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戶主的配偶; |
| (2) | 新生嬰兒或十八歲以下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必須確實是單身(例如: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等),而其配偶應原屬可加戶類別; |
| (3)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兒女,但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之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
| (4)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父/母; |
| (5)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祖父/祖母; |
| (6) | 必須恒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
| (7) |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的親屬;及 |
| (8) |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婚姻狀況,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戶籍,但須依從一個戶籍內只可以有一個直系分支家庭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