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extra88 於 19-8-28 16:25 編輯
babyjoyce 發表於 19-8-28 16:16 
請教點解會沒收財產
近排好似吹緊風:
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訂立規例的權力
(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size=14.6667px](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size=14.6667px]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size=14.6667px]我就一堆海外資產, 無咁嘅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