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十五.
1. 簽訂租約後,業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遞交《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IV 部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可按此下載該表格;
2. 持證業主及「租客證書」持有人須安排為已簽署的租約加蓋印花,印花稅由締約雙方平均分擔 ;
3. 持證業主及「租客證書」持有人須於簽訂租約日起計2星期內,分別將已填妥的「已簽訂租約通知書」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可按此下載相關通知書或登入「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於網上填寫及即時遞交。
請注意: 如持證業主及「租客證書」持有人有意續簽租約,須於租約租期屆滿日最少兩個月前,分別將已填妥的「租約租期臨近屆滿通知書」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亦可按此下載相關通知書或登入「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於網上填寫及即時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