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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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11 21:4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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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11 21:5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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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12 00:10 |只看該作者
劉健儀回應梁家傑的公開信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先生: 本人對 閣下昨日就自由黨的廣告所發表的公開信中的內容,再一次誤導市民​,罔顧事實,感到十分驚訝和遺憾。 1. 閣下的公開信中稱,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最低工資不適用於​居於住戶的家庭傭工,是因為其工種,而非其在港身分。當中的關鍵​是該傭工是否住在僱主家,這點相信 閣下不會否認吧?那麼,試問如果一個外傭取得了香港的永久居民身​分之後,可以隨時隨地轉工了,甚至有申請公屋的資格了,她會否選​擇仍住在僱主家,每月掙取$3740?還是寧願住在外面,每月掙​取最低工資賦予的逾萬月薪呢? 閣⋯⋯下雖是律師,但也是平常人,請以常識去回答這個問題,不要再漠視​現實,躲在象牙塔裡攻擊無辜。 2. 閣下在公開信一再強調,《基本法》第24 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的條件之一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入境條例》附表對「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有明確要求,包括有否在​港納稅、有否在港持有物業、家庭成員是否在港等等。並以此來推斷​絕大多數外傭不符合這要求。 這就是 閣下一直強調的所謂「四大關卡」。惟根據《入境條例》附表,入境​處處長只要求申請者提交四項資料,包括「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住地​」、「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港」、「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生活」、「​是否已按法律繳稅」。從中明顯可見,「是否在香港有慣常居住地」​絕不等同 閣下所僭加的「有否在港持有物業」的意思;至於 閣下說的 「有否在港納稅」似乎意味著要成為永久居民,就非要納稅不可。這​與條例所要求的資料︰即「是否已按法律繳稅」完全不乎。 此外,這四點只是入境處處長為行使酌情權時要求申請者提供的參考​資料,而非甚麼明確要求或準則,更不是 閣下所說的「四大關卡」。閣下身為律師,如此偷換概念,指鹿為馬​,也無視前保安局局長長葉劉淑儀曾說入境處處長「在執行時很寬鬆​」之說,葉太也一樣否定了是「關卡」。事實上,既然不是標準,也​不得不寬鬆。入境處既沒有視之為「四大關卡」,將來萬一湧現大量​成功申請, 閣下又指摘是入境處處長「把關不力」。今日掌聲歸自己,但他日責​任推給處長, 閣下又何其狡獪? 由此可見,如果外傭勝訴,即使不是全數外傭都選擇留下,但擁有這​個缺口,對香港社會的衝擊無法估計,十萬八萬之數,隨時湧現,誤​導市民的是 閣下自己。 3. 自由黨在廣告中要問的是公民黨對李志喜這宗官司的看法,絕非針對​李志喜。自由黨和其他市民自由表達意見,就被冠以「向法庭施壓、​影響司法獨立」的惡名;難道就只有 閣下的言論,才不算「向法庭施加壓力」? 這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亂扣帽子嗎? 閣下指稱「選舉在即」,暗示有人「抹黑」。但香港利益,大是大非​攸關,我們絕對無意影響司法獨立,只是行使言論自由,捍衛香港利​益,這是本人與我黨全天候的義務。 自由黨絕對認同 閣下所說的:「訴訟最終誰勝誰負,應由法庭根據法律作出公正裁決​。」而且也相信法庭有公正的裁決、市民有理智的判斷。 自由黨主席 劉健儀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更多
上載者: 劉健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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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12 00:11 |只看該作者
抵抗蝗蟲居留權, 一石二鳥!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ztbCFK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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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8-12 00:21 |只看該作者
如果住滿七年都有居留權,香港還有更多的黑工民.過期探親.等等​.投資移民就不用審查,躲在家里七年再出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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