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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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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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3: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rainmum 於 13-7-13 13:34 編輯
mingchan325 發表於 13-7-12 19:20
今日有單新聞, 一個17歲的少年嫖妓無錢找數, 搵佢個老豆埋單. 我吾責怪個少年, 我諗他是來自什麼樣的家庭? 孩子是父母親的縮影, 他父親究竟是怎樣的人? 17歲嫖妓幾時嫖到老? 做佢的女友, 甚至日後有人做佢的老婆是最不幸的一個. 有人對玩女人就抱住穿鞋著襪的心態, 以為自己真係超人一等, 慳D啦, 根本係玩世不恭, 完全吾尊重對方.一樣做佢的女友, 甚至日後有人吾好彩做佢的老婆係最不幸的一個. 所以呢種人係無資格結婚



希望我們努力為香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
作出婚姻法改善意見, 香港政府接納並改進

香港一直源用英國案例,
而在約30多年前, 某前影星的現任丈夫.
曾經告自稱擁有過千名女友的趙xx與其前妻通姦,
並要求賠償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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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3:39 |只看該作者

英國婦越洋廣州捉姦告夫重婚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30410/18222480

已有家室的英國男子Jerry到廣州經商後,與中國女拍檔羅婷同居生子,一心想享齊人之福,但他的元配Marry在苦等丈夫回頭五年無果後,憤然赴廣州以涉嫌重婚罪起訴丈夫。Jerry辯稱,包情婦在中國很普遍,不構成犯罪。幾經波折,今年初法院終於對案件立案,Jerry遭警方扣押調查,但Marry又陷入兩難,一旦老公重婚罪成,就會留下案底,造成傷害。她說:「我只希望他知道錯誤,早日回家。」

現年48歲的Jerry與Marry結婚20多年,育有四名兒女,其中有一對雙胞胎。2005年,Jerry到中國做貨運代理生意,很快與新相識的羅婷同居,後在香港誕下兩名女孩。有一次,他回英國度假,妻子無意中發現老公的婚外情,最終將丈夫告上法庭。但丈夫被扣押調查後,她又後悔了,找律師撤回控告,稱已原諒丈夫,指家庭需要丈夫,希望法院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律師稱,重婚是刑事案,起訴就不能撤訴,一旦Jerry罪名成立,作為在華有案底的外國人,將不允許再進入中國,而同案人羅婷也無法前往英國,所以兩人在中國的臨時家庭或許就要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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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3:4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rainmum 於 13-7-14 12:47 編輯

偷腥夫不養家 可告通姦求償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23/34109185/


讀者黃小姐問:
我先生拋棄妻兒不顧,跑去跟一個中國女人(已經拿了台灣身分證)同居。他是個警察,薪資都是交由我處理,但從去年十月起,他每月薪水六萬二千元,只給我一半,雖然加上我每月薪水一萬三千元,仍夠支付家用,所以我沒再跟他拿一毛錢,但這樣我很虧,可是先生就是不給我錢。請問在法律上我有什麼方法,可保護我的權利?


律師蔡明和答:
如果讀者的先生不肯回家同居,就是未履行結婚後男女的同居義務,如果夫婦兩人真的已無感情,讀者可向先生提出離婚要求,根據《民法》第一○四九條兩願離婚的規定,夫妻倆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讀者可與丈夫一起協議離婚的條件,談妥後即可離婚。


可提離婚索撫養費

如果讀者對丈夫還有感情,希望他能迷途知返,可蒐集丈夫與中國女子同居的證據,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如果要顧全丈夫,可撤銷對丈夫的控訴,只控告該名中國女子。丈夫如果還不回頭,讀者又不希望他受刑事追訴,也可另循民事訴訟途徑,向兩人求償。

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有十種重大事由可向法院聲請請求離婚,由法院裁判,而讀者的情形應是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的繼續狀態,造成婚姻難以維持。讀者訴請離婚請求法院裁判後,法院審理時也會對小孩該由誰撫養、撫養費與夫妻財產如何分配進行裁判,保護讀者的權益。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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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3:49 |只看該作者
控告大陸二奶案例 港婦深圳捉姦告夫重婚21/09/2007

港 漢 北 上 深 圳 包 二 奶 隨 時 有 身 陷 牢 獄 之 災 。 中 年 港 商 北 上 深 圳 設 廠 後 , 懷 疑 撇 下 香 港 妻 兒 不 顧 , 長 期 在 深 圳 與 二 奶 同 居 , 並 誕 下 一 子 一 女 。 香 港 「 大 婆 」 為 討 回 公 道 報 警 求 助 , 並 自 行 派 出 「 捉 姦 敢 死 隊 」 長 期 守 候 丈 夫 , 終 在 前 晚 發 現 丈 夫 行 蹤 並 報 警 將 之 拘 捕 。

現 年 四 十 六 歲 的 港 婦 鄧 麗 瓊 於 八 六 年 在 本 港 一 山 寨 廠 當 車 衣 女 工 , 翌 年 與 現 年 四 十 四 歲 的 老 闆 施 × 城 擦 出 「 愛 火 花 」 , 並 於 八 八 年 閃 電 結 婚 。 夫 婦 二 人 婚 後 一 起 合 力 在 本 港 開 設 製 衣 廠 , 原 本 只 有 數 名 工 人 , 並 於 八 九 年 將 廠 房 搬 到 東 莞 , 之 後 生 意 愈 來 愈 好 , 一 度 聘 請 數 百 工 人 , 同 年 她 也 生 下 兒 子 。 鄧 婦 說 , 施 當 時 對 她 及 她 母 親 均 十 分 細 心 , 而 且 二 人 一 起 捱 過 從 無 到 有 的 日 子 , 雖 然 丈 夫 經 常 在 外 應 酬 花 天 酒 地 , 但 也 感 覺 找 到 人 生 幸 福 。

夫 曾 發 誓 不 再 搞 女 人
可 惜 好 景 不 常 , 鄧 婦 說 施 於 九 ○ 年 開 始 包 二 奶 , 與 一 名 當 時 只 有 二 十 歲 的 美 女 劉 × 燕 在 東 莞 同 居 , 劉 女 更 要 求 鄧 婦 與 施 離 婚 , 幸 丈 夫 之 後 與 劉 女 分 手 , 但 事 後 丈 夫 責 怪 她 找 劉 女 見 面 是 多 管 閒 事 , 並 在 香 港 家 中 毆 打 鄧 婦 導 致 她 受 傷 入 院 。 事 後 , 施 稱 後 悔 並 發 誓 不 再 搞 女 人 , 勸 鄧 婦 不 要 和 他 離 婚 , 鄧 婦 為 保 完 整 家 庭 答 允 。

不 過 , 鄧 婦 指 丈 夫 不 久 又 故 態 復 萌 , 經 常 在 內 地 嫖 妓 , 更 於 ○ 二 年 開 始 與 另 一 名 湖 南 籍 二 十 多 歲 的 女 子 柏 × 同 居 , 二 人 更 分 別 於 ○ 三 年 及 ○ 五 年 誕 下 一 名 女 兒 及 一 名 兒 子 , 鄧 婦 因 長 時 間 在 香 港 處 理 寫 字 樓 接 單 等 業 務 , 一 直 被 蒙 在 鼓 裏 。 鄧 婦 於 數 年 前 發 現 丈 夫 包 二 奶 , 及 後 丈 夫 的 包 二 奶 行 徑 愈 來 愈 「 光 明 正 大 」 , 於 是 去 年 在 深 圳 龍 崗 區 新 城 派 出 所 報 警 , 指 控 丈 夫 犯 下 重 婚 罪 , 並 到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信 訪 辦 公 室 申 訴 , 當 時 獲 市 公 安 局 局 長 李 鋒 親 自 接 見 , 承 諾 全 力 破 案 , 惟 公 安 多 次 到 施 的 出 沒 地 點 尋 找 , 均 未 有 發 現 施 的 蹤 影 。

為 「 生 擒 」 丈 夫 , 鄧 婦 安 排 兩 名 親 友 組 成 「 捉 姦 敢 死 隊 」 , 於 去 年 開 始 在 懷 疑 是 施 與 其 二 奶 居 住 的 私 人 屋 苑 及 懷 疑 是 施 開 設 的 網 吧 外 守 候 , 終 於 在 前 晚 六 時 許 發 現 施 與 二 奶 及 小 兒 子 開 車 至 布 吉 公 園 , 之 後 二 奶 帶 小 兒 子 到 公 園 內 玩 耍 , 施 則 在 車 內 睡 覺 。 眼 見 時 機 成 熟 , 「 捉 姦 敢 死 隊 」 立 即 報 警 , 五 名 公 安 於 七 時 四 十 五 分 到 場 將 施 拘 捕 , 同 時 將 其 車 輛 帶 到 派 出 所 , 期 間 未 有 遇 到 反 抗 。

公 安 掌 握 重 婚 罪 證 據
公 安 對 施 進 行 盤 問 後 , 繼 續 將 施 關 押 至 今 , 鄧 婦 稱 公 安 昨 向 她 說 已 正 式 刑 事 拘 捕 施 × 城 , 公 安 並 已 掌 握 到 不 少 施 懷 疑 犯 下 重 婚 罪 的 證 據 , 包 括 在 施 的 私 家 車 內 發 現 懷 疑 是 其 女 兒 的 幼 稚 園 書 包 、 二 奶 的 手 袋 及 小 兒 子 的 奶 樽 。 鄧 婦 為 感 謝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局 長 李 鋒 及 新 城 派 出 所 所 長 李 峰 , 昨 特 地 到 市 公 安 局 及 新 城 派 出 所 表 達 謝 意 。

兩 岸 組 記 者 深 圳 報 道

港 婦 鄧 麗 瓊 指 其 港 人 丈 夫 施 × 城 ( 手 持 照 片 ) 包 二 奶 離 棄 妻 兒 不 仁 不 義 , 因 此 報 警 將 丈 夫 拘 捕 。 ( 兩 岸 組 記 者 深 圳 傳 真 )

港 人 施 × 城 ( 背 向 鏡 頭 ) 被 公 安 拘 捕 後 接 受 盤 問 懷 疑 犯 下 重 婚 罪 一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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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3:5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rainmum 於 13-7-13 13:53 編輯

二奶在大陸可以起訴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昨日通過《婚姻法》修正案﹐明確了重婚和「包二奶」的法律責任﹐犯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且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資料統計顯示﹐在珠江三角洲「包二奶」的港台人士約有十萬﹐去年至今﹐香港人在內地「包二奶」引發的家庭糾紛個案不下三十宗﹐真正罪成判刑的個案不多﹐但當中亦有港人因在內地「包二奶」觸犯重婚罪而判囚或被判承擔私生子女撫養費。

据明報報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王姓法官表示﹐廣東省因毗鄰﹐因此「包二奶」現象最嚴重﹐香港元配到深圳起訴丈夫和「二奶」的﹐去年法院受理至少有十宗﹐但很多時因證據不足﹐難以定罪。

唇印電話難作佐證 王法官說﹐如妻子憑丈夫的衣服上留下的唇膏印﹑丈夫常與內地年輕女子通電話﹐判斷丈夫「包二奶」﹔又如丈夫在內地有固定情人﹐但不屬於包吃﹑包住的二奶﹐這種情況况都很難入罪。

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張律師亦表示﹐即使是新《婚姻法》推出之後﹐舉證困難依然是處理「包二奶」的最大難題。他說﹐為了證明自己是受害方﹐不少妻子會聘請私家偵探蒐集丈夫包二奶的證據﹐包括丈夫包二奶的住址﹑與二奶親熱的鏡頭等。 兩港人重婚罪判囚 因為取證困難﹐港人在深圳「包二奶」而被法院定罪的很少。去年七月十一日﹐一名四十二歲的蔡姓香港人因犯重婚罪﹐被深圳龍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據悉﹐蔡姓港人於一九八四年在老家廣東省澄海與楊姓內地女子結婚﹐一九九○年舉家移居香港。一九九七年蔡在深圳龍崗結識浙江溫州王姓女子﹐以一張假結婚證非法同居﹐再育一女。九八年六月起﹐蔡停止向其妻及兒子提供生活費﹐去年六月楊氏告丈夫重婚。

另外﹐去年七月﹐一名在香港結婚的澳門女子到廣東中山市以重婚罪起訴香港的丈夫林官德及其在內地「二奶」﹐法院一審以重婚罪判處林有期徒刑六個月﹑內地勞姓「二奶」判拘役六個月。 必須贍養私生子女 深圳地區法院又在去年九月審理一宗港商與內地二奶糾紛案中﹐判處柴姓香港商人一次過支付十一萬多人民幣﹐作為他與李姓吉林女子所育的私生女的撫養費。 在海峽對岸﹐台灣對重婚罪的認定是採用推定法。比如只要元配與警方在查房時發現兩者的頭髮和衣服很亂﹐就可以依此推定兩人犯了「妨礙婚姻家庭罪」﹐而且被包的一方將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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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3:59 |只看該作者
美國籍黃姓男子與台籍女子結婚生下1子1女,後來又和黃姓女子結婚生子;元配控告丈夫及黃女重婚、通姦,黃男卻稱當年僅和元配辦訂婚派對,沒有結婚。不過,1張寫著「Wedding Invitation」請帖戳破謊言,黃男、黃女各被判刑8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黃妻指出,10多年前她與黃姓男子結婚後,原本要辦登記,但丈夫推說在美國有前科、在台逾期居留,不肯拿護照辦登記;她因為有孩子,擔心丈夫遭遣返,一直沒辦理結婚登記。

  黃妻指控,丈夫6年前劈腿黃姓女子,她多次找黃女談判,沒有結果;丈夫後來離家,不久就與黃女結婚,辦登記還生下孩子。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和元配有婚姻關係,表示當時只是在餐廳辦訂婚派對,他根本無意結婚;法官傳訊出席賓客,他們證稱餐廳門口放有兩人婚紗照,會場有喜幛喜糖,兩人還一一向賓客敬酒,「這不是結婚,是什麼?」

 最高法院調查,當年黃姓男子發給友人的請帖寫著「Wedding Invitation」,宴客餐廳門口亦有喜宴告示牌,黃男與元配有結婚的公開儀式,雖沒登記,依修訂前民法婚姻關係存在;黃男另與黃女結婚,構成重婚罪及通姦罪。

  和黃男結婚的黃姓女子雖說,黃男拿出美國在台協會出具的「單身證明」,她才與黃男結婚,但法官沒採信。

◎重婚罪-
依民法985條之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1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故在自身有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又與他人有了婚姻關係(不論本國或者他國),則後者的婚姻關係及其所產生的連帶關係(例如:姻親關係)皆屬無效。又刑法237條規定重婚罪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重婚罪屬於公訴罪喔!視為一種犯罪行為,第一個婚姻才被認定為有效的婚姻。且現行實務的見解認為,只要雙方在客觀上符合結婚之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不以後婚有效為必要。因此,只要有「舉行婚儀」之行為,即構成重婚罪
◎結婚的形式

我國民法從民國18年實施,結婚的形式要件就是所謂「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直到96年5月,才由立法院對民法親屬編進行修正,將「公開儀式」要件刪除,改以「雙方當

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要件,而此一法律也從97年5月23日生效。
故本案中,黃妻與黃男雖未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然當時的結婚形式要件為「公開儀式」且「2名以上證人」,該婚姻即為有效,並不以辦理登記為必要。黃妻提出當時結婚所印製的喜帖,再加上當年參與婚宴的賓客的證詞,法院認定黃妻與黃男確實有婚姻關係。

在過去(97年修法前),台灣的婚姻法是屬於儀式婚,若要分辨已婚與未婚的身份,看身份證可是不準的,如果不知愛人或自己已經結婚,或還未辦理有效離婚,就與他/她結婚!雖然與之結婚共組家庭犯了重婚罪,刑法的認定是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而判罪的,為了避免牢獄之災,必須舉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不知情狀。
但第三者黃女,其與黃男結婚前即知黃妻的存在,兩人甚至有多次談判的紀錄,不可能不知黃男已婚事實,故即使黃女出示黃男的單身證明,仍無法洗脫其共犯的身份,兩人雙雙遭到判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倘若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在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6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古代納妾並非罕事,以前的社會,男人可以享有一夫多妻的婚姻關係,然而,現今的法令明文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不准許有2個以上的配偶,且違背貞操義務,若發生重婚行為,法律也會予以處罰。法律認為與重婚者結婚也是共犯,具有同樣的罪刑喔!所以不要有委身當妾/老二如此異想天開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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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4:03 |只看該作者
這一個世界太混亂, 因為人都沒有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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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4:07 |只看該作者
71 歲 的 香 港 男 子 在 大 陸 公 然 「 包 二 奶 」 , 做 妻 子 的 苦 勸 無 效 , 在 忍 無 可 忍 下 , 終 使 出 絕 招 「 一 拍 兩 散 」 , 控 告 丈 夫 與 「 二 奶 」 重 婚 , 雖 然 大 陸 法 院 判 決 其 丈 夫 入 獄 一 年 半 , 但 因 其 丈 夫 年 事 已 高 , 相 信 會 獲 得 大 陸 當 局 從 輕 發 落 , 提 早 出 獄 ; 惟 「 二 奶 」 卻 獲 得 緩 刑 輕 判 , 不 用 受 牢 獄 之 苦 ; 香 港 的 大 婆 對 此 十 分 不 滿 , 認 為 法 院 應 該 嚴 懲 「 二 奶 」 , 以 收 「 殺 雞 儆 猴 」 之 效 。「 佢 82 年 撞 車 後 , 隻 腳 係 有 D 事 , 之 後 又 中 過 風 , 不 過 佢 康 復 得 好 快 , 性 能 力 一 D 問 題 都 冇 。 如 果 唔 係 , 點 會 隻 腳 跛 跛 下 都 走 去 大 陸 滾 丫 , 個 二 奶 講 大 話 呃 人 者 ! 」 親 手 將 71 歲 丈 夫 歐 × 鵬 送 入 獄 的 48 歲 大 婆 黃 女 士 毫 不 後 悔 且 餘 怒 未 消 , 因 丈 夫 絕 情 在 先 , 她 才 被 迫 出 下 策 。

但 38 歲 的 二 奶 李 × 容 卻 向 本 港 傳 媒 訴 冤 , 指 歐 × 鵬 曾 中 風 導 致 癱 瘓 , 因 此 兩 人 從 沒 有 性 生 活 可 言 。 但 黃 女 士 直 指 二 奶 完 全 是 一 片 謊 言 。「 我 勸 左 老 公 好 多 次 , 仲 同 佢 講 大 家 有 乜 野 事 , 咪 從 頭 黎 過 囉 , 但 佢 一 句 都 唔 聽 , 仲 叫 我 學 下 大 陸 個 二 奶 點 寫 情 信 … … 」 嫁 給 比 自 己 年 齡 幾 乎 大 一 倍 的 男 人 , 與 丈 夫 同 甘 共 苦 22 載 , 一 家 四 口 試 過 靠 領 取 綜 援 金 過 活 , 黃 女 士 從 來 沒 有 埋 怨 過 丈 夫 一 句 ; 可 惜 這 個 71 歲 的 老 丈 夫 , 近 年 卻 公 然 在 大 陸 台 山 「 包 二 奶 」 , 對 香 港 的 家 早 已 不 理 , 甚 至 瞞 著 妻 子 及 兩 名 子 女 , 將 家 人 唯 一 的 居 住 單 位 放 盤 套 現 , 幸 買 家 臨 時 撻 訂 , 黃 女 士 與 兩 名 子 女 才 不 致 於 流 落 街 頭 。

屢 勸 丈 夫 無 效 , 黃 女 士 只 好 使 出 最 後 的 絕 招 , 控 告 他 「 包 二 奶 」 。 黃 表 示 , 丈 夫 歐 × 鵬 99 年 開 始 在 大 陸 台 山 「 包 二 奶 」 , 每 次 去 大 陸 均 停 留 半 個 月 , 每 個 月 都 北 上 , 由 於 丈 夫 原 籍 新 會 , 在 台 山 並 無 親 友 , 加 上 丈 夫 連 過 年 過 節 亦 不 回 港 , 因 此 黃 開 始 懷 疑 丈 夫 有 外 遇 。 去 年 6 月 , 黃 無 意 中 發 現 有 女 人 寫 情 信 給 她 丈 夫 , 一 看 之 下 終 真 相 大 白 。 其 丈 夫 知 道 該 封 情 信 落 在 妻 子 手 中 後 , 亦 直 認 不 諱 , 並 譏 諷 其 妻 應 向 二 奶 「 學 習 」 如 何 做 人 。 黃 眼 見 丈 夫 被 二 奶 弄 至 神 魂 顛 倒 , 又 多 次 揚 言 要 賣 掉 本 港 的 一 層 價 值 40 萬 元 的 唐 樓 , 然 後 搬 回 台 山 長 住 。 再 加 上 該 名 二 奶 經 常 致 電 黃 婦 罵 她 , 並 對 黃 婦 說 「 你 老 啦 , 你 老 公 唔 要 你 。 」 黃 女 士 不 堪 丈 夫 及 二 奶 的 冷 嘲 熱 諷 , 於 是 在 去 年 八 月 向 廣 東 省 婦 聯 求 助 。

「 我 去 好 多 地 方 求 助 話 我 老 公 包 二 奶 , 但 大 陸 政 府 都 唔 理 , 我 咪 自 己 搵 人 拉 囉 。 」 早 已 對 丈 夫 死 心 的 黃 女 士 去 年 12 月 27 日 在 公 安 友 人 協 助 下 , 由 南 海 乘 車 往 台 山 「 二 奶 竇 」 守 住 兩 人 , 再 致 電 「 110 」 報 警 將 夫 及 二 奶 抓 獲 告 上 法 院 , 過 程 絕 不 輕 鬆 。「 個 女 人 大 陸 有 三 層 樓 , 全 部 都 係 我 老 公 俾 錢 買 既 , 大 陸 法 庭 咁 都 唔 收 番 佢 D 財 物 , 我 老 公 同 二 奶 搵 人 做 左 一 張 假 結 婚 證 , 而 家 法 庭 都 話 係 假 既 , 但 又 唔 追 查 D 證 邊 個 做 既 , 而 家 個 女 人 又 唔 使 坐 監 。 」 雖 然 台 山 法 院 3 月 30 日 已 宣 判 了 結 , 丈 夫 已 坐 牢 , 可 是 黃 女 士 對 二 奶 的 恨 仍 然 未 消 退 。

「 親 愛 的 × 鵬 夫 你 好 : 別 後 已 有 一 星 期 了 , 你 一 切 都 好 嗎 ? 真 好 掛 住 你 , 你 想 念 我 嗎 ? 相 信 你 一 定 會 。 老 公 呀 , 每 次 離 別 都 好 像 有 一 種 難 以 形 容 的 感 覺 , 千 言 萬 語 真 不 知 從 哪 說 起 才 好 … … 」 一 封 長 達 兩 頁 信 紙 的 情 書 , 句 句 出 自 肺 腑 之 言 , 字 裡 行 間 更 是 情 意 綿 綿 , 很 難 想 像 寫 情 信 的 女 子 已 38 歲 , 更 是 育 有 一 名 7 歲 的 兒 子 。 難 怪 71 歲 的 港 人 歐 × 鵬 收 到 此 情 信 後 , 甜 在 心 裡 , 甚 至 衝 口 而 出 叫 妻 子 學 一 學 「 二 奶 」 。 「 大 婆 」 黃 女 士 謂 , 她 每 天 需 要 工 作 , 試 過 一 日 返 兩 份 工 , 一 日 做 十 多 個 小 時 , 忙 得 連 睡 覺 的 時 間 也 沒 有 , 怎 會 像 「 二 奶 」 那 樣 , 看 在 錢 的 份 上 , 「 全 職 」 取 悅 她 老 公 。「 包 二 奶 」 包 到 要 坐 監 , 對 本 港 不 少 尋 歡 男 士 來 說 , 可 謂 是 當 頭 棒 喝 , 有 警 惕 作 用 ; 可 是 不 少 男 士 仍 然 樂 此 不 疲 , 愛 北 上 找 尋 刺 激 , 甚 至 公 然 與 「 二 奶 」 雙 宿 雙 棲 。

記 者 日 前 到 歐 × 鵬 與 「 二 奶 」 李 × 容 在 台 山 市 台 城 鎮 龍 安 新 村 的 「 愛 巢 」 採 訪 , 發 現 該 樓 宇 簇 新 , 單 位 約 600 多 平 方 呎 , 惟 屋 內 沒 人 應 門 , 但 從 露 台 可 以 見 到 「 二 奶 」 所 掛 的 便 服 , 居 住 在 對 面 的 鄰 居 表 示 , 甚 少 見 到 李 和 家 人 出 入 , 亦 不 知 道 她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重 婚 罪 。 至 於 李 × 容 的 父 親 , 則 仍 居 於 台 山 沖 蔞 鎮 西 坑 就 村 的 鄉 下 。 李 父 稱 , 女 兒 阿 容 在 上 周 六 ( 4 月 21 日 ) 仍 帶 同 孫 兒 回 來 探 望 他 , 他 知 道 女 兒 被 台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判 重 婚 罪 , 但 他 從 未 見 過 自 己 的 「 女 婿 」 , 亦 不 知 道 女 兒 居 住 的 物 業 是 誰 擁 有 , 他 又 否 認 判 決 書 所 說 , 女 兒 的 假 結 婚 證 書 是 他 委 託 別 人 替 她 偽 造 的 。 李 父 稱 , 女 兒 十 多 年 前 與 另 一 名 李 姓 同 鄉 港 人 拍 拖 , 惟 對 方 在 阿 容 生 子 後 便 從 沒 回 過 鄉 下 , 女 兒 亦 沒 有 跟 對 方 正 式 結 婚 , 所 以 他 認 為 女 兒 並 沒 有 犯 重 婚 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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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7-13 14:09 |只看該作者
日前由親友組成捉姦隊成功在深圳發現丈夫與二奶行蹤的港婦鄧麗瓊表示,今日會將有關文件包括和丈夫的結婚書、懷疑遭人冒簽名轉移的房產證,以及內地女子寫給丈夫的信件等證據資料,送交深圳公安局,誓要把不忠不義的丈夫送上法院,接受法律制裁。

包二奶後不付家用
從事製衣行業的港漢施×城,被髮妻鄧麗瓊指控一朝發達竟棄糟糠及親生仔,在內地包二奶,並誕下私生子女,鄧去年已向公安舉報丈夫重婚,終於日前「捉姦」成功,有證據報案將丈夫拘捕。

鄧麗瓊昨天訴說與丈夫艱苦打拚多年,先後在深圳購下廠房及逾十間店舖,時值超逾六百萬元,目前每月收租六萬元,不過自從年前丈夫開始包二奶後,就無履行做丈夫及父親的責任,沒有支付過任何家用,還四處散布損害自己聲譽的謠言,甚至不認親生子,令母子倆活在痛苦的陰影底下,更一度有過輕生的念頭,為了生活,只能碌卡度日,目前欠下近三十萬元卡數,負債纍纍。

鄧強調,早已對丈夫心死,捉姦目的,除了不讓薄情郎逍遙法外,亦為自己及兒子討回應有的公道。她說前晚當兒子知道公安拘留父親後,更希望公安將二奶也一併告上法院。鄧麗瓊已搜集到足夠證據,狀告丈夫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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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發表於 13-7-13 14:15 |只看該作者
各位jm們,

1) 如果發生在大陸, 可向公安先舉報丈夫重婚,有證據後再報案將丈夫拘捕


2) 如果發生在香港, 我們先從香港人民入境處入手, 杜絕大陸雞和外來雞, 要求她們立即離境和永遠不能入境和停留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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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發表於 13-7-13 14:24 |只看該作者
在大陸告包二奶,告重婚案例



【本報訊】「為了討回公道,一定要告佢(丈夫),告佢包二奶,告佢重婚。」港婦吳新菊為了再蒐集在內地營商丈夫包二奶的證據,日前與胞弟及三名親友組成捉姦敢死隊,由香港千里追蹤到上海尋找治病的丈夫。眾人果然在病房發現了二奶,大婆二奶見面就互相指摘及扭打,結果事件驚動警方到場,將眾人帶返派出所調查。





現年51歲的港婦吳新菊,今年4月入稟海南省三亞市天涯法庭控告49歲丈夫黃輝躍包二奶及重婚;本月初,天涯法庭以黃的二奶余新菊下落不明,證據不足駁回吳婦的起訴。「佢(黃輝躍)係用大陸假身份證,同二奶響三亞結婚,咁證據都話唔充足。」吳新菊事後發誓要再蒐集丈夫包二奶的罪證,就算追到天涯海角都要找到二奶的蹤影。

近日黃輝躍因患肝腫瘤返港在養和醫院醫治一段時間,但上周悄悄出院到上海徐區中山醫院治病。「我都估到佢返大陸睇係想同二奶一齊,我打探到佢住邊間醫院後,噚日(前日)就即刻同屋企人由香港去上海捉佢。」講起千里追蹤捉姦經過,吳新菊十分氣憤地說:「我今朝(昨)8點就到病房去,果然見到個女人同我老公響間房,佢兩個一見到我就呆。」




見夫偏袒想跳樓「當時佢(二奶)竟然大聲質問我係乜人,我指住佢話係黃輝躍老婆。」吳婦十分傷心地表示,丈夫當時竟然不斷要趕她出病房,半點夫妻情份都沒有,眾親友不忿紛紛上前指摘黃輝躍的所作所為,病房即時成為雙方對罵的戰場。其間,大婆與二奶還發生肢體碰撞,醫生護士勸阻無效下報警;而吳新菊眼見結婚30多載的丈夫一心護二奶,情緒十分激動,曾多次企圖爬窗跳樓,幸被眾友及時制止;稍後公安到場調解後,將眾人帶返派出所調查。

據吳新菊透露,她與黃輝躍30年前在福建泉州的鄉下結婚,婚後育兩女一子;20多年前一家五口先後移居香港,在吳父的資助其夫在福建經營手袋廠,後來更將手袋廠搬到深圳繼續經營,目前黃擁有兩間工廠及多間公司,身家已達億元。

黃留在深圳期間,結識名字與髮妻相同的來自海南的餐廳女侍應余新菊,95年黃用假內地身份證與余新菊在海南省結婚,婚後還育有一名兒子。

內地法律界人士童建華表示,吳婦要重新入稟法院告黃輝躍重婚,首先要找到黃輝躍用假證與他人在內地結婚的證據,其次要證明自己與黃輝躍在港的婚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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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發表於 13-7-13 14:30 |只看該作者
如小三在中國大陸可以告重婚罪,


四川一女子小劉,在浙江溫州務工期間與同廠的小張認識並相戀,在明知小張已結婚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子,被溫州甌海檢察院以涉嫌重婚罪起訴。 26日,甌海法院以重婚罪,判處小劉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2008年,小劉在溫州甌海經濟開發區一鞋廠上班的時候與同是一個辦公室的小張(已被判刑)認識,後來在小張的追求下,小劉開始與小張交往,隨後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同居之前,小張告訴小劉,自己曾結過一次婚,但是已經離婚。

2011年的一天,小劉無意間在小張的褲子口袋裡發現了一張法院傳票。小劉拿這事問起小張,小張才向她坦白,原來小張還未與原來的老婆離婚,案子已經起訴到法院了,但是小張的老婆不同意離,所以這婚也沒有離成。

此後,小劉在明知小張是已婚的情況下,仍然與他同居在一塊,2012年,小劉與小張的兒子出生了,小劉就在他們租住的地方專職帶孩子,小張一人出去打工養家。

2012年8月,小張的原配老婆小吳向警方報案。小吳稱,她跟小張是在溫州務工的時候認識的,不久就去領了結婚證,婚後生有一雙子女。自2008年開始,小張經常夜不歸宿,也不撫育子女,還經常對她實施家庭暴力。同年10月,小張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小劉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結合具體案情,予以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故以重婚罪,判處小劉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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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發表於 13-7-14 04:2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rainmum 於 13-7-14 12:48 編輯
因為這一個世界太混亂, 因為人都沒有了道德


這是今日的印尼新聞
2013/07/13

【on.cc 東方互動 專訊】印尼哥倫打洛省省長周六下令,要求高級官員將女秘書換為男子或年老女子。他解釋此舉是因為多名政府官貝與女秘書發展婚外情,待她們比妻子更好,公幹時買很多貴重禮物送給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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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一個地方政府也為了杜絕官貝與女秘書發展婚外情,要求高級官員將女秘書換為男子或年老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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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發表於 13-7-14 04:23 |只看該作者
各位jm們,

1) 如果發生在大陸, 可向公安先舉報丈夫重婚,有證據後再報案將丈夫拘捕

2) 如果發生在香港, 我們先從香港人民入境處入手, 杜絕大陸雞和外來雞, 要求她們立即離境和永遠不能入境和停留香港

3) 而發生在香港, 是本地雞, 就要爭取立法保障正式配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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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發表於 13-7-14 08:25 |只看該作者

回覆:法例可以由我們創, 各位姊妹為保障婚姻, 香港法律要求加入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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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發表於 13-7-14 09:54 |只看該作者
CCelia 發表於 13-7-14 08:25
支持!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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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發表於 13-7-14 10:04 |只看該作者

回覆:法例可以由我們創, 各位姊妹為保障婚姻, 香港法律要求加入

當死C6偷食發生在自己身上,只能夠說人在做天在看!什麽咩宗教教人有道德.....我們又能夠做什麼!anyway支持!總有一天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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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發表於 13-7-14 12:50 |只看該作者
yildiz 發表於 13-7-14 10:04
當死C6偷食發生在自己身上,只能夠說人在做天在看!什麽咩宗教教人有道德.....我們又能夠做什麼!anyway支持!總有一天做到 ...

Thx


總有一天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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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發表於 13-7-14 13:02 |只看該作者
各位jm們,

1) 如果發生在大陸, 可向公安先舉報丈夫重婚,有證據後再報案將丈夫拘捕
在內地「包二奶」觸犯重婚罪而判囚

甚麼是證據?只要屬於包吃﹑包住的二奶﹐這樣可以入罪
婚紗照,喜帖等等, 包二奶非法同居﹐ 二人同居的租約, 或買賣的樓宇, 與二奶所生的子女, 銀行轉賬或支票支付均可成為證據


2) 如果發生在香港, 我們先從香港人民入境處入手, 杜絕大陸雞和外來雞, 要求她們立即離境和永遠不能入境和停留香港

3) 而發生在香港, 是本地雞, 就要爭取立法保障正式配偶的權益

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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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發表於 13-7-14 13:35 |只看該作者
廣州人大代表建議修法:丈夫"包二奶"妻子可索賠

用人單位招聘資訊中指明性別要求最高罰5000元,女職員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單位也要連帶賠償,丈夫“包二奶”妻子即使不離婚也可索賠……昨日,廣州市人大代表、市婦聯主席李瑾領銜若干名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十三屆一次會議提交關於儘快修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的議案,並在附交的《規定(修訂草案)》中擬出了不少創新性規定。

招人指明性別或罰5千

《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從1996年3月8日施行至今已逾10年。李瑾告訴記者,在廣州,招聘用人時發生就業性別歧視的幾率非常高。《規定(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單位在招聘資訊中不得指明性別要求和違法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

《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減稅、減費或補貼措施,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錄用40歲以上就業困難的婦女。用人單位在招聘資訊中不得指明性別要求,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崗位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講“葷段子”也算性騷擾

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在法律中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對於什麼是性騷擾以及性騷擾的法律責任,該法沒有作進一步規定。《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界定了性騷擾的含義:行為人對女性實施、展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電子資訊等,使對方受到侮辱、驚嚇的。並明確受害婦女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一方面,《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特別規定對工作場合中性騷擾用人單位的連帶法律責任。這一方面有利於女職員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用人單位採取各種措施,積極防範工作場合中的性騷擾現象。

妻子受夫虐待可索賠

《規定(修訂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創設了婚內損害賠償的規定,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女方,女方有權要求男方以個人財産賠償。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為了避免上述機關或團體相互推諉責任,《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創設了家庭暴力首問責任制度,只要屬於其職責範圍,受害人先向誰舉報,誰就有義務進行處理,不得推卸責任。(記者 廖穎誼 陳紅艷 陳志龍 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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