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唔係好明呢度
即是我同老公在香港合法結婚 而他之前有同居過(改例後就變成事實婚姻) 甘即係我現在是重婚?
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事實婚姻關係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不應該,如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再涵蓋在事實婚姻關係之下,那是否與相關法定的婚姻地位相抵觸?我可不希望我的丈夫因與前度的事實婚姻關係因而需付上相關法定責任。