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旺角騷亂期間,被指掘磚及將紙皮箱掉進火堆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早前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她今日被法院判囚46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指在 2016 年 2 月 9 日大年初二的旺角騷亂期間掘磚及將紙皮箱掉進火堆, 早前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今 (26日) 在區域法院就兩項罪名被判處監禁3年8個月。法官練錦鴻強調,爭取民主、自由及社會公義不能凌駕其他人安居樂業的權利。
練官在判刑時重申,每個人都有爭取民主、自由及社會公義的權利,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爭取的手段須尊重他人的權益,亦受法律的約制。被告的動機及目的只是量刑的考慮,並非犯法辯解。
練官稱,畢慧芬在2016年2月8日晚上已到旺角,承認目睹當時情況已升級,但仍留停現場,甚至協助掘磚,不可能不知道被掘的磚頭的用途,而且畢當時亦帶有裝備。練官引述早前醫生的說法,強調畢雖然智力低於常人,但這不影響其明辨是非的能力。"
這是立下一個很好案例 , 只要是有共同目的 , 也是犯暴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