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Quote:wawaliluk 發表於 16-8-4 10:04 小業
原帖由 linggame10 於 16-08-04 發表
已要求開特別大會,但回覆未有地點安排,未落實幾時,一味拖
334法例有寫明要幾多日內召開會議,如主席唔做嘢,你們可以自行推舉會議主席(不是法團主席)、制定日期、時間、地點,並通知各居民。
不過唔知法團主席有冇同管理處有密切關係,如冇的話,特別會議通知書可由管理處放入居民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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