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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瑙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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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校長教師咁離譜,學生爆佢哋啲唔見得光嘅嘢?教育局要徹底調查!


公爵府

積分: 25001


62#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古代上司想收平民做下屬 先屈他是罪奴
氣宇軒昂清爽旋風神采飛揚赤馬飛馳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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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目開學勳章 BK Milk勳章


63#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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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SandyKL 發表於 26-7-3 20:01
咁呢個學生本身行為都有問題。

你咁講,自衛殺人都有問題
其他事件都側面描寫左校長、老師係幾咁有問題
校長要嘅,係學生曾有情緒問題入過醫院嘅記錄,社工可以頂到一時,所以校長要逼社工,雖然最後點都要通知家長


琥珀宮

積分: 169946


65#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傻太 發表於 26-7-4 21:37
你咁講,自衛殺人都有問題
其他事件都側面描寫左校長、老師係幾咁有問題
校長要嘅,係學生曾有情緒問題入 ...

網上之言,覺得要教育局介入調查,唔係咩都校本,關人鬼事,學校自己搞掂。


子爵府

積分: 14876


66#
發表於 3 天前 |只看該作者
SandyKL 發表於 26-7-4 22:15
網上之言,覺得要教育局介入調查,唔係咩都校本,關人鬼事,學校自己搞掂。
...

都唔知你想up乜


子爵府

積分: 13661


67#
發表於 前天 00:53 |只看該作者
hasting 發表於 26-7-2 23:25
暗中錄音其實合唔合法?

在香港,在自己是對話一方的情況下暗中錄音通常是合法的。

但如果錄音是用於法庭呈堂、商業用途或涉及竊聽他人對話,則會受到不同的法律規管。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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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發表於 前天 01:1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orgetmenot999 於 26-7-5 02:42 編輯
manman1979 發表於 26-7-2 23:01
青衣中學老師侮辱學生被錄音
多名教職員強行迫學生
解鎖手機圖找回錄音

涉嫌觸犯的其他嚴重刑事罪行

除了非法禁錮,教職員在過程中的具體行為還可能涉嫌以下刑事控罪: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或毆打(Battery):強行奪走手機、直接拿起手機對準學生面部進行 Face ID 掃描,這涉及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與強迫行為。

勒索罪(Blackmail)或強迫罪:如果教職員在包圍期間,曾使用「如果不解鎖手機就給予處分/開除」等言語進行恐嚇,藉此強迫學生交出私隱資料,可能構成以恐嚇手段索取財物或利益。

不誠實取用電腦(Dishonest Access to Computer):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若教職員在未經授權下強行解鎖並翻查、企圖刪除手機內的檔案,不論該設備是手機還是電腦,均可能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最高可判監 5 年。

普通法罪行 —— 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中史科老師侮辱學生在前(可能違反教育條例或涉及投訴),教職員強行解鎖手機是為了銷毀、抹除對校方不利的關鍵證物(錄音)。
法律後果:這是極其嚴重的普通法罪行,沒有法定刑期上限,過去教育界或公職人員若觸犯此罪,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 ——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涉事學生為未成年中學生,校長、教師及校內教職員在法律上對學生負有「合理照顧責任(Duty of Care)」。5 名成年教職員集體包圍、強迫、甚至企圖繞過家長對其進行精神科強制評估,在法律上可被視為故意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精神創傷)。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 10 年。

普通法罪行 —— 串謀罪(Conspiracy)
案發時有 5 名教職員同時出現並包圍學生,這顯示該行動並非單一教職員的突發行為,而是經過校內管理層或教職員之間的事先協議、計劃或默契,共同實施強行奪取手機、搜掠私隱及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
一旦「串謀」罪名成立,參與計劃的各人(不論是動手拿手機的,還是站在一旁協助圍堵、阻止學生報警的)都將承擔等同於實質犯案者的同等刑責。

民事侵權行為(家長可入稟索償)

除了由警方及律政司提出的刑事檢控,家長作為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表學生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入稟,向涉事教職員及「學校辦學團體」提出民事侵權訴訟(Civil Torts),要求金錢賠償:

非法侵犯人身(Trespass to the Person - Assault & Battery)

未經同意強行拿起手機對準學生面部進行 Face ID 掃描,在民事層面上已構成實質的身體侵犯與毆打。

非法侵奪財產(Trespass to Goods / Conversion)

強行奪走並支配屬於學生的私人財產(手機),並翻查內部資料。

故意損害精神健康(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5 名成年教職員在密閉高壓環境下集體圍捕、恐嚇一名未成年學生,並企圖將其扣上精神病標籤,足以對未成年人造成長遠創傷後壓力症(PTSD)。家長可藉此索取醫療開支賠償及懲罰性民事賠償。

轉介法律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由於涉事教職員是在執行職職務期間(校園內、上課日)犯案,辦學團體(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作為僱主,在民事上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子爵府

積分: 13661


69#
發表於 前天 02:07 |只看該作者
manman1979 發表於 26-7-2 23:01
青衣中學老師侮辱學生被錄音
多名教職員強行迫學生
解鎖手機圖找回錄音

5 名教職員將學生帶往學校 7 樓包圍、阻止學生報警、強行奪去並解鎖手機,在香港普通法法律定義下,這類行為已經非常接近並可能構成「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的法律定義


子爵府

積分: 13661


70#
發表於 前天 02:10 |只看該作者
SandyKL 發表於 26-7-4 22:15
網上之言,覺得要教育局介入調查,唔係咩都校本,關人鬼事,學校自己搞掂。
...

學校雖有「校本管理權」和管教權,但這絕不包括「限制學生報警」或「以恐嚇手段強留學生」的權力。一旦超越了合理管教的界線,學校管理層和老師與普通市民一樣,受同等法律約束。


子爵府

積分: 13661


71#
發表於 前天 02:41 |只看該作者
manman1979 發表於 26-7-2 23:01
青衣中學老師侮辱學生被錄音
多名教職員強行迫學生
解鎖手機圖找回錄音

強行 Face ID 解鎖同阻止報警已經係明顯違法的行為,只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介入調停同教育局只要求交報告處理有無攪錯呀?呢啲咪就係想放生班教畜囉!
家長可以點做呢,係正式報警
若家長對教育局的調查報告不滿,或認為校方有隱瞞,可直接帶同證據前往青衣警署刑事偵緝隊(CID)正式報案。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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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發表於 前天 07:34 |只看該作者
點解學校變成黑社會去圍攻一個手無寸鐵的學生,好似人多勢眾去欺凌一個弱小的學生,仲成世界反面教材!政府和教育局要介入。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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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發表於 前天 08:09 |只看該作者
manman1979 發表於 26-7-2 23:01
青衣中學老師侮辱學生被錄音
多名教職員強行迫學生
解鎖手機圖找回錄音

校長老師好陰毒。


寶石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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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發表於 前天 09:18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咁都得
但學生正常上堂要收埋手機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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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發表於 前天 09:33 |只看該作者
thomaswop 發表於 26-7-2 23:10
好彩社工揭發
社工也有好人,很多人當初選擇做社工是真心想為社會貢獻。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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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發表於 前天 09:4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polliebb 於 26-7-5 09:46 編輯

乜學生應唔應該開手機係哩件事嘅重點?可能個老師試過好多次侮辱學生,所以學生專登收埋個電話錄音


琥珀宮

積分: 169946


77#
發表於 前天 13: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andyKL 於 26-7-5 13:38 編輯
Forgetmenot999 發表於 26-7-5 02:10
學校雖有「校本管理權」和管教權,但這絕不包括「限制學生報警」或「以恐嚇手段強留學生」的權力。一旦超 ...

呢種教育界事件,時不時在網上見到,互聯網係把雙刃劍,可以係令真相浮面,亦可以令假訊息推送,需要用理智去分辨,但最關鍵係第3方去介入。

呢個個案係教育局應該要負責,而不是唔關佢地事的態度,將「校本」變成檔箭牌,有不對,就要撥亂反正,唔係一副繞手不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態度。


子爵府

積分: 12238


78#
發表於 前天 18:59 |只看該作者
Forgetmenot999 發表於 26-7-5 00:53
在香港,在自己是對話一方的情況下暗中錄音通常是合法的。

但如果錄音是用於法庭呈堂、商業用途或涉及竊 ...

姐係如果段錄音係自己在場,而對方曾經喺對話時出言恐嚇/不實言論,咁就可以用作呈堂?


子爵府

積分: 13661


79#
發表於 前天 19:13 |只看該作者
hasting 發表於 26-7-5 18:59
姐係如果段錄音係自己在場,而對方曾經喺對話時出言恐嚇/不實言論,咁就可以用作呈堂?
...

如果對方在對話中出言恐嚇(例如揚言加害你的人身安全、財產或聲譽),這可能已構成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的刑事恐嚇罪。

呈堂可行性:極高。

法律理據: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最首要考慮的是證據的「相關性」(Relevance)。既然你是當事人兼受害者,該段錄音能直接證實恐嚇言詞的確發生過,具有極高的證供價值。

是否算偷錄?:即使你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暗中錄音,只要錄音能真實反映案發經過,法庭通常都會接納。法庭有酌情權拒絕接納以非法或不公渠道取得的證據,但對於民事私下錄音,刑事法庭為了彰顯公義(懲治恐嚇者),絕少會因為「暗中錄音」而拒絕接納這份關鍵證據。


子爵府

積分: 12238


80#
發表於 前天 21:36 |只看該作者
Forgetmenot999 發表於 26-7-5 19:13
如果對方在對話中出言恐嚇(例如揚言加害你的人身安全、財產或聲譽),這可能已構成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 ...

清楚明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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