景 灣 寓 所 照 顧 一 對 年 幼 少 主 。

至 本 年 1 月 , 男 僱 主 發 現 兩 歲 半 兒 子 的 背 部 及 耳 朵 有 紅 印 , 但 兒 子 因 年 幼 未 能 講 出 因 由 , 男 僱 主 為 了 解 事 情 , 於 3 月 29 日 暗 中 在 客 廳 裝 設 攝 錄 機 監 察 。

男 僱 主 兩 日 後 翻 看 攝 錄 片 段 , 發 現 3 月 30 日 下 午 5 時 許 , 被 告 在 廳 中 餵 男 少 主 進 食 時 , 用 手 扭 他 左 耳 , 又 掌 摑 他 兩 邊 臉 , 將 其 頭 部 搖 動 5 至 6 秒 , 再 抽 起 他 掟 落 椅 子 , 男 僱 主 決 定 報 警 , 其 子 事 後 送 院 檢 驗 , 證 實 耳 朵 有 損 傷 。

案 件 編 號 : TWCC952/07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59#
發表於 07-5-29 19:2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印 傭 涉 洗 衫 水 給 僱 主 飲

【 本 報 訊 】 繼 本 月 初 有 印 傭 被 指 向 僱 主 餵 尿 , 又 揭 發 有 印 傭 涉 嫌 將 「 洗 衫 水 」 給 僱 主 飲 用 , 她 被 控 一 項 意 圖 損 害 而 施 用 有 害 物 品 罪 , 昨 於 荃 灣 裁 判 法 院 提 堂 。

裁 判 官 將 案 押 後 至 下 月 25 日 再 訊 , 等 候 政 府 化 驗 所 報 告 , 27 歲 印 傭 還 柙 看 管 。 控 罪 指 被 告 Suwarni 於 本 月 23 日 , 在 青 衣 翠 怡 花 園 一 單 位 內 , 非 法 及 惡 意 向 其 姓 蔡 僱 主 施 用 一 些 曾 洗 滌 衣 物 的 水 , 意 圖 使 對 方 受 損 害 、 精 神 受 創 或 惱 怒 。

案 件 編 號 : TWCC1401/07


子爵府

積分: 10622

醒目開學勳章


60#
發表於 07-5-29 19:33 |只看該作者

Re: 《新聞資料》暫時請勿回應(完成後開放發言)

在港外傭問題


香港僱主僱用外籍傭工已有多年的傳統,外籍傭工在港數以十萬以上,已經成為香港社會的一部分。

很多有關外籍家庭傭工虐兒案,但有些在事後外傭已返國,無法尋獲協助調查。類似事件引起各界關注,要求政府設法改善外傭資歷的監管,以及制訂完善的外傭中介政策。

香港政府對監管外傭的資歷方面從來沒有認真過,負責外傭來港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要求,而有些中介公司為了追求較高的利潤,對外傭的資歷、性格及其平時的行為也多不了解,便將其介紹來港工作。另一方面,香港僱主聘請外傭時,就如盲婚啞嫁,只能碰運氣,看緣分,有人形容,能請得一個好的外傭,有如中了一條彩票,但萬一請了一個有問題的外傭,則如引狼入室,後患無窮。

很多外傭因各種因訴容易對社會及僱主的家庭產生仇恨的心理。外傭的存在和表現足以影響整個社會,所以,政府加強管理外傭的引入是無可避免的,否則出了問題,政府實在責無旁貸。

為了減少些問題,香港政府以發牌制度監管外傭代理公司,並有必要制訂統一的收費標準,並要求他們負責對外傭作僱用前的培訓,讓他們多了解來港後的生活,以及學會和僱主的相處。此外,政府對聘請外傭的家庭也應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對外傭的住宿及飲食條件作出基本規定,若如某些案情所透露,來港外傭須住在廁所,那不但違反人權,而且也有損本港的名譽。

在僱主方面,他們應該學會尊重外傭及有慈悲之心,應該將他們視如自己家庭的一分子,善待他們,不能動不動以主人自居。在外傭方面,則要求他們首重忠誠,勤懇服務,惟有通過真誠相待,才可達成彼此間的信任和共識。

家庭傭工和普通外勞有所不同,因為,家庭傭工會直接介入僱主的家庭生活,成為他們家庭中的一部分,所以,僱主和外傭的問題不應當成勞資糾紛,而應視作社會問題處理。除了要對外傭的資歷作出過濾,更需要改善僱主與外傭之間的關係。

此外,由於外傭不是本港居民,萬一出了問題便難以追究,所以,他們的護照應由政府統一保管,以防萬一。

首頁

尾頁

跳至
Presslogic Logo
Baby Kingdom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