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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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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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發表於 13-4-27 02:3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tigermami 的帖子

算啦, 唔好咁燥啦, 事已至此, 快D去搵樓好過啦, 反正遲早都要搬, 搵到係附近就唔洗小朋友退學咁大件事啦, 祝好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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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hc    發表於 13-4-2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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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發表於 13-4-27 09: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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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發表於 13-4-27 09:5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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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發表於 13-4-27 10:0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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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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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發表於 13-4-27 10:23 |只看該作者
Arimoto 發表於 13-4-27 09:52
我唔明你指咩WO?你不如評論下法理上業主有無錯?

如果無做錯, 我唔明點解一路上黎比人怨喎?

共通點, 咪就係大家都對著同一隻牛 law. 再講都是彈琴......

法理!! 好在有法理, 所以, (我開始明白點解), 業主行法理, 都唔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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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發表於 13-4-27 10:4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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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發表於 13-4-27 10: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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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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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發表於 13-4-27 11:04 |只看該作者
Arimoto 發表於 13-4-27 10:52
你講得咁忍晦樣主聽唔明啦...
其實你咪一樣陪我彈緊琴比隻牛聽.

唔同.....我的琴唔同, 我指的共通點...還有, 你和業主的琴音都一樣太直了, 下下"腰"落去...., 輸的, 又點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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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發表於 13-4-27 11:0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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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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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發表於 13-4-27 13:05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howmuch+發表於+13-4-27+11:04+唔同.

原帖由 Arimoto 於 13-04-27 發表
係, 我彈豎琴, 企直的, 比較直接, 我覺得大家清清楚楚好.....呵呵
算吧啦,香港係聲大夾惡的城市,根本租約期內是不可加租的,只可以比一個月通知對方解租,D業主就用呢樣野威脅租客就範,將加租正常化,合法化。等如有一曰你個老細要減你人工,你唔制,老細話比你一個月通知解僱你,你話老細無權咁做,老細一句撻落你度:[你樣衰,我唔想再用你,我合情合法合理比一個月通知叫你走!]道理一樣,如果你都乖乖聽話比人叫就走,咁香港仲有公義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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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發表於 13-4-27 13: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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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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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發表於 13-4-27 13:2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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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係“程序”
唔係你求求其書面就可以。

有程序, 係要用“掛號”, 並要留底作為送信據證。

佢點證明你已經收到信??

去到庭, 程序就係關鍵。

所以, 我一開始咪講, 樓主一開頭諗住住到六月三十日, 咪要晨早出信LOR。

出到信, 證明你早已通知。

而樓主又交足租, 到六月底收樓時業主唔俾番按金,
道理咪係樓主呢邊。

你封信早過佢寄掛號, 佢有權反對, 你咪繼續回信同佢保持溝通。。。拖到五月尾咪同佢講, 接受佢”一個月通知遷出“。

遊戲係咁玩架啦。

我係業主, 基本上係支持, 生約期內結束租約, 係以”好來好去, 大家協商“的方法。
法律係你有權去收樓或拖, 只係你要付出時間同金錢作為成本, 值唔值咁做而矣。

官司的原則都係咁, 大家求財啫, 求氣打官司就最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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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發表於 13-4-27 13:2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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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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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發表於 13-4-27 13:22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tigermami+發表於+13-4-27+13:05+算

原帖由 Arimoto 於 13-04-27 發表
好例子,
老闆比得一個月通知, 你仲可以唔走咩?你可以做D 咩? 最緊要佢跟法例補足比我!
唉,真煩,你唔去HIT做,真係浪費晒,佢地趕極D工人都唔肯走,睇怕要你去+x哥先搞得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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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發表於 13-4-27 13:2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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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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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發表於 13-4-27 13:28 |只看該作者
後記,

我唔係鼓吹對法律,合約不尊重。

而係, 以法律解決問題, 點解要咁多時間同金錢的付出??

就係要逼令大家去諗下, “值唔值”。

好多時, 大家拿用個法律條文來解釋(以為自己係法官)。
但如果咁簡單, 律師咪無得撈LOR。

法律本身就有好多灰色地帶。
而係靠案例來不斷補充灰色地帶的銓釋。

所以, 明明你以為有理的地方, 點知去到法院可以判你輸。

正如我講, 你話業主已交信俾租客, 你就要證明租客收到信。
“否則, 業主借租客唔係香港出差時俾信, 咁租客回港時, 咪唔夠一個月通知LOR”

呢類, 係法理的考慮。(當然,我只係舉個例。)

每隻字的定義都可以用一大堆案例來銓釋。所花的時間精神絕對唔少。

以我自己睇, 為咗一個月的退租期, 好似唔係咁值得。
同專唔專重法律/合約, 係兩回事。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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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勳章蛇年勳章 2024年龍年勳章


117#
發表於 13-4-27 13:31 |只看該作者
ahpak 發表於 13-4-27 13:28
後記,

我唔係鼓吹對法律,合約不尊重。

你講得很好, 我地公司要求租客搬出一定係出"雙掛號".
希望每天開心渡過 ;-)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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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發表於 13-4-27 13: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hpak 於 13-4-27 13:33 編輯

而樓主手上的不平等合約, 內有日期限制,
咁係咪表示到, 其實租客(樓主)已經有通知最後租住日,
而業主本身表示同意該日期??

咁反悔的係邊個?? 法官亦駛唔駛考慮呢類的協議精神??

“我向你求婚, 你答應。
到我舉行婚禮簽字時, 你要求我簽一張賣身契, 講明以後我身家全部俾晒你,
唔簽, 就告你悔婚(如果有呢條的話)

咁開頭協議同後加的條款, 已經可以有排打了。”

我回應番, 點解一開頭我會較支持樓主。
而我從來無叫過樓主首先破壞合約(唔交租)。呢點要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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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發表於 13-4-27 13:3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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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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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發表於 13-4-27 13:3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hpak 於 13-4-27 13:36 編輯
Arimoto 發表於 13-4-27 13:33
你講既理性既人都明,大家都係勸佢早晚搵地方搬.
你認為言語間有人對他有惡意?

上文回應了。謝。
(當然, 我對自己講法負責, 你可翻閱前文。)

同埋, 我係業主。。。。一件收租佬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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