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係多數跟據:
保持現狀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主要照料者
一般情況下,子女通常會十分依賴他們的主要照料者或監護人,若突然被分開,將會引起情緒問題或其他困難,有關傷害亦不能被低估。因此,最好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子女的意願
儘管子女的意願是重要因素之一,卻並非凌駕一切。法庭將會考慮子女的意願是否符合本身的最佳利益。
子女意願之重要性要視乎子女本身的年紀及對有關問題的理解能力。法庭通常都會聽取和考慮子女的意見,在考慮將撫養權授予那一方時,較為年長之子女的意願將會更被重視。
在尋求及確認子女意見的過程中必須小心謹慎,通常會經由合適的法庭福利官去處理。過程中亦要避免讓子女覺得需要在母親和父親之間作出選擇,這將會對子女構成重大的精神負擔。
任何一方試圖左右子女的決定亦都是不正確的做法,因此較合適之途徑是經由法庭福利官去獲取子女的意願。
讓兄弟姊姊一起生活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紀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雙親和子女的年紀
雙親和子女的年紀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子女的性別
這未必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因素,但如所有其他因素均等,這項因素亦會影響法庭之決定,例如快將進入青春期的女兒可能與母親一起生活較為合適,而相同年紀的兒子可能較適合與父親一起生活。
雙親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
如前文所述,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而不同的子女亦會有不同需要。
需要考慮的事項,是雙親各方的健康、謀生能力及財務資源是否可以配合個別子女的需要。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未必會影響或減低他/她作為父/母親的能力。法庭最終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