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必須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點,包括(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其他幾點要求為有關子女的居港權,略去不談)。
菲傭不是中國公民,因此不符合上述首兩點要求,至於第三點,驟眼看來可作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理據,但「入境條例」經已清楚列明:「在任何期間內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由1997年第122號第2條增補)不可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所有遇見,皆有因果
要是每個人都懂你,那你得有多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